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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篇多元解纷优秀调解案例(2022年度)

2023-12-08 17:34:40 27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篇多元解纷优秀调解案例(2022年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篇多元解纷优秀调解案例(2022年度)

 

发布日期:2023-01-05


  编者按
  为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多元解纷优秀调解案例的引领带动作用,在中基层法院报送的141篇多元解纷调解案例中,经基层法院申报自评、中级法院审核推荐,并经市高法院诉源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研究同意,从中评选20篇优秀调解案例。
  重庆法院多元解纷优秀调解案例
  (2022年度)
  案例一
  美国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马善祥 重庆法院多元解纷业务指导专家、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谭 颖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指导法官
  调解阶段
  诉中
  案情介绍
  原告美国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是NX(曾用名UG)系列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系列软件首次发表于美国,且已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登记,销售价格在每套30万元以上。原告指控两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长期复制使用NX系列计算机盗版软件,主张两被告严重侵犯其对案涉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发行权及复制权;同时,原告主张两被告在同一实际经营地址经营,存在混同经营的情形,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60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到被告办公场所保全了70多台电脑。
  法律分析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一款一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的规定,本案原告通过证据保全证实了被告存在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且被告在庭审中未提供取得案涉计算机软件相关权利人授权的证据,故本案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著作权侵权责任。
  调解过程
  本案属于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审理的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方当事人系国外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软件公司,本案审理结果既关系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国际形象的树立,又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庆市场主体生存风险的化解,若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不仅有利于满足国内外当事人多样化、差异化的纠纷化解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也有助于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助力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提升调解效率,圆满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谭颖邀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调解员、全国人大代表马善祥参与调解,最终成功调解这起千万盗版侵权案。具体而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积极适用证据保全,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针对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承办法官谭颖认真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材料。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案涉计算机软件易被消除,导致原告最终难以取得相关盗版证据,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故依法准许原告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经过前期及时有效的证据保全后,为案件核心证据的固定打下基础,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原告享有案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和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被告赔偿原告金额的确定,并当庭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开庭前及时规范的证据保全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为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奠定了基础。
  2.科技赋能远程调解,便利当事人参与调解。考虑到本案审理时全国部分地区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重的客观情况,同时也考虑到原告代理律师远在上海的具体情况,调解员马善祥同志与承办法官经过商量后决定启用人民法院远程在线调解系统,及时通过线上调解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使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参与调解。这种方式让当事人较为便利地就地参与调解,也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对他们的理解和尊重,有利于拉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让当事人信任法院并重视法官、调解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更好地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
  3.“老马出马”释法析理,调解千万版权纠纷。在本案调解工作开始时,马善祥同志与原、被告双方分开谈话,对原告方为保护软件著作权不受侵犯所采取的维权行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其代理律师提出的希望以正版化方式进行和解的请求给予支持。与此同时,了解完原告方的情况后,马善祥同志耐心听取被告方的陈述,对被告企业的诉求与难处作全面了解与记录。随后的调解过程中,马善祥同志对于原、被告双方在正版化采购金额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采用利益平衡的方法论,对双方展开耐心、周到的说服工作,摆事实、讲道理,向当事人持续传递法律保护诚信惩戒失信、坚持判决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最终判决金额可能较大或较小、和解是一种“双赢”的选择等理念,以此缩小双方的差距。几经波折后,原、被告的代理律师将调解过程以及马善祥同志的意见与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的经销商签订软件许可使用协议进行正版化采购并支付货款后,原告豁免被告的赔偿责任,不再追究被告涉嫌的侵权行为,并同意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了结双方纠纷。调解书送达后,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所有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1.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近年来,“盗版软件”因其制作成本极低、售价优惠、利润空间大等,一度成为行为人牟取暴利的重要方式,这种无视他人诚信劳动直接攫取他人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更不利于鼓励和保护创新。本案是规制计算机软件终端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证据保全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清计算机软件用户商业性使用了盗版软件,有效化解了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问题,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就知识产权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切实发挥了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有利于为重庆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公正审理涉外案件,平等保护中外主体。本案审理和调解过程中贯彻平等保护和国民待遇原则,坚持对中外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调解工作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与点赞。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收到了原告向法院寄送的感谢信,表达对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作风的认可和“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调解工作的感谢。本案调解结果遵循了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为国内外创新主体提供了公正、平等、高效的保护,有利于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的国际形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营造我国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
  3.深入推动诉源治理,打通解纷快捷通道。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周强院长关于总结深化“对接‘老马工作室’推动纠纷多元化解经验”的部署和要求,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先后设立了“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并将其作为重庆法院“强基导向”六项重点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是法院引进“老马工作室”这一社会力量入驻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成果,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在知识产权纠纷领域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良好的实践效果,有利于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助力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案件,为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提供了经验。重庆知识产权法庭以本案调解工作所获经验为契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积极构建“1+1+4”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体系,以“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代表委员联络站”为依托,与市贸促会、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市律协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共建四大诉调对接平台,充分发挥代表委员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能动作用,提升了知识产权纠纷整体解决效能。
  案例二
  汪某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解散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邓明鉴、周德凯 市人大代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代表委员联络站”特邀调解员
  朱 莉、陈志林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代表委员联络站”特邀调解员
  李 勇、冯振阳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调解阶段
  诉中
  案情介绍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归国侨商汪某于2002年创立的重庆市知名企业,旗下有多个产业项目,累计向沙坪坝区上缴税金数亿元。后该公司主要股东在公司控制、管理模式、经营方针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10余年间引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返还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等多起诉讼。某公司决策机制长期失灵,已持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该公司股东汪某用尽救济手段,但双方矛盾仍无法解决。2019年8月6日,汪某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坪坝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散某公司。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是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公司出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正常经营无法进行,继续存续将导致股东利益在公司持续的僵局中耗竭,导致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汪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拥有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公司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公司发挥着创造社会财富、繁荣社会经济、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公司解散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对于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司法应保持审慎态度,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尽量促成股东间和解,尽力避免具有市场价值的公司解散,兼顾各方利益,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本案中,虽然某公司的股东汪某起诉请求解散公司,但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不仅解决了股东之间的争议,而且避免了公司的解散,最大限度兼顾了股东、公司及员工等利益,实现了多方共赢。
  调解过程
