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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稳定经济大盘、稳住社会大局、保市场主体、保民生改善”典型案例

2023-12-07 18:55:50 265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稳定经济大盘、稳住社会大局、保市场主体、保民生改善”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稳定经济大盘、稳住社会大局、保市场主体、保民生改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4-13


  01
  重庆灵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卫辉市双龙铜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系列案件
  (2021)02执保64-67,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3日,重庆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灵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卫辉市双龙铜业有限公司、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众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国有资产控股的重庆灵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上述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及《催告付款律师函》,要求偿还债务。后卫辉市双龙铜业有限公司、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已经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及《催告付款律师函》,并确认债权转让金额及所欠重庆灵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金额属实,对债权转让合同没有争议,但均称经营有困难,暂无法支付欠款。为避免权利落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申请人重庆灵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21年10月8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4家公司共计约14.7249亿元财产进行保全。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保全案后,迅速对重庆灵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涉及土地及地上厂房4处、房屋6处、机器设备699项、生产线15条、股权11项、商标及发明专利121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明确具体,且提供了足额担保,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裁定准予保全。因涉案标的额巨大,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秉承当事人权益保障第一位的理念,立即抽调10名执行干警,成立工作专班,组建两个工作小组,第一时间对上述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在保全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和2021年河南“7·20”特大暴雨的影响,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虽能正常生产,但面临诸多经营困难。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采取灵活保全措施,对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及生产线仍交由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保管和使用,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尽力确保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高效司法,兼顾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允许被保全人有限制地使用注册商标,有条件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及生产线等措施,保证了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经营,有助于灾后地方经济恢复,也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保全人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被写入2021年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报》《重庆法治报》等媒体相继报道,获得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02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国盛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0)渝03民初1750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公司)于1999年2月25日成立,该公司从2005年起统一制作“海宁皮革城”的指示标志,并一直使用至今。2013年5月7日,海宁公司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重庆国盛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投资公司”)未经海宁公司授权,在其I期项目义乌小商品城商场使用“海宁皮草城”、“买皮草就到三楼海宁皮草城”等醒目字样,并在微信公众号“渝东国际商贸城”中使用带有“海宁皮草城”字样的标识、视频广告等,对海宁皮草城的经营活动进行宣传、推广,该商场于2017年12月开业。海宁公司认为国盛投资公司使用与“海宁皮革城”近似的“海宁皮草城”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侵犯海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盛投资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宁皮革城”这一称谓,经由海宁公司首创后持续性宣传、使用,致使相关公众将“海宁皮革城”与海宁公司之间形成较强的关联性,使消费者能从“海宁皮革城”这一特有名称与其他皮革类专业市场产生明显区分,因此“海宁皮革城”为海宁公司的知名服务名称。本案中,国盛投资公司在其“渝东国际商贸城”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海宁皮草城”字样标识,并在其商场使用“海宁皮草城”、“买皮草就到三楼海宁皮草城”等醒目字样。“海宁皮草城”与“海宁皮革城”只有一字之差,皮草与皮革是类似商品,在用途、功能、原料等方面基本一致,且“草”与“革”在字形上较为相似,容易产生混淆。国盛投资公司使用“海宁皮草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海宁公司或与海宁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国盛投资公司使用“海宁皮草城”字样标识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海宁皮革城”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主观恶意、经营规模及侵权时间、海宁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定海宁公司经济损失为250000元。遂判决国盛投资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海宁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一审宣判后,国盛投资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国盛投资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典型案例。海宁公司自2005年以来,通过持续对“海宁皮革城”名称进行经营性使用和大力宣传,使得“海宁皮革城”与海宁公司形成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并使得该品牌在全国范围内获得较高知名度。国盛投资公司搭便车使用“海宁皮草城”,容易导致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害海宁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树立保护知识产权、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价值导向。
  03
  中国进出口银行、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邱某1、邱某2、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合并执行案
  (2021)渝05执756、172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执行邱某1、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以下简称“前案”),执行标的约2.3亿元。同年7月,在前案执行过程中,该院又受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邱某1、邱某2、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以下简称“后案”),执行标的约2.99亿元。因两案处置物均主要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莱美药业,证券代码:300006),该院遂将两案合并执行。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分别作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莱美药业股票。同时制定了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司法处置方案:首先,综合考虑两案标的金额和股票价值,合并执行并对所涉上市公司股票统筹拍卖,最终两案债权均获完全实现。其次,破解传统股票拍卖评估费用高且无法确保市场交易价格难题,采用拍卖日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起拍价,实现拍卖成交率较高且数个标段有溢价效果。再次,为防止大宗股票一次性拍卖对证券市场及价格影响过大,采取分批次标段进行拍卖。最后,因作为处置物的股票市场价值实现充分,除两案债权全部获得实现外,尚为被执行人保留650万股股票及2千余万元税后拍卖款。
