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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2个2022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2023-12-08 17:25:23 287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2个2022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2个2022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4-18


  4月18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滨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滨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向阳出席发布会并通报情况,民三庭庭长郑乃群发布相关内容。
  近年来,滨州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致力于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为滨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22年,滨州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99件,各项工作成效明显,在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评议中获优秀等次。
  白皮书显示,滨州法院不断健全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拓宽诉调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对接等路径,畅通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并对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降低了维权“成本”。针对小商户、零售商侵权行为多发特点,确立了“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以调解结案和司法预防为两大支撑”的处理原则,建立了“类案参考—调解方案拟定—批量化解纠纷”的“一揽子”解纷机制,同时坚持源头打击与保护相平衡的原则,有效维护了小商户、零售商等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空间。2022年,全市法院诉前调解知识产权案件799件,调解成功568件,占诉前受理案件总数的2/3以上。
  白皮书显示,滨州法院构建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出台惩罚性赔偿指引,细化适用标准,加大侵权惩处力度,不断提高违法成本。全面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合一”审理机制改革,加强对证据规则的司法适用,构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快审+精审”审理模式,打造专业精干、分工明确的审判团队,探索专业化立案模式,提升案件识别的精准度,有效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及审理流程,出台要素式审判指引,完善要素式审判制度,2022年,共有321件案件适用了要素式审判,审判质效提升明显。
  白皮书显示,滨州法院持续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知识产权多元共治的合力。充分发挥中院中枢作用,与省法院、辖区法院共同协调,搭建案件双向沟通平台和实时交流平台,促进裁判标准统一,2022年,滨州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实现零发改。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出台合作协议,进一步畅通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等流程,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合力。联合市场监管局共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对接机制,府院联动机制成效凸显。与滨州职业学院共建“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和“知识产权教科研实践基地”,凝聚院校保护合力。主动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推动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维权能力,构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体系。
  此外,滨州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便民、便企作用,通过“巡审服务、维权调解、法治宣传、沟通协调”等工作,高标准提升司法服务,高质量回应司法需求,打造滨州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速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建设,2022年,互联网开庭300余次,线上审理、调解知识产权案件240余件,占结案总数的1/4以上。

滨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2022年度)

  案例一:滨州市博莱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滨州某设备公司、山东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滨州市博莱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公司)经营范围为: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干燥机、压缩空气过滤器等。2017年1月,刘某某与博莱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刘某某在博莱特公司的销售部门从事销售主管工作,有效期自2017年至2023年。《劳动合同书》详细约定了保密范围、保密要求。刘某某在职期间还与博莱特公司签订了《竞业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某对博莱特公司商业秘密如客户信息、合作细节、产品成本、产品报价、客户合作价格等负有保密义务。2021年7月,刘某某从博莱特公司离职。
  滨州某设备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经营范围为:气体压缩机械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等。山东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经营范围为:气体压缩机械销售;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等。
  博莱特公司认为刘某某利用在博莱特公司任职期间获取的商业信息,以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以滨州某设备公司、山东某科技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与博莱特公司经营范围几乎一致的业务,多次向博莱特公司的客户发送报价单,促成交易的达成,侵犯了博莱特公司的商业秘密。
  【裁判结果】