  沙坪坝法院在裁定受理某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后,决定采用灵活性更强工作量更大的调解方式解决纷争,调解中坚持循序渐进,多方协调联动,大胆创新探索,合力攻坚克难,最终有效化解了纠纷,保住了市场主体,保障了劳动就业,保住了财政税收,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一是树牢大局观念,明确工作目标。某公司解散之诉事关众多市场主体能否继续保存,事关众多劳动者能否继续就业,事关沙坪坝区财政收入和涉侨统战工作的稳定。沙坪坝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充分评估某公司解散后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确立“紧紧围绕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尽可能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保住市场主体、保住劳动者就业、保住财政收入”的工作目标,确立“坚决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一判了之的传统办案理念,采用灵活性更强工作量更大的调解方式解决纷争”的办案理念,确立“采用公司存续分立方式保存市场主体,按照共同决策、共享收益、共担责任、共担债务的原则处理公司资产”的工作思路,切实将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二是坚持法院主导,多方协调联动。积极引入外部解纷力量,主动争取多方支持,着力形成法院主导、各方配合、分工明确的多元解纷格局。针对争议双方的侨商身份,引入涉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侨联优势作用,市区侨联组织多次参与纠纷化解,有效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案件受到多名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情况,积极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主动邀请参与纠纷化解,推动形成解纷合力。针对该案双方矛盾大、积怨深,适时引入心理咨询专家进行心理疏导,理顺双方情绪,缓和对立氛围,促使建立信任关系。针对案件处理中法律难点堵点,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指导,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贡献法治智慧,引导双方律师团队共同攻坚,合力化解纠纷。
  三是坚持循序渐进,逐一解决分歧。针对该案涉及具体问题繁琐,争议点分歧点繁多的情况,坚持循序渐进稳扎稳打,分阶段分步骤逐一化解,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团队、财务团队调解达110次,解决分歧点200多个,每次平均调解时长4-5小时,最长达14个小时,6个小时不间断画图、列表、释明解决1600余万元的挂账问题。特别是针对财务处理、股权分配、员工安置等核心争议阶段性调解后多次推倒重来的情况,实行“面对面”“背对背”调解,面对面谈处理原则,背对背谈具体问题,通过梳理案情、归纳焦点、研究策略等力求取得共识。院长、分管副院长直接参与调解,重点跟踪督办,定期听取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院长直接参与解决分歧10余个。法官锲而不舍的精神和过硬的司法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理解与信任,促使纠纷有效解决。
  四是坚持探索创新,着力破解难题。针对公司资产分割难度大且易引发公正性争议的情况,创造性采用“先定再拆后抓”策略予以解决,即先将某公司资产确定为“沙坪坝项目资产包”和“江北项目资产包”,再以股权等额作价进行股权置换的方式技术性处理股权分配问题,将资产、负债等拆分配置成两个价值对等的资产包,最后通过客观抓包的方式确定资产包的归属,最大程度激发双方公正分割的动力,实现了资产公正分割。针对关联公司、关联性纠纷错综交织的情况,探索“一揽子”化解,依法将福建惠安某公司、福建泉州某公司、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等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分配、股权代持纠纷纳入该案“一揽子”解决;针对关联公司分散多地的情况,探索特定案件跨区域管辖,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沙坪坝法院为关联性纠纷的管辖法院,为“一揽子”化解打下了良好基础。
  五是坚持以文化人,弘扬优秀文化。针对争议当事人双方为兄弟关系这一情况,调解过程中适时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弘扬家庭和谐的文化理念,宣扬“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家和业兴”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邀请母亲、姐姐等家人以基本的人伦情感感化当事人,竭力解开思想疙瘩,通过持续的熏陶、感染、浸润,拉近彼此距离,营造了良好氛围,为纠纷化解奠定了良好的情感伦理基础。同时积极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以诚信、友善的价值理念劝解当事人,有针对性地重整、调和、平衡当事人利益,情理结合引导价值取向、树立行为规则,为纠纷化解奠定了良好的价值观基础。
  通过不懈努力,诉中委托调解成功,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原告汪某与第三人汪某1确认双方已签署《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分立协议》及相关附件;原告汪某与第三人汪某1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分立协议》对某公司进行分立;原告汪某与第三人汪某1在履行《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分立协议》对公司进行分立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按照该分立协议协商解决或依据法律规定诉讼解决。本案的成功调解彻底化解股东之间长达10余年的矛盾纠纷,达到公司“解而不散”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某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备受市区侨联、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涉及资产价值30亿元以及重庆市某商业管理公司等10家关联公司和200余名员工、500余家商户、4000余名关联人员的重大利益,沙坪坝法院在受理本案后,紧扣保市场主体保劳动就业这一主线,采用调解方式解决股东纷争的办案理念,最终促成某公司的主要股东签署分立协议,通过存续分立、股权置换等方式彻底化解股东之间长达10余年的矛盾纠纷,达到“解而不散”良好效果,实现了多方共赢。该案的成功调解,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切实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实现了保市场主体、保劳动就业、保财政收入目标,达到了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着力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心理咨询专家、侨联组织作用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道德教化功能,形成解纷合力推动了矛盾化解。
  三是坚决摒弃传统的办案理念,通过大胆创新探索,拓宽了公司解散纠纷的解决思路、解决渠道和解决方法,为同类案件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四是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当事人高度信任沙坪坝法院并约定沙坪坝法院为今后福建泉州某公司、惠安某公司等关联公司的关联性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同时撤销了高中院的相关诉讼案件,为“一揽子”化解打下了良好基础。
  案例三
  500余名证券投资者与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曾召兰、艾洪涛 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三中法院调解室调解员
  李仕婷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
  张 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谭晓琪、贺付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邬昌杰、余陈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法官助理
  调解阶段
  诉前、诉中
  案情介绍
  某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因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虚假信息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2020年1月开始,全国各地众多投资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三中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股东等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法院)指导市三中法院创新建立“示范判决+司法调解+行业调解”机制,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总对总”平台,依法妥善审结该系列案件,其中判决267件,诉前化解355件、诉中调解后撤诉227件,调撤率达68.55%。其中,通过“总对总”平台一次性成功调解69件,兑现赔款284.66万元。
  法律分析
  某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监管机构处罚,凡在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7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鉴于该系列案件人数众多、案涉标的额大、争议焦点共通性强等特点,市三中法院根据被告主体的不同,将案件分为四个大类,选取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代表性案件,由市三中法院一审、市高法院终审,先行作出示范判决,打造定分止争蓝本。在确认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应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这一事实前提下,充分考量国际国内形势、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影视行业受到较大冲击实际以及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依法扣除证券交易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公正客观地对损失责任进行划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总损失的80%。示范判决作出后,安排专人做判后释法活动,重点对前案裁判理由以及对后续案件产生的影响作出解释和说明,确保群体成员能够参照示范判决,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为诉前和诉中调解夯实基础。
  调解过程
  针对群体性证券期货纠纷专业性强、涉案人数多、基础事实相同的特点,在受理案件之初,市三中法院就确立了“分工组建两个团队、借鉴学习外地经验、先行作出示范判决、强化多方联动调解”工作思路。
  市三中法院组建诉前调解团队和审判团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正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常态化联系,第一时间取得投资者损失核定数据,为案件调解提供必要前提。根据市高法院与重庆证监局、重庆证券期货业协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司法调解与行业调解双管齐下,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同步发力化解矛盾,积极联动“老马工作室”驻院调解员、“代表委员联络站”驻站代表委员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4家行业协会专家,全力开展纠纷调解。为消除投资者疑惑,审判团队主动联系学习上海金融法院等先进法院办理类案经验,拓宽审判思路,由市三中法院一审、市高法院终审,先行作出示范判决,这也为后续开展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市三中法院积极与重庆证监局、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中正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联系沟通,合力妥善处理诉前调解案件。2022年3月,市三中法院通过“总对总”调解平台,先后将69件同类案件委派至中证法律服务中心重庆调解站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市三中法院和重庆证监局时刻关注调解双方的诉求变化,主动加强引导,回应各方关切。投资者认为,由于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施行前已有生效示范判决,本纠纷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前已提交法院,希望按照生效示范判决,即旧司法解释确定的“三日一价”进行测算及调解。公司认为,按照新司法解释,对于尚未终审的案件,应以新司法解释确定的“三日一价”为基础进行损失测算及调解。新旧司法解释对“三日一价”认定的差异必然导致损失计算结果差异。调解员按照新旧司法解释确定的基准日和价格分别进行损失测算、比对结果,形成初步调解方案。经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分析利弊,制定出双方均较为满意的调解方案,并完成在线司法确认。来自全国各地的69名投资者共计获赔284.66万元,调解成功率100%,平均调解时间19天。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是重庆法院首次运用“总对总”在线诉调机制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多元解纷典型案例。“判得下、调得了、赔得起”是“示范判决+司法调解+行业调解”成功的关键,重庆法院通过该案例的审理探索了群体性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新机制,法院和证券期货调解组织依托“总对总”调解平台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能够克服地域、时空、疫情等因素影响,以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弥补投资者损失的同时,“总对总”机制还进一步丰富投资者维权途径,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也为未来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实现在线解纷服务提供实践基础,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在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的重要关头,市高法院、市三中法院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成功处理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形成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重要指示要求,又最大限度兼顾了投资者利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有力减轻了疫情防控背景下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创新建立的“示范判决+司法调解+行业调解”机制为化解群体性纠纷、推进诉源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深圳某保理公司与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黄忱夫 重庆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调解员
  李春伟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李 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法官助理
  调解阶段