  2021年10月-11月,按照拍卖日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确定起拍价,将前案分8个标段、后案分10个标段进行了两轮拍卖。经拍卖,4个标段溢价成交,合计拍卖成交6亿余元,其中前案3.004亿余元,后案3.02亿余元。该院于2021年10月-11月,分别作出裁定,将拍卖成交的莱美药业股票过户给买受人。现两案均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创新上市公司股票执行理念与方法,统筹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最终实现各方共赢的典型案例。两案执行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处置物系上市公司大宗股票,为促进股票市场价值充分实现、兼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权益,重点围绕推进合并执行、合理确定起拍价和分批分标段拍卖,制定了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司法处置方案,既顺利破解股票执行难题,亦有效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良好示范。
  04
  重庆渝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诉重庆康泉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0)渝0112民初25180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渝北区王家镇人民政府与重庆禹王机电公司(以下坚持“禹王公司”)签订协议,共同出资修建王家镇供水工程。2011年7月,相关设施建设完成,业主单位为博大水务公司。2011年12月,禹王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康泉公司承继。
  2012年5月,博大公司与康泉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博大公司委托康泉公司管理王家水厂,至2015年5月31日;管理期内,双方因供水需要各自增设的管道归各自所有;合同届满后,博大公司有权收回资产,超出部分及应得收益归康泉公司所有;合同同时对管护费、违约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6年6月,博大公司债权债务由渝北农基建公司承继。2020年5月,渝北农基建公司向康泉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双方协议于2015年5月31日终止后未再续签,但康泉公司实际占用王家水厂且未缴纳相关费用,双方关系自律师函送达之日终止,并要求康泉公司限期移交资产设施、支付拖欠费用。2020年6月1日,康泉公司书面回复该函。后因双方对水厂权属及运营期间扩建管理等问题存在异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渝北农基建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并要求康泉公司支付管护费、违约金。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案涉水厂关系到王家镇五万余名居民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生活用水,且水厂产权纠葛跨度长、关系复杂,供水管网设施经多家企业扩建添附,双方对部分设施设备均享有所有权,如就案判案将导致管网拆除,居民企业用水将受严重影响。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多次到水厂勘察走访,组织座谈。在无法达成调解后,承办法官建议水厂抓紧铺设备用管网,并两次现场查看工程进度,确保败诉方拆除原设施设备时,备用设施能够立即启用。在确定设施管网已做好调试、试运行顺畅,具备供水能力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双方合同解除,并要求康泉公司限期交付设备并支付管护费等相关费用。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王家水厂运转良好,辖区生产生活用水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调判结合”,统筹兼顾企业合法权益与居民生活用水,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注重庭外走访勘察,借助多方力量参与,适时提出保障预案,有效保障相关企业合法权益与持续稳定经营,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稳定、保障民生的司法智慧与司法担当。
  05
  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某某、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2020)渝0155民初4290号,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5日,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宇公司”)与被告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韵华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厦宇公司如约进行了施工。因香韵华府公司自2018年起一直拖欠厦宇公司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2020年3月23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2020)渝仲字第261号调解书,香韵华府公司应支付厦宇公司工程款共计3888.10万元及逾期利息,厦宇公司在该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立城香韵华府”项目1#楼—10#楼住宅及商业(含相连骑楼部分)、车库、门卫房等房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香韵华府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厦宇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香韵华府公司名下案涉房屋时发现,案涉42套房屋已由香韵华府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出售给高某某(总房款11080732元,实际只支付定金200000元,剩余房款冲抵香韵华府公司母公司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债务),并已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网签手续,至今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厦宇公司认为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以严重不合理低价转让香韵华府公司的财产,损害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遂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佐证,仅凭网签行为无法完全判断买卖关系的真实性。且高某某只支付了20万元定金,对剩余的1000余万元房款仅举示了一份收据予以证明,对如何支付、是否支付等事实明显缺乏证据予以支撑。高某某与香韵华府公司的买卖及网签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同时高某某对该行为也应当知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高某某之间签订的关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银桂路6号共计42套房屋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应的网签手续。一审判决后,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某某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恶意逃避债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保障居民住房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明知自身缺乏支付工程款的能力及建筑公司对项目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仍与被告高某某就案涉房屋进行交易并办理网签,严重损害债权人和业主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典型意义和促进作用。
  06