  滨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博莱特公司提交的客户名单不仅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信息等一般信息,还包括客户状态、产品规格和数量、跟进情况等特殊信息,时间跨度长、涉及客户多,他人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博莱特公司为获取客户信息、建立交易关系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客户信息在生产经营中能为博莱特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博莱特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竞业协议等方式对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因此,博莱特公司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刘某某在博莱特公司销售部门从事销售主管工作,能够获取博莱特公司的客户信息资料。刘某某明知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客户信息的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仍使用其在博莱特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名单等信息,以滨州某设备公司和山东某科技公司的名义向博莱特公司客户出具报价单,属于披露、使用经营信息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滨州中院支持了博莱特公司诉请刘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他人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在许多客户黏性极高的行业,独家的客户信息已成为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本案充分考虑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隐秘性较大,权利人举证难度大等特点,结合本案事实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侵权人,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和维权成本,加强了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和对健康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同时,本案对于引导员工树立严格保密观念,警示行业经营者正当参与市场竞争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彰显了司法服务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态度和决心。
  案例二: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滨城区某便利店、肇庆某食品公司、海南某贸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津饮料公司)是一家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品牌发展为一体的大型饮料企业,产品远销全国各地及海外市场。仙津饮料公司于2014年创作完成了名称为“PowerStation动力火车(火车头) 酒标”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仙津饮料公司。仙津饮料公司于2015年分别申请取得“动力火车POWER STATION”、“PowerStation”、“动力火车”、“火车头图形”等注册商标。仙津饮料公司生产、销售的“动力火车苏打酒”使用的包装、装潢是由仙津饮料公司独创设计而成,且使用了上述仙津饮料公司自行创作的美术作品,具有极强的新颖性和独创性。经过仙津饮料公司多年的使用与推广,“动力火车苏打酒”的包装、装潢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独特性及显著性,与仙津饮料公司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且在全国和海外市场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仙津饮料公司经调查发现,滨城区某便利店在其店铺内销售与仙津饮料公司注册商标和包装、装潢近似的“ROYALSMART苏打酒”产品,产品背面信息显示肇庆某食品公司为生产商,海南某贸易公司系“ROYALSMART”商标权人。仙津饮料公司认为,肇庆某食品公司、海南某贸易公司、滨城区某便利店的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仙津饮料公司生产或与仙津饮料公司具有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滨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仙津饮料公司生产的“动力火车”苏打酒产品自上市以来持续通过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销售数额大,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其装潢已具有识别该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肇庆某食品公司、海南某贸易公司、滨城区某便利店未经仙津饮料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与仙津饮料公司“动力火车”苏打酒产品装潢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与仙津饮料公司“动力火车”苏打酒产品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肇庆某食品公司、海南某贸易公司认为,仙津饮料公司“动力火车”、“动力火车及图”为注册商标,已经受商标法保护,不得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此,法院认为,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客体不同,“有一定影响”的产品的包装、装潢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不同的民事权利或权益并存分别提起侵权之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支持产品的包装、装潢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提起侵权之诉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仙津饮料公司生产的“动力火车”苏打酒不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且使用的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包装、装潢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若同时存在商标权、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因保护的客体不同,可以作为不同的民事权利或权益并存分别提起侵权之诉,权利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相应的请求权提起诉讼。通过本案,提醒企业在设计产品时,不仅要注重包装、装潢的显著性,同时要及时申请外观专利、著作权登记等相应的知识产权,横向增加产品的受保护的范围。
