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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发布依法适用域外法审判商事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2023-11-17 18:49:47 245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发布依法适用域外法审判商事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发布依法适用域外法审判商事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20


  5月20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适用域外法审判商事案件白皮书(2015.02-2022.04)》,同时发布了依法适用域外法审判商事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NO.01
  香港地区调解员适用香港法调解涉港商事案件
  增强域外商事主体投资前海的法治信心
  ——东亚银行诉朗电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朗电公司向东亚银行提起融资租赁设备的交易申请,双方签订《租赁协议》,银行向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三台FANUC注塑机,双方约定争议的解决适用香港法律。东亚银行履行了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朗电公司支付了租赁协议项下前期租金,但后期未再支付,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在前海法院香港地区调解员主持下,当事人适用香港法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涉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跨境担保、调解协议中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是否违反我国金融安全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当事人在香港地区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商事合同当事人对一方违约后自行协商处理的和解约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契约自由的范畴,调解协议不违反我国内地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据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的调查,约76.5%的受访企业表示愿意与在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签订适用香港法律的合同。本案为涉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前海法院首例适用香港法审结的涉港案件,通过引入香港地区调解员参与调解,发挥香港地区调解员的优势,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最终调解结案。本案宣示了前海自贸区对跨境融资租赁纠纷可以适用香港法或域外法进行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选择适用域外法的自由,有助于营造自贸区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升域外投资者在自贸区投资的法治信心。本案被媒体评价为“前海法治一小步,推进企业信心一大步”。
  NO.02
  适用香港法执行案件
  帮助香港当事人及时兑现权利
  ——香港工商银行亚洲公司诉库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香港工商银行亚洲公司因与内地居民郑某、可信香港公司及香港居民库某保证合同纠纷案,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并获胜诉。郑某、可信香港公司及库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工商银行亚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可信香港公司及库某已在香港宣告破产,并已确定破产清盘人和破产受托人,根据香港法律,公司破产清盘人有权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个人破产受托人可在与破产人财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故认定可信香港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分别系二者的合法代表人,并在执行过程中向可信香港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使涉案房产得以顺利拍卖。
  典型意义
  本案中,前海法院通过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香港清盘企业和破产个人的合法代表人并向其送达司法文书,提升司法送达和执行效率,及时帮助申请执行人兑现了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将“谁是破产公司或破产个人的合法代表人”从诉讼程序中剥离出来,适用实体法即香港法进行认定,为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合作提供了新思路。
  NO.03
  法院主动适用澳门法审理案件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
  ——戴某林诉李某、欧某卿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因流动资金短缺,向戴某林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期限、利率和违约金计算方式,随后,戴某林将借款100万元汇至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在约定的期限内李某未能还款,戴某林遂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至前海法院,要求李某和妻子欧某卿还款。李某和欧某卿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李某的经常居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欧某卿的经常居所地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裁判结果
  前海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原告戴某林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和两被告之间的夫妻财产两个法律关系。原告戴某林与被告李某没有选择借款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关于两被告之间的夫妻财产关系,由于没有证据显示两被告曾协议确定了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也没有证据证明二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澳门法作为准据法。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对《澳门民法典》第四卷亲属法第八章婚姻对夫妻双方至人身及财产之效力第二节夫妻之债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查明,并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五十八条、第一千五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五百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中的债务在澳门法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李某个人承担,因而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欧某卿不承担共同还本付息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前海法院首件适用澳门法审理的案件,也是前海法院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主动适用域外法的典型案例。在本案的审理中,前海法院法官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法确定准据法,并依托前海法院系统化的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主动依法查明并准确适用澳门法,依法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开放包容,打造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前海名片”。
  NO.04
  适用德国法认定案件性质与还款责任
  平等保护域内外当事人合法权利
  ——窦某诉IHTCT公司、卢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窦某与被告德国IHTCT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窦某将增资13500欧元到被告卢某持有100%股权的IHTCT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后原告窦某将持有IHTCT公司45%的股权。随后,原告窦某将增资款项支付给被告卢某,原被告双方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却因公司经营矛盾,双方就解除增资协议发生纠纷。原告窦某诉至前海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各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并返还股权投资款和利息、预期收益损失等约2万欧元。
