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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布10起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典型案例

2023-11-17 19:01:47 263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布10起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典型案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布10起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1-16


  11月16日下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2年上海徐汇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此次发布会是上海高院推进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我为营商添砝码”系列发布会的第6场。

上海徐汇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典型案例

目录

  一、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1:网络招募快递员存在安全隐患 冒名注册惯骗者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判决股东巨额出资加速到期 依法维护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典型案例
  案例3:调解之后再次侵害知识产权 被判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4:离职员工带走利用客户信息 关联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5:刺破面纱探究真实用工关系 离职人员承担竞业违约责任
  三、综合运用创新手段 全面实现司法职能典型案例
  案例6:平台员工利用补贴活动收受贿赂 司法建议推动企业完善制度体系
  案例7:快速处置涉及民生保全案件 保障封控期养老院生活需求
  案例8:携手音集协多元解纷 依托全流程高效调撤
  四、优化执行工作模式 确保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9:执法机关共同制发实施方案 协同启动欠薪保障金垫付程序
  案例10: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适用和解 善意执行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PART 01

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1
  网络招募快递员存在安全隐患
  冒名注册惯骗者承担刑事责任
  ——薛某某诈骗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被告人薛某某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在北京某公司运营的APP上冒名注册成为快递员,假借配送货物名义接单,先后从上海市多家店铺内骗得价值7.7万元的配送货品苹果牌手机十部和手写笔一支。1月29日,薛某某以客户名义虚构订单,假报货物遗失并向公司索赔1.4万元,因公司发现异常而未得逞。薛某某被抓获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公司钱款3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裁判要旨
  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利用涉事物流企业通过手机端以线上实名注册方式招录员工的审核漏洞,偷拿他人多张身份证注册快递员帐号,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快递接单或者虚构订单,对货品予以截留倒卖,构成诈骗罪。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物流行业高速发展。快递员市场缺口巨大,企业通常采用手机端招募线上骑手,以入职的“短平快”招录方式缓解“用工难”现状。本案行为人利用涉事企业手机端招录中人脸识别的安全漏洞,冒名注册行骗多次,数额巨大。法院以本案审理为契机,排摸企业经营风险点,制发司法建议加强源头治理,促进企业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保障物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案例2
  判决股东巨额出资加速到期
  依法维护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
  ——上海某某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吴某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某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由被告许某某发起设立,已实缴出资。2015年6月,被告许某某将持有的原告100%股权转让给被告吴某某。后两被告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吴某某为许某某代持所有股权,经营活动由许某某负责。2017年1月,吴某某将股东出资变更为1亿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20年12月,法院受理原告破产清算案。因管理人发现吴某某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故提出诉讼请求:吴某某补缴出资款783万余元;许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向原告缴纳出资款78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吴某某作为破产公司登记股东,无实缴出资证据,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吴某某出资应当加速到期。被告许某某作为破产公司的隐名股东,对出资债务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根据商事法律公示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认定依法登记的股东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同时,本案也对股权代持这一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即实际出资人有对内和对外两种法律关系,认定两被告之间系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合同以外的当事人产生效力。通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让债务人“起死回生”,确保破产债权人胜诉权益。

PART 02

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典型案例

  案例3
  调解之后再次侵害知识产权
  被判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与某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0年1月,原告某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由德国某某公司出资设立并授权,享有“WILO”“威乐”等商标在中国大陆排他使用权及独立维权权利。原告在水泵等相关产品上使用“威乐”“Wilo”等字号长期开展经营活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某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曾申请注册“WILe”“Weile”商标,均被确认无效或驳回。2013年,生效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在其产品及附件上使用的“WILE”商标侵害了“WILO”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2014年,被告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原告与德国某某公司遂于2015年共同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此后被告仍在其产品及附件、资料上标注“WEILE PUMP”等标识,并在网站域名及其内容、微信公众号名称及解析内容中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权利商标许可使用权,注销域名,停止使用微信公众号,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权利人曾起诉行为人企业名称侵权,并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四年后,权利人再次因企业名称侵权起诉。行为人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主观故意明显,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且具有反复侵权情节和举证妨碍的诉讼行为,法院适用三倍系数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依法保护诉权,制止不正当竞争。
  案例4
  离职员工带走利用客户信息
  关联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某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是从事进出口金属材料的企业,积累了大量客户信息,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被告吴某某系原告前员工,任职期间原告告知吴某某保密事项并对客户信息采取一定保密措施。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法定代表人暨本案被告黄某某是吴某某的配偶。吴某某离职后,以该公司名义向原告的多个海外客户销售相同产品,金额达1500余万美元。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1361万余元和合理费用56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商业秘密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合理开支25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客户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这三项法定条件的,构成商业秘密。离职员工违反与原单位之间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要求,使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与关联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也越来越得到权利人的重视。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减轻了权利人的证明责任,增加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进一步改善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环境,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诉讼困境。
  案例5
  刺破面纱探究真实用工关系
  离职人员承担竞业违约责任
  ——王某与某某中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王某至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7月,王某提出辞职,8月,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发出竞业限制通知。2021年7月,某某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竞业限制的劳动争议仲裁。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王某要求不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并提供其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甲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等,2020年11月起每月支付王某工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补缴了社会保险费。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王某车辆在2021年4月至7月以“固定车”名义72次进出乙公司的记录、以及王某持有乙公司门禁卡的证据,证明王某实际为乙公司提供劳动。另提供2021年3月乙公司申报项目的立项审批意见,证明乙公司与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96万余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6万余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某某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提供劳动,法院从劳动者出入实际工作公司的次数、时间及停车等事实分析,认定劳动者为竞业公司实际提供劳动,并在营业执照不能推导与原工作有关联的情况下,根据立项审批意见等确认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劳动者离职不久即至竞争公司工作,主观恶性较大,可以结合收入水平,审慎判定违约标准。
  典型意义
  为了规避竞业限制责任,存在劳动者秘密入职竞争公司,但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对于法院查明实际用工主体、突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综合判断竞业关系以及合理评估补偿金标准等方面有一定借鉴意义。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实信用理念,发挥判决辐射效应,助力核心人才依法、有序流动,净化营商环境。