  诉前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深圳某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与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发展公司)签订《池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约定实业发展公司向保理公司转让其对深圳某投资咨询公司应收账款共计1.6亿余元,以及2021年5月7日起一年内对投资咨询公司持续形成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向实业发展公司授予金额为1.5亿元的保理融资额度。合同签订后,保理公司依照签订的8份《保理融资用款确认书》分8次向实业发展公司发放了合计1.5亿元的保理融资款,并由某集团(深圳)公司、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被告违约,保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发展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本息,支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另三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的利率标准、计息方式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负担问题。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应收账款转让的保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作为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手段,有利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在促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案中,保理公司与实业发展公司签订的《池保理业务合同(有追)》已经实业发展公司股东会同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实业发展公司向保理公司转让其对深圳某投资咨询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享有的应收账款,已向深圳某投资咨询公司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该保理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形式上履行了必要的通知义务,合法有效。另,保理公司与某集团(深圳)公司、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因本案保理公司与实业发展公司签订的系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故,保理公司有权同时起诉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债权人,某集团(深圳)公司、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过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五中法院)收到此案后,考虑到本案多名当事人均在外地,来渝诉讼会增加疫情管控风险,且涉诉企业为侨资企业,对企业的诉讼记录、信用记录非常看重,希望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同时又对民间调解组织的专业性和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存有顾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诉讼需求、调解意愿、案件事实,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并与重庆市侨联充分沟通后,市五中法院决定将本案委派给重庆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侨联法顾委)进行诉前调解,同时指派员额法官李春伟指导、协助市侨联法顾委调解员黄忱夫,共同参与本案调解工作。指导法官与调解员充分研究案情后,精心开展了本案的调解工作:
  第一步:打消当事人顾虑。当事人对于调解组织专业程度,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强制执行力的顾虑。因涉案标的额较大,争议事项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商业保理合同领域,当事人对于社会多元力量参与化解纠纷的认识尚停留在传统的村社民事调解,解决家庭婚姻、邻里争议等纠纷层面,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行的“总对总”行业专业调解尚不了解。基于上述情况,指导法官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合作单位及多元化解机制,市侨联法顾委调解队伍及其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中的独特优势,并向当事人重点宣传了最高人民法院今年最新发布的《人民法院“总对总”在线多元调解案例》,以便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第二步:摸清各方需求。市侨联法顾委长期从事涉侨维权工作,对侨资企业了解更加充分,市侨联法顾委调解员运用当事人熟悉的商事思维逻辑和语言风格展开交流,沟通过程十分顺畅。指导法官协同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各方诉求,梳理出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利率标准、计息方式和诉讼费用承担等问题充分发表调解意见。通过梳理其表现出来对于定纷止争的核心规则的痛堵点,调解员明晰了各方的核心利益需求是什么,能够接受的底线在哪里。
  第三步:找准利益平衡点。在商事纠纷中,充满各方当事人对商业利益的博弈,实现双赢共赢显然是各方当事人的最佳选择。调解员摸清各方真正利益需求后,以此作为调解工作的突破口,指出各方利益点各有侧重,存在互相妥协和让步的“中间地带”,引导各方在保持自身利益底线的基础上放弃部分次要利益,避免产生零和思维,在冲突中寻找共赢点。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考虑到自身利益并避免非赢即输的情况下解决争议,通过调解有效促进企业关系修复。经过一番商谈,各方重新调整了核心利益诉求,被告同意负担诉讼费用,但坚持应扣除已付利息部分并相应调整计息时间,原告则接受了被告利息分段计算和款项分期支付的请求,各方就调解方案的大方向达到了利益平衡。
  第四步:量身推送调解方案。虽然达成了前述共识,但是草拟调解协议时,因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各不相同,各方在利息计算方式、违约金、让步金额等方面仍存在不小争议,细节方面分歧点较多,且各方对相关争议需仔细核算并完善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无法在调解平台上当场达成一致。指导法官协同调解员根据全案情况和调解进度,精心设计了一份填空式调解方案模板,并向各方当事人进行推送。
  第五步:隔空线上达成协议。依托该调解方案模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无争议事实及条款,并就空白处的主要分歧点展开协商。指导法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建立专案微信调解群,组织各方在该微信群内充分发表调解意见、通报公司内部决策进度。经反复磋商仅存的计息时间和利率标准争议,历时20余天,各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签字确认调解协议。
  第六步:司法确认拍板钉钉。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市五中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市五中法院立即组建由立案庭庭长担任审判长、本案诉调对接法官担任承办人的审判团队,全面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性、可行性,同时加强证据审查,防范虚假诉讼。市五中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确”“诉前调书”相关问题答复口径》,在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当日即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了我市中院首份诉前调字号调解书,实现了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快立快办。
  第七步:积极开展调后回访。调解书送达各方后,指导法官及时开展调后回访工作,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交换意见,一方面邀请当事人对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另一方面希望各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各方当事人对调解效果和效率都非常满意,对市五中法院及市侨联法顾委的工作表示赞扬,并表示将依约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侨联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后,市五中法院将涉侨纠纷委派给重庆市侨联进行诉前调解的第一案。该案的成功调解有如下重要意义:
  一是拓展了人民群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在过去的调解实践中,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民事纠纷常见于婚姻家庭纠纷、邻里争议引发的侵权纠纷、以及一些小额经济纠纷,鲜少涉足商事主体关系复杂、诉讼标的额大、内容专业性强的商事纠纷,如金融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权益纠纷等。本案的委派和成功调解,拓展了人民群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领域,在全市范围内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是激活了“总对总”资源库,提高了诉前化解纠纷的精准度。“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工作,能够充分发挥相关政府部门职能作用,联调联动,促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对于服务依法行政、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市五中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总对总”诉调对接工作部署,乘势而上,用好用足“总对总”资源库,与市侨联组织高层座谈会,共同出台《关于协同推进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合作协议》并联合开展诉前调解,凝聚工作合力,推动“总对总”工作更好落地见效。
  三是增强了诉前化解纠纷的示范效能。市侨联法顾委由市侨联聘请若干在社会各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法律专家与热心侨联事业的法律工作者组成,是在中国侨联法顾委指导下,在市侨联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法律咨询顾问机构。本案调解过程中,不仅借助了侨联专业性、权威性进行协调协商,起到“行内人管行内事,涉侨纠纷侨联解”的独特效果,还吸纳了市人大代表参与解纷,进一步提升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案的成功调解先后获《人民日报》客户端、新华网、《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主流媒体以及中央政法委、中国侨联、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高法院、市侨联等官方宣传推介,收到了“化解一件、教育一片”的示范效果。
  四是依法维护侨资企业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社会和谐。保理合同纠纷往往涉案主体较多,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理合同纠纷费时费力,矛盾纠纷难以及时化解。本案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市五中法院委派市侨联法顾委进行线上调解,为推动涉侨保理合同纠纷多元化解、依法支持企业通过新类型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实践样本。一方面,调解组织作为中立第三方介入,弱化了当事人的对抗性,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纠纷,为当事人管理交易和建立长远商务关系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调解中对后续环节的考量以及“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的运用,能够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正体验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案例五
  张某等179户购房者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梁燕、邢卫 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秦伟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调解阶段
  诉前
  案情介绍
  沙坪坝区某商品房项目系重庆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原生产区域及相邻地块,占地8.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2.31万平方米、销售1325户、房款逾15亿元,原定于2020年底开始分批次交房。经国家级专家论证认为,该地块土壤、地下水及环境空气部分指标超标严重,污染治理时间、治理方案及治理效果均不确定,开发企业与购房户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处于事实上不适宜继续履行的状态,双方产生矛盾。经市区两级信访部门组织协商10余次,截至2021年7月31日,1146余户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协商解除合同并获得补偿,然而仍有179户购房人坚持要求交付房屋,矛盾愈演愈烈,成为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2021年9月-12月,沙坪坝法院共受理购房户提起的行政诉讼15件、民事诉讼12件,开发企业提起的民事诉讼167件,最终将全部纠纷纳入法治化解决轨道。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沙坪坝区及重庆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已经确认项目地块土壤不满足住宅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要求项目公司不得开展与土壤污染治理无关的建设活动,在项目场地完成治理并验收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者使用,土地污染问题的处置需要经过相当长的不确定期限。据此,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交付时间无法确定,案涉《认购书》约定的签署《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亦无法实现。即便经过数年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完成,项目公司需承担巨额的逾期交付违约金也使得履行成本过高,项目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虽然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但不涉及退房还款、损失赔偿等后续核心问题,为彻底解决购房者退房还款、损失赔偿等核心诉求,沙坪坝法院邀请高中两级法院法官、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干部来院共同引导121户购房者提起相关诉讼,要求开发企业退还房款并支付利息等。
  调解过程
  一是组建专门审判团队精心进行审理。由于购房户提起的民事诉讼包含撤销合同、解除合同、履行合同3类不同诉求,开发企业对未起诉的购房户起诉后,还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购房户提出反诉,案情交织复杂。沙坪坝法院抽调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验丰富、擅与群众打交道的法官,组成“1庭长+2法官”精干审判团队专司审理该系列案,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全庭法官会议谈论案件30余次。压实院领导监督管理职责,院长、分管副院长重点跟踪督办,参与研究10余次。针对购房户应诉能力不足、法律知识缺乏等问题,3次召开答疑会,指导规范填写法律文书和提交证据材料,为案件顺利审理打下基础。
  二是调判结合贯穿办案各环节全流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沙坪坝法院情理法结合,特邀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中调解,经过反复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解除合同商定退赔事宜后调撤结案行政诉讼15件、民事诉讼53件。无法调解的126件,矛盾集中在开发企业坚决拒绝承担购房户自2021年7月31日后的按揭贷款利息,引发购房户不满。沙坪坝法院作出认定开发企业存在违约行为但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应当予以解除的法律判断,并提出开发企业因违约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该部分利息的解决方案,获得市区两级维稳部门的采纳和支持。2022年3月31日,沙坪坝法院判决结案126件,并加大判后答疑力度,赢得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41户购房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对坚持提起上诉的85户购房人,持续跟踪疏导,通过面对面、背靠背,求同存异、反复磋商,最终促成83户购房人撤回上诉。
