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第四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第四批)
发布日期:2022-12-26
一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胡某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渝02民初33号
基本案情
云阳县某副食店于2018年1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胡某某,经营方式是将货物装运到云阳县各个乡镇的副食店进行上门推销。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某明知卫某某销售的是假冒“小郎酒”“江小白”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从其处分别以80元至90元/件、110元至120元/件的价格购入。随后,胡某某将上述白酒分别以120元/件至288元/件销售给四川巴中的郭某某及云阳县栖霞镇、桑坪镇、红狮镇等乡镇副食店,胡某某销售假冒“小郎酒”209件5016瓶,销售额达41601.10元。同时胡某某还销售假冒“江小白”117件2808瓶,该行为已另案处理。2020年9月1日,重庆市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某某经营的门市作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623瓶白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9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赔偿各项损失116169.9元。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共同原告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支持诉讼。庭审中,被告胡某某宣读了书面道歉信,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道歉内容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云阳县某副食店、胡某某在《中国消费报》上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二、由云阳县某副食店、胡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且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每次参与活动的方式和完成效果需经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同意并确认;若两年期限届满后胡某某、云阳县某副食店未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则应立即支付124803.30元的赔偿金到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指定的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商品比较试验等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三、驳回重庆市、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川渝两地消费者协会作为共同原告维护川渝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深入推进,消费领域的物流互通愈加频繁,一些假冒产品也混入其中,流入川渝两地消费市场。本案中,被告将假冒“小郎酒”销售至四川巴中和重庆云阳两地,侵害了两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明确了在同一侵权行为同时造成跨省域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异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同时,探索建立参加公益活动前置的惩罚性赔偿执行方式。本案裁判对于完善川渝两地跨区域消费维权合作机制,净化川渝两地消费领域环境,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二
重庆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21)渝0116民初17524号
基本案情
重庆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和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分别系成渝两地涉环保行业小微企业。2020年10月,重庆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约定重庆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对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实施利用及最终安全处置。合同签订后,重庆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按约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费5644415.6元,并向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双方亦对该金额进行了对账确认。后重庆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多次向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催收未果,遂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诉请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44415.6元及违约金。诉讼中,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称重庆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无故单方终止合同履行,应向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23201.08元。
裁判结果
根据重庆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线上保全冻结了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800000元。重庆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表示,自身作为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涉环保企业,利润低、资金回笼慢,现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举步维艰,涉案案款回笼能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支付处置费,但款项被冻结,又苦无其他财产可供支付。经研判,本案如能快速调解,既能满足重庆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快速回笼资金的需求,亦将使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避免因诉讼陷入经营困难,有助于为成渝两地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良好营商环境。但重庆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因担心资金安全,不愿申请解冻,案件调解陷入僵局。针对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因账户冻结无力支付货款的问题,同时为防止账户解冻后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拒不付款甚至转移资金,人民法院创新保全措施,用“保全扣划”替代“保全解冻”,即依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申请,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通过成渝地区司法协作机制线上委托四川地区账户冻结地人民法院,对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账户进行解冻并扣划相应案款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账户,再由人民法院直接支付案款给重庆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考虑到疫情影响下双方不便跨地域线下诉讼,人民法院运用云上法庭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案涉款项均已给付完毕。后原被告共同向江津法院送锦旗以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肯定,并表示因案件的妥善处理双方仍继续保持后续合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运用成渝两地司法协作机制有效开展审执衔接,快速解决川渝两地小微企业现实困难,有力助推川渝两地双城经济圈建设一体化司法协作落实落地的典型案例。重庆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系重庆市涉环保小微民营企业,四川某环保有限公司系四川省崇州市小微民营企业,因疫情影响双方经营均颇为艰难,尽快化解纠纷对双方至关重要。人民法院立足双城司法协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审执衔接,为解除双方顾虑,多次与四川当地人民法院沟通,由四川当地法院在保全阶段迅速完成银行存款扣划。此外,本案将债权兑现一并纳入调解范畴,促成协议达成后及时兑现债权,既保障债权人资金安全,又低成本、高效率地实质性化解纠纷,为企业保留后续业务往来的可能空间,也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谐互谅营商氛围的形成具有促进作用。本案的创新做法获上级法院肯定并经新华网、《重庆法治报》等多家主流媒体宣传报道,起到了正面积极的法治宣传作用,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
