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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3-11-21 18:10:39 313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4-24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营造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定西法院发布五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以来,廖某通过电话、微信等从他人处购买假白酒,再通过随机拨打电话推销并用物流寄送的方式,向客户销售假“茅台” “五粮液” “国窖1573” “梦之蓝”等白酒,销售金额共计1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为非法获利,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违法销售,违法所得数额100307.6元,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被告人廖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销售假酒被判处刑罚的典型案例。为了切实保护商标专有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定西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此提醒各位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信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终将面对法律的惩罚。
  原告廉某、张某与被告定西某公司、第三人孔某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后半年,原告廉某、张某从案外人某公司处得知被告定西某公司要在定西市安定区某小区外墙修建浮雕墙。廉某、张某经过长时间的设计,最终定稿于2020年3月13日发送到第三人孔某QQ邮箱。2020年5月7日,被告定西某公司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户外长廊玻璃浮雕制品施工供货合同书,后廉某、张某得知浮雕墙已修建完成,与二人创作完成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遂诉诸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原告廉某、张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二人创作案涉浮雕作品,并对外展示、发送给第三人的时间明显早于被告定西某公司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合同制作该浮雕作品的时间。被告定西某公司辩称该作品系案外人某公司设计完成,但根据被告定西某公司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案外人某公司只是按被告定西某公司的要求制作浮雕的实物,根据美术作品制作设计图纸,与享有著作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被告定西某公司没有提交能推翻原告廉某、张某主张的证据,被告定西某公司用原告廉某、张某的美术作品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合同,由案外人某公司制作成浮雕制品的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定西某公司赔偿原告廉某、张某80000 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本案中,定西某公司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有效地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营造了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同时也对企业或者个人涉及类似著作权的生产经营活动起到警示作用。
  原告霍山县某产业协会与被告某药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霍山石斛是一种名贵中药材,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霍山县某产业协会系第49820421号注册商标“霍山石斛”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我市某药材公司在淘宝电商平台上开办的网店中使用“霍山石斛”作为其搜索引流关键词,并在商品详情页多处突出使用霍山石斛商标及近似商标进行了宣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药材公司对侵权事实未予否认,且及时下架了涉案销售商品,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经调解,被告某药材公司自愿向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并保证今后不再销售标记涉案商标的商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某药材公司当即支付了赔偿款,后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所谓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涉案“霍山石斛”商标即为集体商标,集体商标的管理组织通常会指定商标的相应使用、管理规则,以保证其产品的品质,只有经特定程序生产并经相关组织授权的商品才可以使用特定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与“霍山石斛”类似的还有“定西马铃薯”“西湖龙井”等集体商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寻求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成为法院缓解案多人少办案压力的途径之一,为合理分流案件、争取最优办案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纠纷采用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既保护了集体商标,又促进了当地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提高了当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彰显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某协会与被告8家KTV经营单位放映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音像著作权某协会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音像著作权某协会与权利人某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人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信托方式授予中国音像著作权某协会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某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等内容”。2022年6月,中国音像著作权某协会向定西市安定区法院起诉安定区辖区8家KTV,要求支付音像作品放映许可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8家KTV经营单位未经中国音像著作权某协会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侵犯了中国音像著作权某协会的作品放映权。法院考虑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本地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新冠感染疫情影响及KTV经营场所的规模、位置等因素,判决其中4家KTV经营单位分别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某协会三年的经济损失20000元至27000元不等。
  【典型意义】
  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KTV在当地逐渐盛行,但在系列案的处理中,多数经营者认为已经支付了购买播放系统的费用,而音像作品是系统中附带的,因此经营者已经支付了版权费用,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部分KTV主动与中国音像著作权某协会达成了协议,并办理了许可手续。系列案的办理,在KTV行业树立了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为保护创新、推动文化市场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
  原告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定西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系饿了么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饿了么网站、饿了么APP等)的经营者,主营在线外卖、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定西某网络科技公司系美团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美团网站、美团外卖APP等)在定西市的代理商,与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是市场竞争关系。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称定西某网络科技公司在经营美团外卖期间,利用服务协议、技术手段等威胁、强制商家不得与饿了么平台合作,不仅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且阻止商家与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合作,严重损害了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隧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对定西某网络科技公司利用服务协议、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非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称限制商户与饿了么平台合作,故不存在定西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入住美团商家与饿了么平台合作的事实。经向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释法明理,其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平台经济在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明确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规则,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兼顾了互联网企业、入驻商家及消费者三方权益,并通过此类案件的裁判促进了平台经济规范、健康的发展,对维护互联网环境下的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