  三是部门联动解决遗留问题及潜在纠纷。开发企业起诉案件的诉求主要是判决解除合同、注销网签手续,不涉及退房还款、损失赔偿等事项,案件虽然了结,但未触及双方合同解除后的核心问题。对此,高中两级法院法官、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在沙坪坝法院共同引导前案126户购房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开发企业退还房款并支付利息等,除2名上诉购房人外,沙坪坝法院特邀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企业向购房者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支付购房者已归还的按揭贷款本息、支付按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并再做出适当补偿。沙坪坝法院以诉前调书方式当场立案121件,当场制作调解书,同时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机关、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等5部门以及11家贷款银行到法院现场办公,为购房户集中办理注销网签、退还税费、提前归还贷款等服务,开发企业当场兑现返还房款、支付利息及赔偿款1.7亿余元。剩余5件未集中调解的案件,在各方努力下后续也均协商解决。该起群体性矛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一是彰显了司法护稳定促发展的功能价值。项目涉及人数众多,在购房户信访求决未果、市区两级信访部门解纷乏力的情况下,愈加突出的矛盾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隐患。法院发挥专业特长,提出运用“法治化”手段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工作思路,引导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既给予了购房者户“诉求有人管”的信念,又缓解了信访部门的维稳压力,最终把信访事件转换为诉讼案件,并通过大案化小、分类处置,成功化解了该起复杂尖锐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充分释放了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力量,展现了司法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价值。
  二是提供了多方联合解纷的有益借鉴。该案案情复杂、矛盾尖锐、牵扯颇广,在审理过程中需多方联动争取最大外部力量支持,判后还需多部门配合履行判决内容。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始终主动引导,全方位跟进、多方面协调,针对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与上级法院分析研讨,针对购房户的不满情绪联合市区两级信访部门会商研究,以联席会议形式邀请税务、银行、住建委等部门集中答疑,并实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案件进展,多部门“劲往一处使”确保了有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为案件顺利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摒除机械办案思维,善于从当事人角度思考问题,追求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虽然通过诉讼双方解除了合同,但判后的房款税费退还、损失赔偿要求等一系列问题依然存在,一判了之或处置不当,很可能产生执行案件或新的矛盾纠纷。法院抓住矛盾根源,将解除合同后涉及注销网签、退还税费、提前归还贷款等工作的行政部门与银行机构,全部集中到法院“一站式”流水办公,畅通了不同环节的工作流程,避免了当事人多头跑路,一天内即高效解决判后遗留问题和潜在纠纷,顺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六
  垫江县某小区1134户业主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黄先才、张长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调解员
  曾全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全胜调解工作室调解员
  项斯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调解阶段
  诉前
  案情介绍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垫江县某小区的开发商,小区项目总投资145000万元,分三期建设。该小区二期、三期的业主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二期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交房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前,如遭遇不可抗力,开发商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开发商可据实延期交房;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业主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内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后因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该小区业主遂以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为由诉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垫江法院),要求其按约支付违约金。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逾期交房系受新冠疫情影响,属不可抗力因素,应当扣减75天的违约期间;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且已超过实际损失的30%,应当适当调减违约金。2021年以来,共有1423户小区业主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类似纠纷,经多次沟通协调,仅有少数业主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并获得赔偿,绝大多数业主不满赔付方案。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双方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之规定,违约责任的主要功能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在案涉群体性纠纷中,鉴于新冠疫情这一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带来的全市封控局面,结合建筑行业本身具有务工人员流动大、涉及行业多、组织施工难等特点,在各地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时间各有差异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原告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对违约期间进行必要扣除,并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适当调减。
  调解过程
  收到案涉群体性纠纷诉讼材料后,垫江法院高度重视,考虑到该群体性纠纷涉及人数多、利益诉求强、信访隐患深、处理难度大、社会关注高等特点,且涉及新冠疫情影响,事关民生稳定,赓即探索试行“示范+”工作机制,确定“‘示范诉讼’引领诉前调解,‘示范调解’带动批量化解”的工作思路,分五步推进案涉群体性纠纷的整体化解:
  一是摸清矛盾底数,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垫江县某小区逾期交房纠纷社会影响大,事关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垫江法院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群体性纠纷处置机制,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项工作处置小组,与县住建委、桂溪街道办一同到该房地产公司走访,对小区待诉业主进行核实统计,确定存在逾期交房情况共涉及1423户。通过对已起诉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梳理,以及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发现该群体性纠纷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房屋交付时间认定问题;二是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期间认定问题;三是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应予调减的问题。
  二是探索“示范诉讼”,确定类案裁判标准。鉴于该群体性纠纷案情复杂、矛盾突出,调解员无法从释法明理角度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实际情况,垫江法院立即召开审委会分析研判,出台《关于民事案件“示范诉讼”实施方案(试行)》,从制度层面明确“示范诉讼”的适用范围、机制启动、审理裁判及示范效力。制作《垫江县人民法院探索推进“示范诉讼”机制》宣传手册,详解“示范诉讼”依据、定义、适用范围、操作流程,并针对性发放,扩大“示范诉讼”制度的宣传影响。同时,垫江法院根据“示范诉讼”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分类选取囊括类案相同诉求、共通争点的典型案件9件作为示范案件,采取“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送达、优先庭审、优先调判”的工作原则,进行精细化审理,形成示范性裁判结果,确定了新冠疫情不可抗力期间扣除75日、逾期交房违约金调减为日万分之三的类案裁判示范标准。
  三是强化多方联动,制定差异化赔付方案。示范判决生效后,垫江法院将该系列纠纷委派至“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调解。鉴于房地产公司缺乏现金流无法全额兑付违约金,但尚余价值约1.5亿元的车位、房产未售的实际情况,垫江法院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支持,联动县住建委、县信访办、桂溪街道办启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并邀请“全胜调解室”调解员曾全胜参与调解,先后召集公司及业主代表召开解纷工作推进会12次,综合考量业主权益保护、企业良性运转、信访风险防范等因素,从减免物业服务费、赠送车位抵用券、违约金折抵为商铺抵用券或调减为示范判决的70%并限期支付等方面着手,拟定满足业主多样化需求的赔付方案,盘活企业资产,确保调解成果兑现。
  四是创新“示范调解”,细化落实调解协议。调解赔付方案拟定后,垫江法院赓即选取矛盾冲突尖锐、具有代表性的40件案件进行“示范调解”,指定专门的诉调对接法官与“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和“全胜调解室”协调沟通,参照已经确定的多样化赔付方案,紧扣纠纷争议焦点,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注重法理情理融合,实行“门诊”解纷,分批分次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将矛盾化整为零,促成40件案件全部成功调解,由此打开该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局面。调解员与诉调对接法官趁热打铁,以示范调解协议为基础,积极引导业主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诉外和解1134件。
  五是司法确认托底,保障纠纷圆满化解。“示范调解”取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纠纷化解成果,垫江法院采取“示范调解+司法确认”一站统管思路,主动作为、延伸服务,针对不能即时兑现的22件案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并开通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安排“1名法官+2名书记员”团队专项负责,实现当日受理、当场询问、当面确认、当天制作并送达确认裁定。最终,除189件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外,剩余的1134户业主全部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诉外和解协议,争议涉及款项19875645元通过车位抵用券、物业费折抵及现金支付等方式全部兑现,该群体性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案涉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多、牵涉面广,垫江法院因事制宜,依托“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创新“示范+”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各部门、单位及个人群策群力、分工合作,以个案示范为突破口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最终促成案结事了。这一做法为整体化解群体性纠纷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极具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了“源头治理”理念。受新冠疫情及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等因素影响,房地产行业的关联性、群体性、集团性纠纷集聚爆发,潜在风险点急剧增多。老百姓对“遇事找法”和“遇事找法院”概念厘定不清,认为法院就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主体,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垫江法院聚焦重点领域群体性纠纷,坚持“源头治理”理念,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表达诉求、解决纠纷,联动各部门、单位共同推进群体性纠纷的妥善化解。该群体性纠纷的“源头治理”成果深入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了各部门及老百姓对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思想认识。
  二是探索了“示范+”工作机制。针对群体性纠纷探索试行“示范+”工作机制,以典型性、代表性案件的示范处理为突破口,采取“示范诉讼+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示范调解+诉外和解”等方式将1134件民事案件妥善化解在诉前,真正实现“一案巧解,多案共赢”,避免了海量诉讼案件涌入法院带来审判执行压力急剧增加的负面影响。“示范+”的创新工作机制已成为垫江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宝贵经验和参照模板,被市高法院作为“一站式建设优秀改革成果”选送至最高人民法院参与评选。
  三是运用了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在群体性纠纷的化解中,特别是对于双方争议大、处理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仅靠法院单打独斗无法有效推进,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协调下,政府部门全力支持配合下,强化多方联动,发挥司法合力。本案中,垫江法院积极争取垫江县委政法委支持,联动县住建委、县信访办、桂溪街道办等多个部门协调化解纠纷,多方化解主体共同参与,源头批量化解涉民生住房问题,联动解决房屋买卖纠纷,解决了1134户购房人的住房民生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有效助推平安垫江建设。
  四是实现了发展与稳定的双保障。垫江法院始终关注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大局,在充分考虑新冠疫情对工程建设进度的客观影响基础上,结合企业缺乏现金流无法全额兑付违约金的实际情况,联动各部门单位制定满足业主多样化需求的赔付方案,盘活企业资产,帮助企业克服因疫情引发的经营难关,最大限度减少纠纷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助力区域经济平稳运行,实现了发展与稳定的双保障。
  案例七
  四川省某公司等16家民营企业与中国建筑某工程局买卖合同系列纠纷调解案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马善祥 重庆法院多元解纷业务指导专家、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曾川凌 重庆市两江公证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付佃强、田丽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调解阶段
  诉前
  案情介绍
  中国建筑某工程局(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先后与四川省某公司、眉山市某公司、重庆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等16家民营企业签订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但因疫情影响,建筑公司陷入资金周转困难,产生大量建筑材料欠款纠纷,供货商涉及重庆、四川等地16家民营企业。2022年4月以来,原告建材公司等供货商先后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江自贸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货款,总案件数达58件,涉案标的4512.5万余元,金额巨大,涉及当事人众多,妥善化解建筑公司与多家材料供应公司的货款纠纷,不仅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应有之义。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以及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之规定,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两江自贸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