四川某机床公司诉重庆某齿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022)渝0110民初6893号
基本案情
四川某机床公司系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的国有企业,重庆某齿轮公司系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的国有企业。2013年5月2日,双方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约定重庆某齿轮公司向四川某机床公司购买生产设备。2016年7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变速器壳体柔性加工生产线设备买卖合同》、《2Mpa压力主轴中心冷却设备买卖合同》等系列合同。合同签订后,四川某机床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生产设备,重庆某齿轮公司给付了部分货款,但仍欠付货8795293.82元。四川某机床公司遂诉请判决重庆某齿轮公司支付价款8795293.82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中,双方企业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且均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庭审中,四川某机床公司提出,由于大笔货款不能及时回笼,影响企业经营发展;重庆某齿轮公司提出受疫情影响,其生产经营困难,流动资金紧张。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企业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进行磋商谈判,尽量争取调解解决争议。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企业进行沟通,对双方进行引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支付货款的调解协议,即由重庆某齿轮公司分期支付四川某机床公司尚欠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共计8595293.82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成功解决成渝企业商业纠纷,助力两地企业顺利渡过难关,司法护航成渝地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双方均系当地大型国有企业,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且有继续合作意愿。承办法官在充分考虑两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给予双方充分时间进行磋商谈判,引导双方调解解决争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支付货款的调解协议,既保护了四川某机床公司的合法债权,确保其能够及时回笼资金,也兼顾到重庆某齿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困难,给予其一定缓冲期,避免资金链断裂风险。本案处理方式为新冠疫情背景下类似企业商业纠纷化解提供了有益借鉴,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主动对接成渝双城经济圈发展司法需求,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2)渝0106民初7951号
基本案情
被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均系经营货物运输的民营物流企业。为减少经营风险,两公司分别向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武汉支公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投保了物流责任险。2020年6月,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收到案外人某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需要运输20箱电子产品的订单需求。2020年6月18日,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将其承运的20箱电子产品发运给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运输过程中,因车辆右后轮起火引燃整车,造成车辆、所载货物以及高速公路道路设施损毁。2021年9月29日,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损毁货物的发运方某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确定由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某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损失108154.35美元,折合人民币699704.57元。之后,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获得80%的货损赔付金并向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出具《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赔付后,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将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其赔付给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赔偿金520743.3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辩称,仅凭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不能证实货物的实际损失,且按照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当日签订的货物理赔协议约定,货物损失由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投保的大地保险武汉公司进行理赔,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放弃追偿除保险理赔款以外的货物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获悉,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系成渝两地物流运输合作伙伴,双方曾就本次事故进行过协商,但针对是否出具全额理赔证明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双方合作破裂、进一步优化成渝物流合作法治环境,在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法院先通过网上开庭了解各方诉求并根据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大地武汉支公司作为第三人,而后组织各方到庭调解并将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免赔的20%货损金额一并进行处理。经过法院精心准备、耐心调解,各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大地保险武汉支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货损赔款500000元,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大地保险武汉中心支公司因案涉货损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一次性了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为强化成渝物流协同,共建现代化区域物流体系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典型案例。现代物流是实体经济的支撑和保障,成渝跨境公路运输合作是共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物流体系重点事项之一。本案涉及成渝两地、三家民营物流企业及渝鄂两家保险公司,若仅就保险公司拟追偿的赔偿金进行简单判决,不仅不利于各方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还可能导致成渝两家民营物流企业合作破裂,进而影响成渝跨境公路运输合作建设。在了解各方具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法院本着保障成渝物流合作的理念,精心组织各方进行协商并将案涉事故相关问题一并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了各方纠纷。本案的圆满解决,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为两家物流企业进一步合作消除了障碍,为成渝两地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现代物流供应链体系提供了助力。