  案例三: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华谊传媒公司、刘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是“华谊兄弟”、“华谊”、“華誼兄弟”、“”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以上商标核定使用在演出、录像、电影制作、音响设备出租、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2013年,“华谊兄弟”商标被认定为金华市著名商标;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电影制作、节目制作服务上的“华谊兄弟”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6年,“华谊兄弟”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等。
  某某华谊传媒公司注册成立于2019年6月,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某某,登记经营范围为文艺演出、录像、庆典设备租赁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刘某某开设有抖音号。华谊兄弟公司取证视频截图显示该抖音账号2022年4月之后发布的宣传短视频中存在“某某华谊传媒公司”、“某某华谊传媒”等字样,上述短视频以婚庆视频为主,同时存在少量刘某某个人自拍及会议、庆典相关录像。刘某某陈述,某某华谊传媒公司未实际独立经营,相关业务由刘某某及其配偶开展。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华谊传媒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与华谊兄弟公司“华谊兄弟”“华谊”“華誼兄弟”“”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存在部分交叉重合,“华谊”系上述注册商标显著性的核心辨识部分,且“华谊”系列商标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某某华谊传媒公司将“华谊”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华谊兄弟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某某华谊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抖音平台发布的宣传短视频中使用“某某华谊传媒公司”、“某某华谊传媒”等字样,将企业字号在服务宣传中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某某华谊传媒公司服务来源与华谊兄弟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误认,构成对华谊兄弟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滨州开发区法院判决某某华谊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华谊兄弟公司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某某华谊传媒公司”企业名称,赔偿华谊兄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滨州开发区法院判决后,华谊兄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滨州中院,请求刘某某与华谊兄弟公司共同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企业的重要标识标志,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涉及两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是在短视频中使用含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字号进行服务宣传,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行为。本案中,被诉行为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标识使用,恶意利用他人商誉以实现自己利益,应受到法律约束和制裁。本案具有警示经营者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合理避让他人商标权的典型意义。
  案例四:吕某某与滨州市滨城区张老五锅子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流钟”系滨州市沾化区乡级行政区划名称,锅子饼为流钟特产。据沾化县志及沾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记载,流钟锅子饼制作工艺,历史久远,2008年6月列入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至清朝中叶,流钟成为沾化重镇……餐饮服务业日益兴隆,锅子饼店以桑记增德堂锅子饼最为出名,桑记增德堂锅子饼创始人是桑吉祥,一直跟随岳父张凤和学艺。后桑吉祥第三子桑寿山继承父业,改进技艺,名声大振。滨州市滨城区张老五锅子饼店(以下简称张老五锅子饼店)经营者张荣义,曾祖父为张凤和。2007年,吕某某注册取得“”商标,核定使用在锅子饼商品上;2018年,吕某某注册取得“流钟锅子饼”商标,核定使用在餐厅、饭店、快餐馆等服务上;2020年,吕某某注册取得“”商标,核定使用在饭店、餐馆、快餐馆等服务上。张老五锅子饼店店招中部横排大字标注“流鈡锅子饼”字样,其开设有美团店铺名称为“正宗流钟锅子饼(总店)”。吕某某诉求张老五锅子饼店停止使用“流钟锅子饼”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系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故应当具有显著性以使得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流钟”系沾化区地名,“锅子饼”为一饼类食品名称,二者名称由来历史久远,并逐渐形成“流钟锅子饼”这一名称。在吕某某注册涉案商标之前,“流钟锅子饼”已成为较为通用的食品名称而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流钟锅子饼”在市场上形成的知名度、美誉度系锅子饼适应时代饮食潮流、广大社会公众喜爱有加及众多行业从业人员推广销售相结合的结果。“流钟”作为行政区划名称、“流钟锅子饼”作为较为通用的食品名称,张老五锅子饼店使用“流鈡锅子饼”既具有标示服务内容的作用又具有标示食品名称的作用,此种使用行为不具备识别餐饮服务来源的功能,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张老五锅子饼店在店招中使用“流鈡锅子饼”或在美团店铺名称中使用“流钟锅子饼”属于正当使用,吕某某无权禁止。滨州开发区法院判决驳回吕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地方传统美食系经历史传承、不断改良、广泛传播而为特定地域广大人民群众所普遍接受的特色美食,它应当是历史的、社会的、大众的。本案作为涉地方传统美食的商标侵权案件,具有极大的典型意义。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垄断”权,但商标保护范围有一个限制,那就是“显著性”的限制,即商标借以区分其他通用名称的“独特性”。商标中的通用商品名称及地名,商标权人无法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自然人将地方传统美食名称注册入商标之中,但地方传统美食名称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地方传统美食名称。现实中,有部分人或组织通过将特定地方传统美食名称注册入商标的方式,企图获得该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利。