  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分析研判,诉前分流。两江自贸法院在对16家企业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件进行登记立案的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具有数量众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特点,且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建筑行业普遍出现延期支付货款的现象。针对以上情况,法院遂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双方属于长期稳定的合作单位,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纠纷是目前的最佳选择。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采用“委派调解”方式,邀请全国人大代表马善祥开展诉前调解,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多元解纷中的作用,提升调解质效。
  2.走访调研,分类施策。在了解到该系列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后,法院联合属地街道办事处及调解员实地走访调研。近年来,因为受市场经济环境影响,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从而导致建筑公司材料款不能及时支付给下游供货商,形成“三角债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了解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后,针对不同案件采用不同方式展开调解,既符合当事双方的诉求,又稳定双方长期合作的关系。最终,根据货款到期时间及欠款金额等实际情况,达成分期支付调解协议。
  3.司法确认,息诉止争。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向两江自贸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当日受理、当场听证、当面确认,诉前委派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58件,法院以“诉前调确”裁定结案。调解协议确定,被告建筑公司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16家建材公司建筑材料款累计37688510.89元,至此,该系列纠纷案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本次系列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1.在深入调研、摸清事实的基础上实现科学引导。针对建筑行业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件,将实地走访调研作为熟悉案情、制定方案的重要手段,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引导企业采用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协助调解组织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调解方案,充分发挥示范判决的引领作用,既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也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2.在多方联动、协同化解的基础上实现端口前移。本次系列纠纷是两江自贸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推动诉源治理端口前移的生动实践。通过构建“法院与属地街道办事处联动、人大代表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联动”的三联动机制,就地化解群体纠纷,不仅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还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3.在转化思路、创新方法的基础上减少案件数量。建筑公司从“治已病”向“治未病”思维转变,主动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双方一致同意优先适用诉前调解机制,并同意申请司法确认”作为纠纷解决优先选项。由此实现将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常态化机制,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案件压力,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本次系列纠纷案件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创新了多元解纷“三联动”新机制,实现了“一揽子”解决系列纠纷,保障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例八
  重庆某模具厂、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庄晓峰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曹 鹃、王宝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调解阶段
  诉中
  案情介绍
  重庆某模具厂、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是重庆市渝北区、南岸区的民营企业,均从事汽车零部件加工制造;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研发的大型国有企业。
  2013年至2014年期间,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为生产轻型汽车,分别与重庆某模具厂及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并约定由重庆某模具厂及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模具开发,模具开发费根据零部件预计采购数量进行分摊(最多预计数量为10万套)。合同签订后,重庆某模具厂及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的要求成功开发模具。
  截至2019年底,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仅向重庆某模具厂采购汽车零部件1万套左右,向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汽车零部件3万套左右,此后因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采购涉案零部件生产的汽车在市场销量下降,并受疫情影响,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仅零星向二公司采购汽车零部件,导致二公司模具开发投入迟迟无法收回,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故诉要求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尚未分摊的模具开发费用共计1900余万元。
  法律分析
  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分别与重庆某模具厂、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有生产采购合同,双方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双方还签订合同对采购产品开发技术进行了约定。因重庆某模具厂、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需按产品技术要求自行投资开发模具,双方也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在采购产品时,需按不同数量将模具开发投入分摊至产品中,因此双方争议焦点不仅包含对已采购产品货款的数额如何确定,更体现在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零星采购产品,导致重庆某模具厂、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迟迟无法收回模具开发投入如何确定其损失。
  双方虽然未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采购产品的数量,但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辆受市场影响销量不佳,且存在停产可能,重庆某模具厂、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基于可期待利益考虑,对模具开发进行投入,因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无法采购相应分摊数量产品时,必然无法收回模具投入成本,在不可归结于双方责任且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对损失予以分担。
  调解过程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津法院)双福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调查发现,双方对于开模费用分担未作约定,若通过判决方式处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原告企业规模较小,并为此次开模投入大量资金,且原告企业协助当地政府解决了大量残疾人就业,若裁判结果对其不利,原告企业将难以生存,进而影响大量残疾工人的生计。研判后,双福人民法庭遂将该案委托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商会(江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并由案件承办法官对调解工作予以指导。
  1.拉近距离,获取信任。调解程序启动前,原告作为小型民营企业,对被告大型国有企业的身份仍有顾虑。为打消原告顾虑,特邀调解组织指派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负责人负责案件调解,因该调解员同样来自民营企业,与原告具有共同语言,能够切身体会并理解在合同订立时处于“弱势地位”,急速拉近了调解员与原告的心理距离,取得了原告的信任,为开展后续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
  2.释法明理,修正诉求。因案件系由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受市场影响导致销量下降所致,合同极有可能无法继续履行,但造成该困境的原因并非双方过错,双方主要争议焦点系如合同不再履行,原告前期投入的模具开发费用如何处理。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调解员通过向原、被告释明双方合同约定及现有法律规定,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未分摊模具费的请求修正到合理范围内。同时向被告释明,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模具开发费用,但原告为生产符合被告生产汽车的零部件,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模具开发费用,而双方在生产采购合同中明确了被告除支付产品本身价值外,还需支付相应的模具分摊费用,因此在被告无法采购分摊数量的零部件时,应当补偿原告前期投入的模具开发费用。
  3.求同存异,谋求共赢。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均提出受疫情及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相互向对方“诉苦”。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组织双方分别罗列自身困难,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困难,双方应当换位思考,不再作为调解过程中“谈判筹码”。对于双方存在的不同困难,鼓励相互理解,从自身出发分析调解中作出“让步”能否化解对方困难,以实现共赢。
  4.适时冷静,争取和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依法给予双方一定期限自行和解,在此期间,调解员主动分别联系原、被告企业负责人,适当给双方纠纷冷静期,最终双方均通过其他融资渠道缓解了企业生产经营,避免了快速直接判决可能给双方造成没有回旋余地的后果。最终,重庆某模具厂与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重庆某模具厂未分摊模具开发费437万余元,重庆某模具厂撤回起诉。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案件中,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分摊模具开发费594万余元。目前,两案均已全部履行。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是人民法院发挥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通过商会调解培育培优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商人纠纷商会解,以调解方式柔性化解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纠纷的典型案例。
  受市场风险影响,在不可归结于合同一方过错而致使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时,双方均应权衡利弊,求同存异,及时止损。在两案中,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对生产的汽车在市场中可能存在认可度及销量有所预估,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是通过合作方式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但因生产的汽车未被市场广泛认可,造成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对前期已经投入大量模具开发资金的民营企业而言,既事关企业存亡,也影响着企业职工就业和社会民生。
  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商会开展调解,发挥了商人熟悉商事交易习惯和规则,弘扬了企业家精神,推动了商人自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商事交易和矛盾化解思维的特点,在法官和律师之外,为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调解方案,也为人民法院开展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及源头治理积累了经验。通过该机制,目前已成功调解案件8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75%,涉及金额5000余万元,《人民日报》客户端、新华社客户端及《中华工商时报》等国内主流媒体予以专题报道。
  案例九
  廖某等45人与涪陵某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卿 岛 重庆市涪陵区矛盾纠纷协同治理中心驻区法院调解室调解员
  陈 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李伦豪、秦玉霞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指导法官助理
  调解阶段
  诉前
  案情介绍
  案涉健身房于2016年5月正式营业,在涪陵区设有2个店面,以与消费者签订健身服务合同的方式吸纳会员办理健身卡,为会员提供包括健身、游泳、瑜伽、私教等服务。2020年1月28日,该健身房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出延迟营业通知,称因疫情原因暂定2020年2月9日恢复营业。2020年2月7日,健身房再次发出延期营业通知,称因疫情原因继续延期营业,具体营业时间等候通知。2020年5月6日,健身房发出停业通知,称因疫情原因,导致经营成本过高,作出停业闭店决定,并通知会员于2020年5月7日至5月11日上午10点至晚上8点到健身房办理相关手续,未到期健身卡可转会至另一健身房使用。2020年5月11日,健身房再次发出停业公告,称登记工作将在当日晚上8点结束,逾期未登记的会员视为放弃登记。之后健身房正式关门停业,部分会员选择转会继续履行合同,剩余近200名会员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因会费退还和应返现金事宜与健身房协商无果分三批次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涪陵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80余万元。廖某等45人系第三批起诉的会员。
  法律分析
  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解除权人还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廖某等人通过办卡的方式成为健身房会员,双方形成预付卡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为入会会员提供健身服务,其单方作出关门停业的决定构成违约,健身房应依法承担向廖某等会员退还健身服务费用的责任。
  调解过程