  裁判结果
  被告IHTCT公司注册地在德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该公司股东增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德国法为准据法。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增资”约定并不符合《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相关规定,该约定实为股权转让协议,故明确本案应为股权转让纠纷。原告窦某虽然向被告卢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项,但并未按照《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IHTCT公司为股权转让的标的公司,并非股权转让的相对方,IHTCT公司不应承担返还投资款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卢某向原告窦某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另外,双方在经营中发生纠纷,都有解除案涉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解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前海法院适用外国法判决商事案件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中,查明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商业登记、股权转让、资本增加的相关规定,并适用上述法律内容确认了案件双方纠纷的实际性质,明确了本案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平等地保护了域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前海法院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完备、运用灵活,为前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NO.05
  尊重和适用国际公约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美特高公司诉环行货运公司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3日,美特高公司委托环行货运公司托运一批货物,双方达成合意后,环行货运公司向美特高公司发送账单,载明托运货物的数量、重量和应付运费,运输方式为“UPS-美国专线”,运输目的地为美国。美特高公司于当日支付运费并于6月14日交货托运。6月19日,货物通过海关清关,空运经首尔、东京等地后到达美国,并于7月10日送达收货人。在货物运输期间,环行货运公司称运输时间约15天,美特高公司未持异议。7月27日,收货人以货物迟延送达为由拒绝支付运费,美特高公司向环行货运公司请求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我国与涉案货物运抵目的地美国均属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因此对于涉案货物纠纷中涉及航空运输部分应以《蒙特利尔公约》为准据法。双方当事人同为从事国际货物代运的公司,熟知国际货运规则及风险,美特高公司选择了价格较低、非直达运输的专线服务,意味着其接受货运服务中可能面临的延误风险。涉案货物在清关、跨国航空运输中的延误非由环行货运公司所控制,且环行货运公司一直积极跟进货物运输流程,已采取全部合理措施,尽到勤勉义务。法院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环行货运公司不承担延误责任。
  典型意义
  与传统的国内货运不同,国际货物运输往往需经过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更远的运输路程、更长的运输时间、更多样的运输方式以及更复杂的国际、区际法律与政策要求,加大了运输延误的风险,在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易引发纠纷。本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从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延误原因、延误时间等方面对延误责任进行深入分析,公平合理认定国际货物运输延误责任,体现法院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遵循开放包容、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充分尊重和准确适用国际公约, 有效平等保护域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NO.06
  香港法律专家在线出庭协助法律查明
  创新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新机制
  ——香港居民陈某匡诉某音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匡系香港居民,主张对58首音乐录音制品享有权利,被告某音乐公司未经许可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前海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主张,原告歌曲在香港国际机场广为播放,知名度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约人民币300万元。但被告公司辩称,案涉录音制品专辑的署名是在香港登记的某公司,而非原告,原告无权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
  查明过程
  案件审理中,香港执业大律师唐汇栋受委托对相关香港法进行查明,考虑疫情防控的因素,案件合议庭安排唐汇栋在香港通过视频的方式出庭对法律查明情况进行说明。唐汇栋律师就案涉商业登记名称的法律性质及与原告个人之间的关系等法律查明情况,接受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在法庭的主持和香港法律专家的协助下,被告对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予以了确认,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主体资格的争议问题得到了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法院案件审理中首次有香港法律专家通过视频在线方式出庭提供香港法律查明协助。通过本案中香港法律的查明,一定程度印证了内地与香港法律规则存在共通性,为打通两地法律规则障碍,推动两地知识产权法律规则衔接树立了信心。同时,香港法律专家远程在线出庭,突破了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空间“壁垒”,为完善常态化的香港地区专业人士参与前海法院案件办理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助于探索建立前海与港澳区际司法协助和交流新机制,推动粤港澳三地法律规则衔接,进一步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
  NO.07
  香港法律专家、香港地区陪审员同到庭
  拓展域外法查明渠道与方式
  ——香港某证券公司诉陈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系香港注册的证券公司,被告陈某曾为案外人金某公司、卓某公司向原告公司出具保证函,就二案外人在原告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项下付款义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案外人分别尚欠原告港币2700万元、港币4400万元,原告诉至前海法院,要求被告陈某就拖欠原告所有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为涉港保证合同纠纷,案涉《保证书》《保证金账户及杠杆外汇交易账户条款和条件》均约定适用香港法律,该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故本案适用香港法律审理。根据查明的《放债人条例》等相关香港法律,法院认定开设保证金账户及陈某签署《保证书》,不存在违反法律和公共政策等情形,应属合法有效;由于“连带清偿责任”是我国内地的法律概念,按照香港法律,被告应对金某公司、卓某公司所有欠款本金、利息承担直接还款责任,并承担因追讨保证书项下款项提起诉讼而产生的必须费用。本案庭审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香港执业大律师麦业成作为法律查明专家出庭对法律查明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为保障香港法查明与适用的准确性,香港地区专家陪审员罗伟雄作为本案合议庭成员参与了案件审理。
  典型意义
  在本案审理中,为准确查明香港法中关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前海法院委托香港执业大律师麦业成进行了相关法律的查明,并要求麦业成律师到庭提供法律查明协助。同时,香港地区专家陪审员作为案件合议庭成员参审本案,进一步拓展了域外法查明渠道与方式,确保域外法查得明、用得准。该案件较为全面准确地查明了香港法中担保责任的承担,为前海法院审理该类涉港商事案件提供了香港法律查明的程序与内容模板,有助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在“一国两制三法域”背景下司法领域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
