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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百纳案看知识产权的强者游戏规则

2021-06-09 08:28:35 885 刘东海

从解百纳案看知识产权的强者游戏规则

 

【中文关键字】解百纳;丛林法则

 

【全文】

 

    一、“解百纳”商标的注册及争议过程

 

    (一)张裕公司4次申请“解百纳”商标

    葡萄酒商品上的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是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解百纳”无论是作为商品名称,还是作为商标,张裕公司对其知名化都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张裕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将其私有化的过程,历尽曲折。张裕公司曾在1959年、1985年和1992年3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但最终都没有获准注册,只获准“备案使用”。

    历史的转折出现在2002年4月14日。这一天,商标局核准了“解百纳”商标的注册。张裕公司第4次申请注册“解百纳”商标,终于如愿以偿。

    (二)茅台集团4次申请“国酒茅台”商标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解百纳”商标的历史,在“国酒茅台”商标身上重新上演。

    茅台集团曾于2001年、2006年、2007年3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都被商标局驳回。2010年,茅台集团第4次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2012年,商标局意外的将“国酒茅台”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三)“解百纳”商标的夭折

    “解百纳”商标和“国酒茅台”商标命运的相似,在于注册的曲折历程。但二者的结局,截然不同。

    “解百纳”商标获准注册后不到3个月,商标局就于2002年7月10日撤销了该商标。撤销的理由是:“解百纳”是中文红葡萄品种名称,是我国红葡萄酒企业酿造红葡萄酒的主要原料名称,“解百纳”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2)项的规定。

    解百纳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2)项的规定,被商标局及时发现,及时撤销。

    如果一件事情侵害了一个群体的利益,这个群体必然群起而攻之。

    2002年4月20日起,也就是在“解百纳”商标获准注册5天之后,王朝、中粮、威龙三家葡萄酒生产企业就对“解百纳”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主要理由是“解百纳”是葡萄品种,作为葡萄酒商品上的商标,缺乏显著性。

    2002年4月14日,“解百纳”商标获准注册;2002年4月20,3家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解百纳”商标;2002年7月10日,商标局主动作出撤销“解百纳”商标的决定。从时间节点来看,商标局的主动纠错应该是建立在葡萄酒生产企业在先的群体性反对基础之上。

    (四)“国酒茅台”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

    2012年7月20日,“国酒茅台”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同样遭到了群体性的反对。这个反对的群体,不光是白酒生产企业,更有法律人士。在“国酒茅台”商标初审公告后3个月的异议期内,商标局收到了100余件商标异议申请,100多个主体选择自掏腰包的方式反对“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

    商标局显然没有预料到自己在茅台集团第4次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后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行政行为,带来了如此之大的舆论风暴。商标局选择了沉默,将案件搁置起来。4年后,也就是2016年,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不予核准“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面对这个结果,茅台集团也选择了沉默。

    (五)“解百纳”商标的争议历程

    “解百纳”商标的结局没有“国酒茅台”商标那么悲催。

    张裕公司不服商标局撤销“解百纳”商标的决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撤销复审决定:“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中粮、威龙、王朝提出的撤销“解百纳”商标的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商标争议裁定书。在评审过程中,17家葡萄酒生产企业上书商标评审委员会,称“解百纳”商标的注册侵害了整个葡萄酒生产行业的利益,请求撤销“解百纳”商标。一些行业协会也发声,确认“解百纳”属于葡萄品种,不应获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没有因群体的反对而妥协,案件的结果与上述撤销复审案件的结果相同:“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

    中粮、威龙、王朝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也许出于程序正义的考量,也许是考虑到案件极大的影响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正面解决这个案件。由于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交了多份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考量这些证据,据此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案件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烫手的山芋又回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手中。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重审过程中,争议的双方选择了妥协。妥协的结果是:

    1、中粮、王朝、威龙撤回对“解百纳”商标所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以后亦不得针对该商标提出争议。2、张裕公司无偿、无期限许可中粮、王朝、威龙使用“解百纳”商标。