法院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必将审慎甄别知识产权中的过度维权、恶意维权,通过司法审判,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打击不当维权行为,还市场经营者信心,维护好良好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城区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在家具、衣柜、餐具柜、燃气灶、微波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等商品上。欧派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多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并荣获诸多荣誉。经欧派公司调查发现,滨城区某经营部店铺店招上标注有“欧派欧式吊顶木垫板”字样,其发放的名片中印有“欧派欧式吊顶”“木地板 欧派”等字样。滨城区某经营部未经欧派公司许可,擅自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欧派”标识使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但其未销售欧派公司产品。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派公司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滨城区某经营部店铺的经营范围为集成吊顶、电器、木地板销售等,与欧派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或相似;滨城区某经营部在其店招及名片中突出使用“欧派”字样,与欧派公司“”注册商标文字主体部分相同,易使普通消费者对滨城区某经营部所销售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属于侵犯欧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侵权人在店招、名片上使用知名商标或者品牌字样是否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滨城区某经营部在其店招及名片中突出使用知名商标或者品牌字样,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文字主体部分构成相同或相似,易使普通消费者对滨城区某经营部所销售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本案裁判认定在店招、名片上使用知名商标或者品牌字样构成侵权,属于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六: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博兴某公司、刘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锅头公司)系 “永丰牌及图”、“永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在酒等商品上。二锅头公司生产的“永丰牌”蓝调北京白酒包装、装潢具有较为显著的特征,自上市后通过苏宁、京东、7788商城、抖音等线上及线下参加糖酒会的形式进行宣传,被相关公众普遍知悉。泸州某公司委托博兴某公司生产的蓝调北京白酒,从整体造型来看与二锅头公司的蓝调北京白酒较为相似。泸州某公司成立于2021年,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刘某某,经营范围为酒类经营,该公司于2022年申请简易注销。博兴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与销售。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锅头公司生产的 “永丰牌”“蓝调北京”产品,包装、装潢独特,辨识度高,自上市以来持续通过多种方式对该商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宣传推广,销售数额大,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泸州某公司作为委托生产方,委托生产与二锅头公司“蓝调北京”酒高度相似的白酒,构成对二锅头公司“蓝调北京”酒的不正当竞争;博兴某公司作为专业的酒类制造商,在二锅头公司产品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代为生产,与泸州某公司系分工合作,亦构成对二锅头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其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泸州某公司已注销,刘某某系泸州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无证据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应当视为足以造成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混淆。产品的委托生产方与制造商均属于产品生产者,应对侵权产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酒类产品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对于假冒伪劣产品或其他侵权产品应从严并适当从重掌握判赔标准。
  案例七: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无棣某体育产业公司、高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红双喜公司)生产的彩虹乒乓球台于2000年第21届男子乒乓球世界杯上首次被公开使用,由拱形底座加双翼支架加台面组成,拱形底座及双翼支架为红色,台面为乒乓球蓝色标准台面。此后,在多届奥运会乒乓球项目、乒乓球世界锦标赛等诸多赛事中上海红双喜公司彩虹乒乓球台被使用,在腾讯网、新浪网、搜狐网、CCTV网等网站,均有红双喜牌彩虹乒乓球台的相关报道。此外,上海红双喜公司通过线下广告招牌、宣传图册、宣传书籍对“彩虹乒乓球台”名称及球台造型等进行了大量介绍、推广和宣传。无棣某体育产业公司是2015年由高某独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上海红双喜公司委托人在无棣某体育产业公司的“1688”网店中通过“批发乒乓球桌室内包厢大彩虹比赛用乒乓球台乒乓球桌”链接,购买乒乓球台商品一件,产品信息中产品名称为“大彩虹乒乓球桌”,产品及包装上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或生产厂家等信息,产品总体外观造型与上海红双喜公司彩虹乒乓球台高度相似。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彩虹乒乓球台中的拱形底座、双翼支架加台面的造型,与整体红色喷漆的装潢和“彩虹乒乓球台”的名称构成相互独立又有机统一的整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品特性。同时,“彩虹乒乓球台”造型优美,结构稳定,在诸多大型赛事中均有使用,且与“红双喜”驰名商标作同时或关联使用,经过上海红双喜公司广泛推广、使用、宣传后,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备了相当的影响力。无棣某体育产业公司在涉案商品链接中使用“彩虹”“乒乓球台”字样,并将商品详情中产品名称标注为“大彩虹乒乓球桌”,其所售产品与彩虹乒乓球台相比,外观均为红色喷漆底座、红色喷漆双翼支架及标准配色台面,结构均为拱形底座、双翼支架加台面结构,二者装潢造型几无二致,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上海红双喜公司商品或者与上海红双喜公司商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侵权。滨州开发区法院判决无棣某体育产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与高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商品造型作为一种能够展现商品美感、体现商品实用价值的特性,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款规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同等保护价值,亦应属于保护范围之内。