  南川区青菜牛肉餐馆与胡某、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1)0119民初335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胡某与其朋友在原告南川区青菜牛肉餐馆(以下简称青菜牛肉馆)就餐时,就菜品中是否有蛆与青菜牛肉馆发生争执。胡某离开餐馆后,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了以青菜牛肉馆经营场所照片为背景的抖音视频,并配有:“清桥花园的青菜牛肉态度太恶劣了,吃饭吃到一半发现有一个蛆,老板不承认态度还不好,还用手一直捏,把蛆都捏没了,太过分”的文字。青菜牛肉馆三次向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的客服反映,要求平台删除关于青菜牛肉馆门头照片的侵权视频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胡某、被告微播公司删除案涉视频并对原告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微播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于次日删除案涉视频。截至视频删除之日,被告胡某发布的案涉视频的阅读量超12万,获得数千点赞和评论,评论内容多含有“以后不吃了”“再也不敢吃了”等内容。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的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点赞量较大,对原告青菜牛肉馆的声誉造成重大的负面社会评价,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其行为侵犯了原告青菜牛肉馆的名誉权。原告青菜牛肉馆虽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营业执照等详细资料,但其在向被告微播公司的客服反映过程中,一直没有提供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原告青菜牛肉馆的投诉不构成有效通知,故被告微播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胡某在其抖音号置顶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青菜牛肉馆经济损失10000元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录像费21918元,驳回原告青菜牛肉馆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胡某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净化网络环境,平等保护个体工商户名誉权的典型案例。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本案中,被告胡某与其证人对菜品中有异物的描述存在矛盾,在案涉抖音视频内容真实性无法证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青菜牛肉馆名誉权遭受侵害,并根据侵权视频存续时间、影响范围和产生的负面效果等确认赔偿方式和金额。本案的判决,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名誉权,对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具有指引意义。
  07
  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明丰村六组与彭某合同纠纷案
  (2021)0115民初627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重庆市长寿区珊池页岩砖厂系从事水泥制品、砖瓦制造销售的个人独资企业。1992年5月,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明丰村六组以其所有的22.5亩集体土地入股,与原长寿县合兴乡人民政府下设企业办公室签订《联营办厂投资土地协议》,共同兴办合兴页岩砖厂。1998年1月,合兴乡人民政府将砖厂进行拍卖,彭某中标后与合兴乡人民政府签订《买卖合同》,取得了砖厂的经营权,并将砖厂更名为重庆市长寿区珊池页岩砖厂,彭某为砖厂投资人。2000年,明丰村六组提起要求确认上述《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后,彭某起诉要求明丰村六组及合兴乡人民政府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法院作出赔偿判决后,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彭某继续使用案涉土地20年以抵偿赔偿款,彭某每年支付土地使用费10000元。和解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于2021年7月2日届满,但双方无法就土地遗留问题协商一致。原告明丰村六组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彭某返还珊池砖厂厂房及生产经营占用的22.5亩集体土地使用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走访,了解到本案涉及原告方村民共98人,被告因砖厂技术改造于2020年投入资金近1000万元等情况。结合审查案件相关证据,认为原告诉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仅是就案办案,简单判决被告返还土地,必然导致砖厂因失去生产场所而停产停业,不仅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还可能使砖厂陷入经营困境,继而引发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等群体性纠纷。同时,原告也面临土地复垦或另行出租的风险,遭受一定的收益损失。如果能够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将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人民法院积极联络龙河镇政府、司法所及明丰村委会共同疏导,邀请代表委员及当地村干部介入,通过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听取村民代表意见,掌握村民核心诉求,充分调动双方调解意愿,因“案”制宜拟定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原、被告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继续租用原告土地20年并预付下一年度土地租金7万元,之后租金按年支付,同时为约束被告诚信履约一并约定其他后续事项。调解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兑现土地租金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兼顾小微企业经营与村民合法权益,服务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庭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介入,充分发挥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等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在受理一个月内高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一方面满足农村居民的民生需求,稳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土地流转收入,另一方面有效保障小微企业的基本生存条件,为其稳定经营、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帮助,对推动乡村产业化经营、实现农民多元化增收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08
  吴某某等20人申请重庆颐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2020)01132556等20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重庆颐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廷公司”)系巴南区双河口镇知名旅游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农业旅游及养老服务,系巴南区引进的旅游、养生类龙头企业。2020年4月,正值全国抗击新冠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关键时期,因拖欠公司20名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颐廷公司被20名前公司员工提起劳动仲裁,涉案标的近百万元。仲裁后,因颐廷公司未按生效仲裁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5月吴某某等20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系列执行案件后,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颐廷公司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经多途径了解到该公司目前正处在起步阶段,公司摊子大、企业员工众多、上下游关联企业较多,对当地经济影响较大。2020年春节后,全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整个旅游、养生业都无法正常经营,该企业更是雪上加霜。与此同时,案件受理期间,全市处于疫情管控期,吴某某等20名职工基本生活受困,急需此笔工资稳定生活。
  为保障疫情期间民生问题能够有效得到解决,也为企业正常复工复产提供支持,承办法官及时前往颐廷公司的实地经营场所重庆羊麓山生态山庄进行执行调查。经查,该生态山庄旗下所有旅游大巴数辆,每日均有门票收入,且公司名下有供观赏的梅花鹿数百头,该生态山庄在本地有较大知名度。在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前提下,经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法院就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五辆旅游大巴车和梅花鹿若干头。为保障企业正常复工复产,法院监督颐廷公司将每日部分收入缴纳到执行案件专户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并得到20名申请人同意。2022年1月,该系列案件全部执结完毕。目前,颐廷公司经营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深入调查、灵活善意运用多种执行措施妥善化解群体纷争,保障旅游企业复工复产、经营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被执行人系旅游服务行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导致公司拖欠20名职工工资,引发突出矛盾。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执行化解纠纷,既充分考虑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也照顾到企业在复工复产阶段的珍贵发展机遇,充分研判案情、盘活企业自有资产,让企业创造收益优先保障职工工资,短时间内将系列案件全部妥善执结,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