    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结案通知》。

    (六)工商总局对“解百纳”商标的超强保护

    2011年7月22日,工商总局向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工商标字(2011)153号《关于保护“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要求对于市场上大量葡萄酒生产企业在葡萄酒商品上将“解百纳”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张裕公司对“解百纳”商标的维权,也就此展开。

    “解百纳”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起来的秩序,因行政权力的介入被打破。

 

    二、案件评判

 

    (一)“解百纳”商标的可注册性分析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解百纳”能否注册为商标,首先应判断其是否属于商品原料,如果是商品原料,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

    [1]最早将“解百纳”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主体,应该是张裕公司。但张裕公司对“解百纳”的使用有其天然的缺陷。在“张裕解百纳”葡萄酒上,张裕公司并没有将“解百纳”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张裕公司葡萄酒瓶贴上以及官方网站上对“解百纳”的解释是:张裕高级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是以世界著名的解百纳品系中的品丽珠、蛇龙珠、赤霞珠等葡萄品种为原料,经低温发酵精酿而成。也就是说,张裕公司的自我认知当中,“解百纳”属于葡萄品系,而并非商标。

    [2]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内90%以上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开始生产“解百纳”葡萄酒。于是,市场上出现众多品牌的“解百纳”葡萄酒。整个葡萄酒行业对“解百纳”的使用,均是将其作为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在使用,而并非作为商标在使用。作为葡萄酒的相关公众,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还是相关从业人员,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一定不会认为“解百纳”是张裕公司的商标,而仅仅是葡萄酒的一个品类。因此,从整个葡萄酒行业以及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来讲,“解百纳”只是葡萄品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

    [3]从专业书籍以及行业协会的认知来看,《英汉食品工业词汇》、《葡萄品种学》、《英汉发酵工业词汇》、《葡萄酒生产工艺》、《葡萄酒ABC》、《优质酿酒葡萄高产栽培技术》……均将“解百纳”表述为葡萄品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

    张裕公司的自我认知、葡萄酒行业的整体认知、专业书籍及行业协会,均认为“解百纳”属于葡萄品种,属于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尊重既已形成的普遍认知,认定“解百纳”属于商品名称。

    另外,张裕公司对“解百纳”的使用,并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将“解百纳”与张裕公司唯一对应的结果,“解百纳”尚未作为张裕公司的注册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应获准注册。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结案的可责性

    案件的诉争双方,中粮、王朝、威龙是申请人,张裕公司是被申请人。申请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允许申请人无限期、无偿使用商标,都是对自身权利的处置。商标评审委员会居中裁判,主持和解工作,也是正当行使其行政职能。因此,从表面来看,和解结案是合法的。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解百纳”不光涉及到诉争双方的利益,还涉及到整个葡萄酒行业的利益。诉争双方达成和解,排除葡萄酒行业其他主体的合法使用,必然涉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双方的和解,不能建立在对公共利益侵害的基础之上。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主持本案的调解并最终促成诉争双方的和解合意,其合法性有待商榷。

 

    三、另一种可能 

 

    如果在2002年不仅仅是中粮、王朝、威龙3家企业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的申请,如果当年另外17家葡萄酒生产企业不是采取集体上书商标评审委员要求撤销“解百纳”商标,而是选择和中粮、王朝、威龙一样,交纳1500元的官费,正式提出商标撤销申请,那么,案件可能就没有了和解的可能。张裕公司可以同意3家公司使用“解百纳”商标,但如果是20家使用,那么,“解百纳”对于张裕公司来讲,将一文不值。在此情况下,“解百纳”必然会担负起其本来的职能,作为葡萄酒商品通用名称,为所有葡萄酒生产企业所使用。

    然而,时间不能倒流,历史不能回放。“解百纳”商标权归属张裕公司但允许3家葡萄酒生产企业无限期、无偿使用的结局,很难说符合《商标法》本应发挥的调解功能。我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中国商标史上的笑话,或者说是丑闻。

 

【作者简介】刘东海,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写作时间】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