  NO.08
  一个案件适用三域法律审理
  实践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
  ——原告翁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外人GGL公司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原告翁某系该公司的董事。案外人GGL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李某向其借款500万美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被告李某共偿还400万美元和400万人民币,其余借款本息到期后仍未归还。原告翁某代表案外人GGL公司将《借款协议》项下所有债权转让给翁某个人。原告翁某与被告李某就还款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同意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非独有司法管辖权,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香港法审理案件;而案外人GGL公司注册地系英属维尔京群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认定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公司注册地法律。因此,法院在审理中适用了中国内地和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三个不同法域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外国注册公司董事的权力、违约责任、借款利率和本息抵扣顺序、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等进行了审理。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能够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书,且GGL公司章程并未对该公司的董事权力进行限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已知晓债权转让,案涉的债权转让行为有效。根据香港特区《放债人条例》及相关判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因双方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归还本息的顺序,应当按照原借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出借人有权选择本息偿还顺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翁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约199万美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了中国内地、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三个不同法域的法律进行裁判,有效发挥了前海法院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机制优势,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在处理跨境商事纠纷的意思自治,及时、平等、全面地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开放包容,体现了前海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NO.09
  适用国际通用规则中司法管辖规则
  推动域名争议不同解决机制之间的规则衔接
  ——紫荆公司诉诺文公司、某云计算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紫荆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通过某云计算公司注册了案涉域名miasuki.com。香港诺文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投诉,要求裁决案涉域名应转移给诺文公司,该中心于2020年10月30日裁决案涉域名转移给诺文公司。紫荆公司不服该裁决,将诺文公司及某云计算公司诉至前海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为案涉域名的所有人。诺文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前海法院认为,紫荆公司诉请的实质是不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的裁决。无论是紫荆公司在注册争议域名时,还是香港诺文公司在提交投诉时均已同意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故应视为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同意适用该规则中的司法管辖条款。根据该规则的管辖条款,各方一致约定对行政程序中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裁决有任何疑义,应提交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和提交投诉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即被告某云计算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域名持有人即原告注册信息显示的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考虑到被告某云计算公司住所地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位于北京市,且被告诺文公司主张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基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考虑,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港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其实质是域名持有人不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的裁决而提起的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受国际组织互联网络名称和数字分配机构授权的提供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服务的机构之一。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本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议管辖的方式依法适用该中心适用的国际通行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中的司法管辖规则,尊重域内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助于推动域名争议不同解决机制之间的规则衔接,确保案件裁判符合相关国际规则,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积极营造开放、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NO.10
  香港法律专家出具中立第三方评估意见
  促进涉港商事纠纷快速化解
  ——庄某诉文某寿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香港居民文某泰向内地居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期一个月,由内地居民庄某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文某泰未能还本付息,保证人庄某向谢某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014年,文某泰意外死亡。因债务未得到清偿,庄某以文某泰的继承人香港居民文某寿和文某光为被告,向前海法院起诉要求文某寿和文某光连带支付欠款本息人民币15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被继承人文某泰死亡前的经常居所地在香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法律解决继承关系问题。法院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协助查明香港法律并出具法律意见。根据该法律意见,尽管庄某有诉讼因由且起诉没有超过时效,但文某寿、文某光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法院向庄某释明了法律查明情况,为庄某对适用香港法确认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问题提供结果预判。后庄某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为了满足域内外商事主体对纠纷化解的多元司法需求,进一步拓展域外法查明渠道,前海法院建立了涉港案件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在当事人约定适用香港法的案件中,委托香港法律专家参考香港裁判文书格式出具第三方专业评估报告,明确案件适用的香港法内容及可能的判决结果,有助于引导涉港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合理预判案件处理结果,增加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促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