  本案系红双喜牌“彩虹乒乓球台”维权第一案。红双喜牌“彩虹乒乓球台”一个突出特点是其独特的彩虹形的拱形底座,该特点应属于商品造型类别,一些商品造型因各种原因无法受到专利权的保护,无法被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所涵盖。但从本案可以看出,独特的商品造型也具有极高的使用价值和审美价值,以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同等保护价值,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款有“等”的兜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将商品造型作为该条规定的保护范围内。
  案例八: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兴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澳柯玛公司)于2016年注册取得 “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冰箱、冰柜、冷冻设备等。2022年,澳柯玛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淘宝APP “馨奥森电器工厂店”店铺购买卧式冷柜一台,订单商品被控侵权标志印制于冰柜正面。淘宝店铺企业资质界面显示经营者为魏县海乐电器有限公司。上述订单商品通过京东物流配送,订单编号JDLD10645743668,商品外包装上的快递单寄件人栏为“博兴某公司”,备注栏为“兆博联盟”。博兴某公司(甲方)与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有《仓储配送服务合同》、与西安京东讯成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乙方)签订有《仓储运输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代表“京东物流”与甲方签署,乙方及其旗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或相关关联公司统称为“京东物流”,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快递、运输、仓储、增值服务。2022年1月11日,微信群“馨奥森【京东物流】发货群”中群主发出“京东1月11号发货订单”表,其中包含“欧式岛柜1.2米”的配送信息,该配送信息中收件人信息与涉案物流订单信息一致,其中工厂一栏显示“兆博联盟”。博兴某公司陈述其相当于京东物流的前期物流公司,将博兴境内零散的物流订单统一配送至京东物流济南仓库,再由京东物流配送,故物流单上寄件人显示为博兴某公司。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澳柯玛公司主张博兴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案涉产品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根据澳柯玛公司提交的保全证据公证书,澳柯玛公司系自淘宝平台“馨奥森电器工厂店”店铺购买涉案冷柜,但该店铺并非博兴某公司经营,无法证实产品系由博兴某公司销售。其次,涉案产品及包装上均不能体现博兴某公司作为生产者的任何信息,澳柯玛公司主张博兴某公司系生产者,仅依据快递单寄件人栏显示为博兴某公司,但物流、快递单据系物流、快递企业在商品仓储、运输、配送、投递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单据,不能直接将其上寄件人推定为相关商品的生产者,澳柯玛公司以此主张博兴某公司系生产者并承担相应责任,明显证据不足,判决驳回澳柯玛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相对于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更隐蔽,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也往往更加困难。查明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可以通过产品包装、装潢上载明的生产者信息,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使用的商标等的持有人信息等事实综合认定,在相关信息统一、无矛盾的情形下可推定认定生产者。相关证据对生产者认定不能形成高度盖然性应不予认定。物流、快递单据系物流、快递企业在商品仓储、运输、配送、投递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单据,不能直接将其上寄件人推定为相关商品的生产者,权利人仅依据快递单寄件人信息主张寄件人系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的,不应支持。
  案例九:山东盛世泰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滨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山东盛世泰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泰华公司)经新东方大愚公司授权许可使用 “”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滨州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办公用品、图书等。滨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在“苏宁易购”平台开设经营的“某文化制品专营店”设置有1.“顺丰!正版朱伟恋词2022考研真题5500词考研英语词汇单词书朱伟恋恋词有词汇书2022考研朱伟恋上练词本有词汇”商品链接,该链接所售卖商品为《真题5500词》,商品详情部分有“恋词8年发行500万册”“500万考研人的选择,学长学姐8年口口相传”等内容;2.“【诺森文化】华研2022考研英语一阅读理解完形填空语法与长难句翻译写作范文专项训练书籍全套可搭恋练有词刘晓燕单词”商品链接,该链接所售卖商品为《考研英语语法与长难句》等;3.“【诺森文化】徐涛核心考案2022考研政治核心考案徐涛小黄书思想政治理论政治教材优题库肖四八搭恋练有词英语历年”商品链接,该链接所售卖商品为《核心考案》;4.“【诺森文化】新版田静句句真研2022考研英语二语法及长难句应试全攻略田静语法长难句搭恋练有词汇朱伟恋词唐迟阅读”商品链接,该链接所售卖商品为《语法及长难句应试全攻略》;5.“【诺森文化】附红膜背单词+手写印刷体衡水体】小师哥2021考研英语一二历年真题词汇高分写作字帖默写本搭恋练有词张剑黄皮书”商品链接,该链接所售卖商品为《考研英语真题词汇字帖》;6.“【先发核心考案】2022徐涛考研政治核心考案+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大纲解析101思想政治理论可搭恋练有词张宇18讲36讲”商品链接,该链接所售卖商品为《核心考案》。