PART 03

综合运用创新手段

全面实现司法职能典型案例

  案例6
  平台员工利用补贴活动收受贿赂
  司法建议推动企业完善制度体系
  ——邱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邱某某在担任某平台下属公司业务拓展专员期间,利用选择平台补贴活动适用商户及申请发放补贴的职务便利,为其负责的多家餐饮商户优先申领补贴,并收受商户钱款101万余元。2021年6月,被告人至公安机关自首,并在侦查和审理阶段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工作举措
  本案审结后,法院向有关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一、制定公开透明的补贴奖励发放、使用规则;二、建立配套审慎的监管体系。公司回复称,已认真主动排查管理漏洞,防范舞弊风险,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流程管控、廉政建设四个方面采取了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典型意义
  惩治平台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不仅是为了保护企业个体利益,更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信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意识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法院向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有利于企业建立健全公平公开的规则和审慎的配套监管体系。
  案例7
  快速处置涉及民生保全案件
  保障封控期养老院生活需求
  ——杭某某诉上海某某养老院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法院受理原告杭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养老院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请求为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法院依申请查封了被告银行账户,随后进入疫情封控期间。4月7日,被告通过12368热线留言,称被冻结的账户系基本账户,日常物资购买等费用均从该账户支出,疫情封控期间,因账户冻结导致日常生活支出困难,请求解封账户。
  工作举措
  法官立即组织原、被告开展在线谈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解决156名老人生活的燃眉之急,商事审判庭与立案庭、执行局对案件共同研判,决定先对养老院基本账户解冻,取出15万元作为必需费用后,再立即冻结。4月15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方案。法院各部门协同采取措施,待养老院取出生活费用后,于4月16日再次查封账户。
  经审理,法院判决:养老院返还杭某某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陈某、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谈话、跨部门沟通协调等,快速高效地通过解冻取出部分必要款项后再予冻结的方法,妥善行使了民间借贷纠纷的保全措施。不仅保障了养老院老人基本生活需求,也兼顾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充分彰显司法为民情怀,为抗击疫情和维护社会稳定贡献应有力量。
  案例8
  携手音集协多元解纷
  依托全流程高效调撤
  ——某某(天津)音乐有限公司与30多家卡拉OK经营企业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至5月,原告某某(天津)音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等30余家卡拉OK经营企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共180件,大部分于疫情期间集中立案。原告诉称,其依法取得部分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授权并采取相应维权措施。近期发现上海多家卡拉OK经营场所在未经许可、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在场所内复制保存,并向顾客提供点播服务。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各案标的额均达2万余元。
  工作举措
  2022年6月,上海全面复工复产,但是娱乐场所尚未被准许营业,线下送达的案件材料屡屡被退回。在此情况下,法官与中国音乐集体管理协会上海许可办积极沟通协调,核实涉案被告与该集体组织的签约情况,获取被告的联系方式。除个别未签约被告的10多件案件外,通过电子送达完成了160多件案件的送达工作。随后,法院与音集协上海许可办合作,统一方案、并案处理、由点及面,大幅减低赔偿金额,通过全流程网上办理,多轮调解,最终160多件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
  疫情特殊时期,针对尚未获准营业的企业群体,电子送达、微法庭(在线)调解高效、无接触的优越性得以充分体现。通过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取签约企业的准确送达信息,在统一方案的前提下合并调解是案件成功化解的关键。在引导双方当事人确定赔偿金额时,坚持了保护强度与创新程度相协调、侵权代价与危害后果相适应,实现司法保护与司法温度的和谐统一。

PART 04

优化执行工作模式

确保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9
  执法机关共同制发实施方案
  协同启动欠薪保障金垫付程序
  ——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上海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上海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被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补发拖欠的3名劳动者自2020年1月至10月工资报酬。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21年8月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
  执行过程
  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2021年11月,徐汇区法院、检察院、人社局召开研讨会,就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启动欠薪保障金垫付的程序性问题达成共识,并确定将本案作为先行先试的案例。2021年12月,法院制发公函建议人社局根据《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审查决定启动欠薪垫付程序。2022年1月,3名劳动者至人社局申请欠薪垫付。经审核,3名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共计89820元。
  典型意义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徐汇区法院、检察院、人社局先行先试,使徐汇率先成为上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落实欠薪保障金垫付政策的行政区域。2022年8月三方共同制发《关于协同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启动欠薪保障金垫付程序的实施方案》。一方面有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聚焦民生,推进纠纷多元化解,真正体现法治的温度;另一方面助力区域治理和法治建设,是对司法行政服务社会治理新路径的探索。
  案例10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适用和解
  善意执行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上海某某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罚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
  执行过程
  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被执行人告知因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请求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给予一定期限筹措资金。法院主动邀请区检察院派员监督案件执行,主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账户、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内主动将本案执行款4万元缴纳至法院。2022年8月25日,法院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全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开创性适用执行和解,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实现,依法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企业得到一定的生存空间,有利于恢复正常的经营活动,获得了一定时间和条件筹措资金,最终得以履行完毕本案义务;对于法院而言,案件得以执行完毕结案,避免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带来的“案结事未了”,也实现了化解矛盾的社会治理功能,维护了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