五
重庆某车辆有限公司与成都某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1)渝0101民初559号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8日,原告重庆某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重庆某车辆有限公司将厂区“焊接循环水泵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发包给成都某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施工建设,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由重庆某车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96万元。合同签订后,成都某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组织进行施工。施工3日后,成都某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即以实际施工范围超过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由,撤出机械设备离场,并停止施工。成都某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离场后,双方就项目停止施工事宜互致函件,但经多次交涉,仍未形成一致意见。2021年1月,重庆某车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成都某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6.8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发现,诉讼双方均以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而各执一词,矛盾持续加深。为及时、高效化解矛盾,案件承办法官与驻院“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人民调解员共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数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案件承办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共同见证下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当日,重庆某车辆有限公司即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成都某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该院审查,重庆某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前,双方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诉调对接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专业优势,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典型案例。川渝统筹发展示范区是成渝双城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支持是促进川渝统筹发展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本案涉及川渝两地企业,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更有利于川渝两地形成共建合力,于是借助“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开展调解活动,通过法官不偏不倚的释法析理与人民调解员细致入微的心理疏导,逐步化解了双方对立、冲突的矛盾情绪,并为后续的庭外和解、即时履行、案结事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度融合,助力涉诉两地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及时、高效化解纠纷,用司法智慧引导两地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之中。
六
谢某某、樊某某、韩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2021)渝0230刑初110号
基本案情
四川某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主营发电机组及发电机组配套设备的生产、销售、维修等业务。2010年至2013年期间,四川某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安排该公司生产部经理樊某某、车间主管韩某某采用旧机器翻新、更换商标等方式,假冒康明斯发动机、斯坦福和英格发电机等知名品牌产品,组装成发电机组后销售给重庆某水泥有限公司、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知名民营企业,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71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樊某某、韩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金额、作用大小、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谢某某、樊某某、韩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至四万元不等;对扣押在案的商标铭牌予以没收、销毁。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维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高速发展,两地企业的交易更加频繁、合作更加深入,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稳步推进。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采用以旧翻新、更换商标等方式,将假冒的知名发动机及发电机销售给重庆某水泥公司、四川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一方面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损害了作为购买者一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依法判处,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有效震慑了此类犯罪活动,对于保护川渝企业的知识产权和财产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七
重庆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2)渝05执1502号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重庆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五中法院判决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重庆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亿元及投资收益。重庆五中法院于2022年6月依法拍卖成交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给重庆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沪市主板股票9000万股后,其成交价款仍不能完全清偿重庆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债权。2022年7月,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简称“案外债权人”)与申请执行人共同申请重庆五中法院将案外债权人享有质权的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被执行人”)15493万股股票予以处置。
裁判结果