  盛世泰华公司认为滨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在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上开设店铺,其产品链接标题及商品详情介绍中存在侵害盛世泰华公司“恋练有词”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判令滨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害“恋练有词”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费用。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盛世泰华公司经新东方大愚公司授权,依法取得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名义维权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滨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在“顺丰!正版朱伟恋词2022考研真题5500词考研英语词汇单词书朱伟恋恋词有词汇书2022考研朱伟恋上练词本有词汇”商品链接的关键词中使用“恋恋词有”与“恋练有词”近似,且使用于同一种商品中,使不特定消费者通过平台关键词搜索时,对“恋练有词”与相应商品链接中介绍的《真题5500词》图书产生关联性误认,借以增加销量与竞争力,属于侵犯盛世泰华公司第158489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滨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其他5条商品链接的标题中使用“可搭恋练有词”或“搭恋练有词”等字样,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能够理解标题的意思为涉案图书可以搭配“恋练有词”系列产品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盛世泰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滨州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表述内容系对相应图书发表时间等的介绍,无特定指向性,滨州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是否构成故意攀附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例。在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中,一些商家为促进自己商品或货物的出售,在网络链接或者纸质的广告中载明“可搭配”“可搭”某些知名品牌商品使用,具有攀附知名品牌之嫌,对于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案情判断是否构成攀附侵害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进行裁判。本案裁判对于涉案5条网络链接虽然有“可搭”某产品字样但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本案件对于处理类似攀附知名品牌或商标案件更好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十: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滨州某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0年,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公司)注册取得“中国重汽”商标,核定使用在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刹车液、防冻剂等商品上。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 [2009]第41号《关于认定“CNHTC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重汽公司使用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同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重汽公司生产的重汽牌载货汽车为“中国名牌产品”。此外,重汽公司还获得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汽车工业整车二十强”等荣誉。
  滨州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防冻液、玻璃水、汽车配件的批发零售等。2022年,重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随公证员到滨州某商贸公司门店,购买了10L桶装发动机专用防冻液商品一件。该商品上标注有“中国重汽”“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信息,产品上无防伪标签,与重汽公司的防冻液完全不同。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中国重汽”注册商标合法有效,重汽公司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滨州某商贸公司所售商品为防冻液,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被诉侵权产品未经重汽公司许可在商品上标注“中国重汽”标识,该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滨州某商贸公司所售该款防冻液无防伪标签,与重汽公司正品防冻液对比区别明显,非重汽公司所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属于侵犯重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滨州某商贸公司作为车用防冻液销售者,对其销售产品的进货渠道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其对所售产品的来源未尽基本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特定行业从业者应当对其销售商品的来源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在审理涉及生产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侵权案件中,应当施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重型车辆防冻液,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滨州某商贸公司作为该特定商品销售者,对销售的特定产品的来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侵权,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问题,合理判赔。
  案例十一: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无棣某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司马彦为当代著名书法家、书法教育家,在国际历代书画大赛中获奖三十余次,作品参加过国内外重大书画展览,入选中国书画百家和多种书画集,多幅作品镌刻于全国一些大的碑林,其名已编入《国际硬笔书法家大辞典》。司马彦作品已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语文教材作为范字推广。司马彦已编写出版钢笔、毛笔字帖、教材、专著1 200余种,遍及全国城乡,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被誉为“中国字帖之冠”。2014年,司马彦分别申请注册取得第 “”、 “”、 “”商标,并授权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马彦公司)使用,以及以自己名义对侵犯所涉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2021年8月27日,司马彦公司委托潍坊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山东省临朐县公证处(以下简称临朐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21年9月1日,潍坊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随同临朐县公证处的一名公证员及一名公证员助理到无棣某文具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写字课课练人教版三年级(上册)》《写字课课练部编人教版四年级(上册)》《写字课课练人教版五年级(下册)》字帖各一本。2021年9月9日,临朐县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21)鲁临朐证民字第1998公证书。