  涪陵法院在收到廖某等45人涉疫预付式群诉案后高度重视,发现存在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部分会员对健身房单方停业后未妥善处理退费事宜情绪较大的问题。为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稳定,涪陵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小组专门处理案涉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事宜,工作小组由立案庭副庭长陈鸽负责,由两名法官助理及涪陵区矛盾纠纷协同治理中心驻区法院调解室调解员卿岛参与调解。先后开展如下调解工作:
  1.以审促调,奠定调解基础。通过对廖某等45名会员诉至法院的服务合同纠纷进行梳理,根据会员个人意愿倾向、办卡时长、实际使用等不同情况,并结合涪陵法院对案涉健身房已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为基础,将案件分为两类:
  (1)办卡交费后,未实际使用的,按全额退回。
  (2)办卡交费后,已实际使用的,以未使用天数折算实际退费金额。
  针对会员要求一次性退款的诉求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逐一进行解释和指正,合理调整会员的维权预期值。
  2.主动沟通,深入掌握案情。在查实案涉健身房为个体工商户后,主动与健身机构的负责人雷某取得联系,了解到其并无圈钱欠款的恶意,雷某表示关停健身房是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原因迫于无奈而作出的决定,将以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纠纷,希望会员能体谅健身房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现状。为方便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涪陵法院要求雷某固定专人负责对接处理廖某等45人的退费事宜。
  3.释法明理,促成纠纷化解。诉调对接工作小组同会员加强联络沟通,详细说明诉前调解的流程和优势,以及法院通过前期调查、走访了解到健身房目前的运营情况,同时告知会员代表,前两批诉至涪陵法院的案件审判及执行情况,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将尽力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但也需要从健身房实际出发着想,保障经济复苏、服务小微企业,让健身房经营尽快走出困境、渡过难关。通过释法明理,既排除了会员的担心和忧虑,又让会员得以体谅健身房的难处。
  4.强化协调督促,确保落地兑现。在双方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廖某等45名会员在确定退费金额、履行期限后与健身房达成调解共识,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均当场进行了司法确认,如未按期退费,人民法院将以强制执行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坚实后盾,解决好了协议履行最后关键一步。司法确认后,诉调对接工作小组人员始终积极主动联系该健身房,帮助其克服困难,督促按时兑现退费承诺。在共同努力下,该健身房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主动履行退费义务,共向会员退费50余万元,全面履行了上述司法确认确定的义务。至此,涪陵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将潜在的群体性纠纷圆满化解在小、化解在早。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全民健身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选择到健身房强身健体。而伴随健身服务行业的飞速发展,高速扩张、短周期经营、流转资金紧张的缺点也逐渐凸显,商家通过预售服务卷钱“跑路”而引起的涉诉案件层出不穷,这既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面临着取证举证困难、经营主体注销、格式条款受限等权利救济的困局,在维权路上往往举步维艰。如何护住消费者的“钱袋子”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及相关监管部门面临的社会难题。
  本起涉疫预付式群诉案时间跨度长、人数多、矛盾大,会员因对健身房缺少信任,均要求一次性退还会费,而经营方因疫情受困、资金周转困难,如果强行退费,将造成健身房向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文书的其他会员退费困难的局面,甚至可能出现再次违约。涪陵法院通过深入了解案情,在全面掌握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和客观事实后,设立工作小组和固定专人进行对接,不断推动诉前调解工作向纵深前进,转变“因案办案”的传统思维,通过劝说双方当事人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和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通过分期退费以缓解资金压力敦促健身房积极兑现承诺,引导案涉纠纷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得以解决,并完善构建类案诉前调解机制,担负起兼顾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职责,通过深入参与和推进诉源治理,探索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涪陵实践,切实做到将群诉案件化解在源头,将问题解决在萌芽,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效经验。
  案例十
  重庆某舞蹈培训学校与29位学员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郑红军、姚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涂山镇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
  王 烁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刘 腾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指导法官助理
  调解阶段
  诉前
  案情介绍
  重庆某舞蹈培训学校由刘某、王某共同出资开办,主要面向社会招收拉丁舞、民族舞等学员。2021年6月,张某等学员家长陆续与该学校签订了《舞蹈培训协议》,约定张某等学员在重庆某舞蹈培训学校学习舞蹈。合同签订后,学员家长陆续缴纳几千元至一万余元不等的舞蹈培训费。后在经营过程中,因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格的调整及各股东间办学理念的冲突,重庆某舞蹈培训学校经营严重困难,难以为继,于2022年3月全面停业,因未妥善处理诸多合同收尾结算工作,导致学员家长与其就培训费退还问题产生纠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岸法院)了解情况后,立即启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联合南岸区教委、区司法局、涂山镇人民政府、南岸区公安分局涂山镇派出所及南岸区涂山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南岸区“三调和一”中心)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就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商讨解决方案。同时,南岸法院派出“车载便民法庭”配合现场引导、现场调解、现场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学员(家长)与重庆某舞蹈培训学校之间签订的《舞蹈培训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据此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学员(家长)已按约向重庆某舞蹈培训学校缴纳了培训费,该学校应向学员提供舞蹈教学培训服务。然因该学校无法继续开办,导致诸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后,重庆某舞蹈培训学校理应承担退费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调解过程
  深入推进多元解纷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进一步持续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南岸法院始终致力于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己任,以专业审判为核心、以科技融合为支撑,积极传承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多种路径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诉源治理”效能,创新“法院+”机制。
  1.“法院+公安派出所”,形成衔接案件、研判案情合力。舞蹈培训学校停业事发突然,导致很多学生没有按时完成培训,面临已缴纳学费无法退还的危境,家长们的不满情绪不断积蓄和爆发。涂山镇派出所在接到众多家长报警后,及时将案件委派到涂山镇“三调合一”中心进行化解,涂山镇“三调合一”中心为保证纠纷化解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又快速将案件情况反馈到南岸法院,请求专业法律指导。南岸法院立即安排审判团队对接人民调解员和公安民警,共同研判案情,发挥“一庭两所”联动联调合力,与涂山镇派出所、涂山镇“三调合一”中心联合开展诉前化解准备工作。
  2.“法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充分释法说理、深入解读政策。在联动联调机制下,南岸区教委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学生家长就各项教育政策进行专项讲解,最大限度削弱双方之间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对立情绪。南岸区教委工作人员从政策目标精神、教育成长轨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让学生家长有了深入、理性的认识,大大缓解了焦虑恐慌情绪。同时,南岸区教委工作人员还积极引导学生家长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在多元解纷机制下用非诉方式解决问题。
  3.“法院+人民调解室”,找准矛盾根源、精研调解方案。依托南岸区“警调、访调、诉调”“三调合一”的机制,涂山镇“三调合一”中心在疏导学生家长情绪的同时,有序开展登记摸底工作。人民调解员利用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优势,通过现场走访、多方打听,联系到了此前拒不出面的重庆某舞蹈培训学校股东王某和刘某,在讲明“情理”“事理”“法理”后,引导两人到涂山镇“三调合一”中心与学员家长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经与学员家长交谈,在法院审判团队的指导下,人民调解员厘清并归纳了所有案件的核心诉求,即解除合同并退还未使用的培训费。针对这一争议焦点,经人民调解员的多轮调解,两位股东深刻认识到突然停业行为给学员家长带来的恐慌和不满;在审判团队析法明理后,股东也意识到了逃避问题仍将面临的法律责任。经过多次、深入的交谈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4.“法院+车载便民法庭”,科技赋能司法为民、高效保障权益兑现。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为节省立案时间、减少群众诉累,固化调解成果,审判团队将“车载便民法庭”开到涂山镇“三调合一”中心门口。借助智能化、便捷化的“车载便民法庭”,对当事人司法确认的申请进行当场审查、当场受理、当场制作并当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不到三个小时的时间,王烁审判团队完成了29个案件从登记、受理、审查到办毕的整个流程。重庆某舞蹈培训学校的两位股东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后,第一时间兑现承诺,现场退还29位学员家长培训费用8万余元。
  典型意义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多为标的额不大的金钱案件,看似事小,但事关众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就如本系列案,一方连着家庭教育的殷切期望,一方关系着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采取刚性、简单的判决方式处理,反而不利于矛盾的实质化解。高效、便捷地化解纠纷,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各方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是人民法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使命担当,本案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1.形成一条前后衔接、相互联动的“流水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南岸法院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形成了一条以人民调解、行政助力、司法确认前后衔接、相互联动、渐次推进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流水线”,为集合多部门调解力量,就地就近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成功案例。
  2.搭建一个说事讲理、解决问题的高效平台。以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为目标,以纠纷一站式办理为抓手,集访、诉、调、确于一体,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说事讲理、解决问题的高效平台。与诉讼相比,“一庭两所”工作机制具有距矛盾源头近、发生时间短、使用程序简单、处理风险小、投入成本低等特点,对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尤其是批量纠纷非常实用,能够达到提高解纷效率、有效防止矛盾外溢上行的社会效果。本系列案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积极传承和发扬“枫桥经验”的典范。
  3.探索一种系统集成、深入融合的工作机制。以科技创新为助力,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智慧法院的建设“红利”。本系列案依托“车载便民法庭”,融合“一庭两所”工作机制,实现“一站、集约、集成、在线、融合”的总体工作方式,最大化地发挥简单、高效、便捷的优点,达到便利人民群众、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的“三赢”效果。
  案例十一
  肖某某等322户业主与重庆某商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叶真元 重庆市忠县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方志锴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杨磊磊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指导法官助理
  调解阶段
  诉前
  案情介绍
  2018年,忠县某商区700余户业主将商业运营、培育与经营管理工作整体委托给重庆某商管公司,双方签订《商业委托管理协议书》,协议书对商业运营模式、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21年初,重庆某商管公司以疫情持续影响、同行业建材市场恶意竞争导致商户掉铺严重,市场开业率持续不足60%,公司无力继续按照合同约定6%-7%的年预期回报率向业主支付租金为由,单方面向业主发布告知书,将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的租金标准降低50%。之后,重庆某商管公司多次与业主进行协商,但该商区仅有54%的业主同意变更租金标准,余下肖某某等322户业主仍然坚持要求按照原协议履行。同时,肖某某等322户业主多次要求重庆某商管公司按照原协议支付租金无果,导致双方矛盾激化。部分业主还建立了微信维权群,多次到重庆某商管公司办公室、建玛特市场、县政府聚众维权,阻挠市场经营,影响社会稳定。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忠县法院)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即启动一站式多元纠纷调解机制,联合“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忠县信访办、商务委、市场监督局、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就前述纠纷进行实地调查、分析研判和纠纷调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的规定。本案中, 合同明确约定业主将商铺、房屋交由重庆某商管公司管理、经营,经营收益和风险均由重庆某商管公司承担,重庆某商管公司支付固定标准的租金,双方形成商铺租赁合同关系,重庆某商管公司应当自负盈亏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法院在处理此类涉疫纠纷时,也应当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调解过程
  忠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纠纷背后的根本利益诉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把脉会诊”“部门会商”“诉前会谈”等方式,精准掌握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找准利益契合点,兼顾各方权益,提出合理调解方案,强力推进纠纷化解:
  1.把脉会诊,掌握纠纷焦点。收到前述案件后,为避免“民转群”案件风险,忠县法院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县委政法委通报案件情况,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并立即委派“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特邀调解员先期进入市场对重庆某商管公司经营状况、商铺开业率等问题进行走访调查,登记业主基本信息和反映的具体问题,精确把握双方争议焦点,同时,积极引导情绪激动的业主依法维权,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工作。
  2.部门会商,建立联调机制。通过先期排查情况,建立诉前统一报告、备案及风险评估机制,成立风险排查小组,由忠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摸底,清理涉纠纷人群底数,及时掌握风险、制定化解预案;由司法局、信访办,做好群众维稳工作,提供法律援助;由各部门统一完善“诉调、警调、访调”对接机制,启动重点项目问题处置方案,针对新冠疫情等引发的市场行情等问题,由法院、司法局及时提供司法处置意见,协助各部门守好联防联控关键防线,努力控制纠纷影响。
  3.诉前会谈,商定调解方案。以诉调对接中心为平台,组织各部门、各当事人展开诉前调解,告知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性质及益处。同时,灵活运用“老马工作法”,引导双方以心交心,互换立场。站在业主的角度上,大部分业主倾尽半生积蓄投资商铺,商管公司单方面大幅降低租金,实实在在的侵害了业主的基本权益。站在公司的角度上,受新冠疫情持续影响以及忠县其他建材市场“三年免租”的市场竞争,导致该商区开业率持续走低,商业运营成本不降反增。对此,调解员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阐明诉前和解的好处,挖掘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利益,避免成为“利益对抗体”。最终大部分业主选择诉前调解为纠纷化解方式,并形成重庆某商管公司在2022年10月1日前向业主支付按照原合同租金标准计算2022年第一季度的租金、按照原合同租金标准50%计算2022年第二季度的租金,其余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仍按照原合同执行的调解方案。
  4.司法确认,固化调解成果。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立即组织当事人向忠县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忠县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当场立案,并指派速裁团队负责专项审查,受理后三日内即完成询问并制作、送达司法确认裁定书。确认程序完毕后,速裁团队按常进行电话回访,督促重庆某商管公司兑现案款,并及时支付未起诉业主的租金。最终,该群体性系列纠纷通过忠县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群体性纠纷,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且既涉及群体性民生权益,又危及企业生存发展,更与忠县新城规划与发展息息相关。在处理此类“涉疫、涉访、涉民生”纠纷时,忠县法院立足司法职能,有效运用一站式多元纠纷调解机制,通过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与行政机关无缝对接,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为群体性纠纷前端化解提供坚实保障,从而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市发展。
  同时,伴随着县级城市的不断发展,县级城市综合体应运而生,与之相伴而生的“商管模式”在县城中日渐增多,其中因矛盾纠纷无法调和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亦呈增长态势,但本质上,业主与商管公司的立场及立场背后所反映的利益却并非绝对矛盾。此次案例中,调解员能够及时厘清法律关系,有效疏导当事人情绪,找准矛盾纠纷背后的根本利益诉求,充分运用诉调对接中心平台联合当地行政机关启动纠纷化解联调机制,调集各方力量集中排查、快速响应、提前化解,最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有效形成典型案例指引,对此类群体性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
  最后,通过对已起诉案件及时对接诉前调解、司法确认、速裁快审等司法程序,为调解成果赋予法律强制力,积极运用“示范调解+院外化解”模式,充分发挥已起诉案件调解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对已经涉诉或潜在的诉讼各方当事人加强引导,推动此类群体性纠纷案件院外化解、主动兑现,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确保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司法服务保障职能。
  案例十二
  许某等225户业主与李某、马某、重庆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汪 健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调解员
  陈云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
  瞿金华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调解阶段
  诉前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许某等225户业主将重庆市綦江区某小区农贸市场的商铺经营权整体委托给重庆某公司,双方签订《商铺经营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此后,重庆某公司又将商铺经营权转租给某中介公司经营运作。因重庆某公司经营不善歇业,无力支付业主租金、违约金,至调解前共欠225户业主租金、违约金共计900余万元,遂与业主发生纠纷。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表面上看,本案《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虽名为委托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该合同实为商铺租赁合同。重庆某公司作为本案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给付义务。但是,由于重庆某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给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重庆某公司在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业主方享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业主方有权请求承租人重庆某公司承担租金补足义务和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调解过程
  由于涉及众多业主群众和多个小区上万户居民的切身利益,该案件一度是影响綦江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当地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通过实地调查,明晰调解思路,把准争议焦点,兼顾各方权益,提出合理调解方案,最终促成群体性纠纷妥善化解。
  1.汇聚多方智慧,壮大解纷力量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綦江法院)在接到案件后,为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区法院立即委派綦江区文龙街道调解员具体开展诉前调解,同时法院指派员额法官全程指导调解工作,为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充足的司法智力资源支持和保障。
  2.调查研判案情,把准争议焦点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和心理预期。同时结合实地调查走访,对重庆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农贸市场经营现状等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经过前期摸排调查,调解员了解到重庆某公司目前面临经营困难、现金流不足等问题,已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多数业主的诉求是解除租赁合同,另行招商引入新企业继续经营农贸市场。通过分析研判,调解员准确判定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双方是否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二是承租人拖欠业主的租金、违约金金额以及如何履行。
  3.兼顾各方权益,提出解决方案
  经过分析本案实际情况,调解员认为重庆某公司经营存在困难,继续经营农贸市场可能会给业主方造成更大损失,调解员遂提出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的调解方案。经过耐心细致地劝解,最终各方根据实际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现场结算后,重庆某公司截至调解前尚欠225户业主租金、违约金共计9345240元。鉴于重庆某公司当下无力一次性履行租金给付义务,调解员针对性地做业主思想引导工作,通过以案说法形式,重点向业主释明在类似案例中人民法院可能采用的诉讼程序及处理方式,并建议业主接受分期付款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欠付的租金9345240元由重庆某公司分期履行。
  4.引导司法确认,督促自动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为了从法律上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更好约束纠纷双方当事人切实履行协议,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綦江法院亦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场立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框架性调解协议为基础当场出具诉前调书字号的民事调解书,顺利结案。目前重庆某公司已按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款项200万余元,并在积极筹措资金履行剩余部分款项。经区住建委等部门牵头,该农贸市场重新招商引入新的企业承租经营,业主的租金收益得到保障,农贸市场经营秩序没有受到不利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系群体性纠纷,涉及业主群体较多,争议标的额较大,一旦处理不妥当、不及时,很有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事件,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关系附近多个小区众多居民日常生活和几百户摊位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该案件在辖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典型性。本案调解成功经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借鉴意义:
  1.借力聚势促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在区委坚强领导下,綦江法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紧密联动多个部门联合开展调处工作,快速化解平息矛盾纠纷,避免了“民转群”案件发生,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2.非诉解纷挺前头,纠纷源头治理。在涉及民生领域的群体性纠纷中,人民法院主动作为、敢于担当,汇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将群体性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前端,避免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切实减轻了群众诉累,为群体性纠纷诉源治理提供了范例和“蓝本”,具有广泛推广的现实价值。
  3.注重调查辨是非,兼顾各方权益。本案人民调解员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十分注重调查研究,在认真听取诉争双方意见和诉求基础上,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掌握重庆某公司经营情况及农贸市场经营现状,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基础上提出合理调解方案,既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又统筹兼顾了各方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十三
  酉阳某乡村产业扶贫互助社与张某某、刘某某、曹某某、黄某某等12名村民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冉俊平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何 伟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罗凤仪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指导法官助理
  调解阶段
  诉前
  案情介绍
  2012年,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村民委员会积极响应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扶贫政策,成立了乡村社区发展产业扶贫互助社,业务范围包括“接受和管理社区发展资金、为会员因生产所需资金短缺提供资助、组织社区发展资金的发放和回收等”。村民张某某在村上经营生猪养殖业,村民刘某某从事装饰装修业,因资金短缺,经营出现困难,产业发展一度陷入停滞状态。在获悉扶贫政策后,张某某、刘某某先后来到产业扶贫互助社,在了解到资金短缺资助免收利息等扶贫政策后,张某某、刘某某分别与产业扶贫互助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乡村社区发展产业扶贫互助社向张某某发放资金10000元用于生猪养殖经营、向刘某某发放资金10000元用于装饰装修经营,借款期限均为1年。后张某某、刘某某为继续发展产业,与村民曹某某、黄某某等人商议,由曹某某、黄某某等10人出面向产业扶贫互助社申请资金补助,所得资金再转借给张某某、刘某某用于生产经营。截至2014年5月,张某某、刘某某、曹某某、黄某某等12名村民先后向酉阳某乡村产业扶贫互助社借款共计95000元。
  2015年借款到期后,酉阳某乡村产业扶贫互助社向张某某、刘某某、曹某某、黄某某等人催收借款,张某某与刘某某均未还款,曹某某、黄某某等人以实际借款人为张某某、刘某某为由拒绝还款。截至2022年6月,借款已长达8年,酉阳某乡村产业扶贫互助社多次催收无果,遂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酉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某、刘某某、曹某某、黄某某等12人归还借款。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张某某、刘某某与曹某某、黄某某等12人向产业扶贫互助社借款,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到期偿还借款的义务。其中,虽然曹某某、黄某某等人陈述系代替张某某、刘某某借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对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即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曹某某、黄某某等人代替他人借款或将贷款转借给他人均违背了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对合同相对性的规定,产生的风险应由曹某某、黄某某等人承担,其仍然应当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调解过程
  1.化被动为主动,科学引入诉前调解。酉阳法院受理该批案件后,通过研判分析,认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调解可能性较大,遂主动与原、被告进行联系,在征求双方同意后,将该批案件委托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化闹心为耐心,合理设计调解方案。调解人员接收到该批案件后,首先做好了台账登记,随后立即熟悉案情,厘清争议焦点,并初步制定出“调前沟通、调中疏导、调后确认”三步走的调解方案,认真开展好调解前期工作。考虑到原、被告均在农村,距法院有三小时路程,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调解员先通过电话与原、被告进行沟通、交换意见,通过与调解员多次电话交流,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得以缓解,均表示愿意配合到驻院调解室进行调解。