执行中,重庆五中法院综合考虑该院已经处置申请执行人享有质权的蓝光发展9000股股票,继续处置案外债权人享有质权的15493万股股票有利于清偿成渝两地金融信托公司全部债权,有利于司法服务保障成渝两地金融信托公司权益,防范化解金融性风险。2022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轮候冻结案外债权人享有质权15493万股股票(担保主债权金额约1.86亿元),2022年6月17日因案外债权人解除了对该15493万股股票的冻结,重庆五中法院成为该15493万股股票的首轮冻结法院。2022年8月22日,重庆五中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质押给案外债权人的股票时,以市场价确定起拍价的法律规定为指引,经比较本次拍卖起拍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八折和2022年6月已处置股票起拍价后,综合考虑市场交易环境、供求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因素,以该院前次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似资产的参照价,即2022年6月该院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股票的起拍价(高于本次拍卖起拍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八折)作为本次司法拍卖的起拍价,分七个标段挂网拍卖,所有标段合计拍卖成交2亿余元,溢价率约3%。案外债权人受偿1.86亿元,申请执行人受偿3077万元。2022年8月重庆五中法院作出裁定,将司法拍卖成交股票过户给买受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成渝两地法院创新上市公司股票执行理念,灵活、快速、规范运用执行措施,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和成渝两地金融信托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最大化及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统筹制定详实、规范的执行方案,采取应许质权人合理请求、合理确定起拍价等方式,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申请执行人、案外债权人、被执行人、投资者、上市公司等合法利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为成渝两地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良好示范。
八
加强川渝自贸试验区涉外商事司法协作推动区域司法协同创新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自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以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江新区法院)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府新区法院)立足自身职能,将司法服务保障成渝两地自贸试验区建设,作为贯彻这一国家战略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不断加强两地法院涉外商事领域司法协作,并不断辐射推广川渝自贸试验区法院司法协同创新成果,努力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具体做法
(一)着力完善两地涉外商事纠纷协作办案机制
一是加强跨域多元解纷合作。优化整合两地法院解纷力量,加强多元解纷组织良性互动,健全完善“程序有效对接、平台深度融合、工作高效联动、资源互惠共享”的区域内联合调解新模式。联合开展涉外商事培训,两地法官、调解员、仲裁员共同参加,合力提升涉外商事多元解纷能力和水平。二是实现跨域智能审判。充分运用四川法院“天府智法院·融e诉”电子诉讼平台与重庆法院“易诉”等全渝数智法院服务平台的技术手段,实现两地司法协作连线,川渝两地法院的审判人员、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分别在各自“云法庭”开展庭审工作,进一步提升涉外商事案件办案效率,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
(二)协同引导两地市场主体防范和化解风险
一是联合发布《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指引》。针对川渝两地自贸区商事活动高度集中、发展要素高度聚集、投资贸易高度频繁的现实背景,以及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题,从诉前准备、诉讼准备、诉讼程序举证三大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指引,同时强调发挥自贸区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凸显川渝自贸试验区法院审判专业化特色,实现买卖合同纠纷诉前准备、诉讼程序、多元解纷等多方面、多环节 “一本通”。二是联合发布《川渝新区(自贸试验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依据川渝自贸试验区法院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特点,精选10件涉及国际运输、贸易、投资、旅游等领域的典型案件,旨在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动国际商事裁判规则的完善,统一成渝地区裁判标准,为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成渝地区市场主体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提高自身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不断加强两地涉外商事司法协同平台建设
一是加强司法协同创新理论的总结和交流。两地分别举办两届“西部自贸司法协同创新论坛”及首届“西部陆海新通道法治保障论坛”,北京、上海、广东等8地相关法院、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参加,不断扩大川渝自贸试验区司法协同创新的成果影响。建立研究平台互通机制,天府新区法院承办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课题《成渝地区自贸区法院司法协同研究》,两江新区法院在《天府自贸审判》发表论文《Lickbarrow诉Mason》,加强两地法院司法理论调研合作与交流。二是协同加强自贸试验区法治人才培养。天府新区法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合作成立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天府研究基地,两江新区法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建首个高端法治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共同加强涉外法律教学研究与实务合作交流。增强涉外人才互动,由两地青年干警组建的“梦溪译研社”与“两江译站”开展交流活动,形成一批研究翻译成果。
产生效果
一是两地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两地自贸试验区司法协同创新,在成渝地区司法协作工作中处于引领地位,促进了两地自贸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在2021年度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全国18个国家级新区营商环境测评中,四川天府新区与重庆两江新区在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知识产权保护等法治保障指标中均表现优秀。同时,两江新区法院助力重庆法院“执行合同”指标在世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得分位居全球第三,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21)》中,两江新区法院得分名列“专门性法院”全国第一。
二是两地司法协作经验影响力不断扩大。“西部自贸司法协同创新论坛”“西部陆海新通道法治保障论坛”日益成为西部乃至全国自贸试验区总结提炼自贸试验区司法协同创新经验的重要平台。相关工作经验被《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宣传报道,并在首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论坛上进行交流。成渝自贸试验区司法协同创新工作,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亮点举措。
典型意义
加强川渝自贸试验区涉外商事司法协作,是两地法院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服务保障川渝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所作出的积极探索,也是进一步深化川渝自贸区法院合作共建的创新举措。自两地高院签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以来,两江新区法院与天府新区法院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探索和构建了一系列符合川渝两地自贸区建设发展规律的司法联动运行体系和协作创新机制。在涉外商事领域,以便利两地市场主体参与诉讼活动、整合纠纷解决资源、统一法律适用、共同加强理论研讨等为重点所采取的创新举措,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司法职能,完善了自贸区法治规则体系,依法平等保护两地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力推动两地打造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为优化两地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合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