  无棣某文具店销售的《写字课课练人教版三年级(上册)》、《写字课课练部编人教版四年级(上册)》、《写字课课练人教版五年级(下册)》字帖,三册字帖封面均有“司马彦字帖”字样,封底均印有 “”图样、分别印有“司马彦字体”“七人司马彦”等字样。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2021)鲁临朐证民字第1998公证书的效力问题。无棣某文具店主张临朐县公证处对公证事项没有管辖权,司马彦公司与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且不符合两名公证员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规定,故公证程序违法。首先,公证机构超出执业区域范围公证的,由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进行相应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公证书的内容无效。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潍坊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根据权利人的委托,向临朐县公证处办理公证,不违反法律规定。再次,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案涉公证书的作出亦不违反上述公证程序。综上,上述公证书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案中,无棣某文具店所售字帖封面均有“司马彦字帖”字样,封底印有“”图样及“司马彦字帖”字样,纸质毛糙、油墨淡薄、套印不齐,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上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未经司马彦公司许可的商标性使用,构成对司马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无棣某文具店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产品的进货渠道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其对所售产品的来源未尽基本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被告对公证书异地公证、公证人员有异议的典型案例。在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在取证过程中往往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侵权取证公证,对于公证机构超出执业区域范围公证的,由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进行相应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公证书的内容无效。同时一名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对于处理对公证书内容或者规则有异议的类似案件具有相关借鉴指导意义。
  案例十二:某汽车用品销售中心与某供电公司、某工贸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7日,某汽车用品销售中心与某工贸公司参加了某供电公司汽车租赁服务(含驾驶员)招标项目,后某工贸公司中标。根据某供电公司的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第二条标准技术参数2.1规定,车辆驱动方式为适时四驱,而某工贸公司中标后向某供电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该技术参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的规定,某汽车用品销售中心认为某工贸公司与某供电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某汽车用品销售中心失去中标机会,并导致某汽车用品销售中心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遂请求法院确认某工贸公司与某供电公司在汽车租赁服务(含驾驶员)招标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标无效;并依法判令某工贸公司与某供电公司承担特智销售中心直接损失500元,预期利益损失20 000元。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用品销售中心主张某工贸公司与某供电公司存在串通招投标行为,应当就某工贸公司与某供电公司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的意思联络及实施相应的串通投标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某供电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虽载明车辆技术参数驱动方式为适时四驱,但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后,某汽车用品销售中心发起投标应答前,某供电公司又发布两次澄清公告,对涉案租赁车辆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即:报价表中租赁车辆规格型号只做参考,不做指定,能达到同等水平及以上即可。某汽车用品销售中心提交的应答文件(第一卷应答函及报价文件)显示某汽车用品销售中心亦知悉租赁车辆规格型号。另外,某汽车用品销售中心第一轮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规定应视为无效报价,被否决谈判资格,其未能中标亦不能证实某工贸公司与某供电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综上,某汽车用品销售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某工贸公司与某供电公司在涉案招标项目中存在串通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判决驳回某汽车用品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是否构成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案例。处理此类案件应审查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的意思联络及实施相应的串通投标行为,并且对于招标人变更招标公告内容的行为是否按照程序并通知相对方进行判断。本案中,某汽车用品销售中心应就滨州某工贸公司与某供电公司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的意思联络及实施相应的串通投标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程序发布新的规则或者澄清公告对招标公告内容进行变更,并不属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对于认定是否构成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更好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