  3.化无理为法理,专业指导释法明理。12名被告均系中老年村民,对法律缺乏了解,张某某认为扶贫是国家政策,扶贫资金应免费发放;刘某某以经营不善停工停产为由,不欲还款;曹某某、黄某某等10人认为其系代替张某某、刘某某借款,还款义务应由张某某与刘某某承担。双方各执一词,眼看调解就要陷入僵局,法官及调解员就放弃了“面对面”调解的方法,转由“背靠背”的方式分别进行调解。法官将被告请至另一处调解室,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就政府扶贫政策进行了深入解读,表明被告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另一边,调解员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深入交谈,劝导原告适当放宽还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争取一次性化解纠纷,避免矛盾升级。
  4.化诉讼为无讼,高效化解定纷止争。通过法官和调解员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原告与12名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刘某某自愿承担所有还款义务,曹某某、黄某某等10人的借款也由张某某、刘某某各自承担,原告同意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归还借款,所有借款于2023年1月25日前结清。
  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该批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1.提高政治站位,司法服务保障地方发展大局。扶贫资金互助社是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倡导下成立,专门为贫困村提供资金援助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自2006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深受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欢迎。化解好脱贫攻坚领域的纠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对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深远意义。因此,酉阳法院高度关注上述纠纷的化解,着眼国家政策大格局,立足当地工作实际,深入基层,力求司法保障民生、服务社会大局。
  2.创新工作方式,多元解纷推进“一站式”服务。本案通过组织诉前调解,促使产业扶贫互助社与村民达成和解,化解了多年以来的纠纷。近年来,酉阳法院积极发挥“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示范法院”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纠纷总量”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引导群众尽可能采取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矛盾纠纷得到源头化解。
  3.推行类案预防,诉源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减少扶贫类纠纷,助力基层扶贫工作,酉阳法院以该批案件为例,利用“车载便民法庭”深入各乡村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乡政府、村委会等机关组织全力支持普法宣传工作,做好对乡村振兴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做好产业指导和解纷工作,共同推进诉源治理格局向更广更深处发展。
  案例十四
  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某村杨某某、谭某某等101户农户与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系列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姚 俊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代元令、李亚飞、姜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调解阶段
  诉中
  案情介绍
  2012年,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某村1、2组杨某某、谭某某等101户农户与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农业公司)签订《土地流转综合开发合同》,约定由农业公司承租约900亩土地用于种植果树,租赁期限为15年。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至2021年。后农业公司表示因该村大兴基础建设,案外人未经允许占用农业公司所承租土地用于修建民宿及水库,遂决定退出经营,并拖欠农户2022年度租金。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却仍对租金支付、土地使用、持续经营等问题争执不断,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升级。2022年3月17日,杨某某、谭某某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万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综合开发合同》,要求农业公司将土地恢复原状并承担违约责任。因101户家庭背后是340余名农户,涉及土地租金高达270余万元,若不能及时妥善化解纠纷,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万州法院遂通过多元解纷机制化解双方矛盾纠纷。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展开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杨某某、谭某某等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农业公司签订《土地流转综合开发合同》,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农业公司,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农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并预期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杨某某、谭某某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通过调解方式促成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让农业公司当场兑现欠付的土地租金,符合法律的规定。
  调解过程
  2022年3月17日,万州法院受理本案后即将该案作为涉农、涉众型典型案件进行研判,并指派民一庭资深法官携同“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人民调解员姚俊赶赴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某村现场开展调解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1.组建专门办案组。就该系列纠纷成立专门办案组,由民一庭庭长任组长,2名副庭长任副组长,3名审判业务扎实、群众工作能力强的法官及1名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任组员,专门负责案件办理工作。
  2.召开专题研判会。先后召开6次专业法官会议,仔细研判案涉《土地流转综合开发合同》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后果,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为导向,制定初步调处方案,为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打下坚实基础。
  3.实地召开院坝会。在实地勘察案涉土地、全面掌握各类信息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恒合土家族乡党委、政府及该村村委会支持,通知农户、农业公司派代表到会,收集双方意见和诉求,“面对面”帮助农户、农业公司从结果出发分析合同解除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释法明理,缓和双方对立情绪。
  4.“背靠背”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基层干部、人大代表熟悉村情民意的优势,从土地前期经营成本、估算收益、土地流转风险等分别对农户、农业公司进行疏导,引导农户和农业公司放弃不合理诉求,促使双方换位思考,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针对农业公司所面临的困境,不局限于案件审理范围,从源头入手,联合当地党委、政府积极促成案外人与农业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目前已有部分案外人向农业公司进行了赔付,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5.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当场兑现。经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共同主持调解,农户与农业公司于2022年5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一、农业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前支付农户土地租金,并赔偿农户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1.2万元;二、农户与农业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综合开发合同》;三、若农业公司未按约支付土地租金,则农户享有解除权,若因农业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农业公司需移除所承租土地上栽种的果树;四、农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生效后,农业公司当场兑付2022年度租金20余万元及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1.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次系列纠纷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诉调对接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专业优势,为乡村振兴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典型案例。本系列案件的成功调解,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1.本次纠纷的解决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定纷止争职能职责,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典范”。通过依法依规调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案件,保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权利,合理有序促进农业市场化、集约化、组织化、规模化发展。
  2.本次纠纷的解决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基层社会治理中重要作用的“典范”。通过以法院为主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社会力量支持,就地化解涉农、涉众纠纷,不仅提高了化解效率,还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从根本上平息了纷争。
  3.本次纠纷的解决是人民法院运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成果,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典范”。通过“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这个调解平台为枢纽,由法官提供政策指引、法律指导,由人民调解员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强化诉调对接,二者各司其职又相辅相成,共同调处纠纷,形成情、理、法的结合,确保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
  4.本次纠纷的解决是人民法院主动汇报、宣传,扩大案件效果,推动以案释法的“典范”。本次纠纷顺利调解后,万州法院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主动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得到了时任重庆市委常委、万州区委书记莫恭明同志“区法院运用多元化解涉众纠纷案,做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好,既助推乡村振兴,也促进社会稳定”的肯定性批示。
  案例十五
  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等与南川区峰岩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唐 颖 重庆市南川区峰岩乡正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杨宝黎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调解阶段
  诉前
  案情介绍
  2018年,重庆市南川区峰岩乡某村开展土地专项整治活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20余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24户。由于政策宣传的缺失,加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对于承包土地的认识偏差,导致所涉土地承包户们对整治后的土地的归属、利用等问题产生分歧,不愿丈量、接收和结算,某村村民委员会几次组织解决都无果而终。因该问题长期悬而未决,涉案村民对某村村民委员会逐渐失去信任,多次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
  本案矛盾纠纷的争点主要在于:专项整治的20余亩土地,长期撂荒,涉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接回土地,需要花大量时间去复耕,收益遥未可知,形成现今耕地撂荒的困境,问题长期未解决。
  法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本案中,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土地仍在承包期内,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应当将整治出的土地确定方案进行发包,不得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由于该法律的规定,为本案的调解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通过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解决土地撂荒的问题,既增加了收益,又化解了纠纷。
  调解过程
  1.依托“基层社会治理”大环境,做足多元纠纷化解准备工作。2021年,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川法院)按照区委统一部署,向南川区峰岩乡该村派出了乡村振兴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并在该村挂牌设立“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点”,组建成立“南川区峰岩乡正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正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通过走访了解到上述土地纠纷。为解决基层矛盾,服务乡村振兴,调委会主动向某村村支两委建议,将该纠纷提交正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4月正式向正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了调解申请。正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主动邀请南川法院法官、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峰岩乡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联合调解工作组,专门负责调解该起纠纷。
  2.打开心门、捋顺争点、妥善化解。联合调解工作组通过实地勘测、走访座谈和查阅档案等方式迅速了解案情,针对群众集中关注的土地承包权属、界畔划定等问题,联合调解工作组制定了详细的政策解答和调解方案,做到有法可依、以理服人。尔后,联合调解工作组召集全部涉案农户代表召开专项调解会,由南川法院法官、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同志当面讲解土地政策,回答农户提出的问题。通过面对面调解,逐渐消除了农户的顾虑,打开了农户的心结,赢得了农户的信任,涉案农户最终同意丈量并接收涉案土地,一场历时4年的群体性土地纠纷得到基本解决。
  3.矛盾化解有回访、乡村振兴添助力。在调解过程中还了解到,因涉案地块的承包权比较分散,户均承包面积不足1亩,多数农户接受土地后并没有耕种积极性。为盘活土地资源,促进乡村振兴,联合调解工作组的调解员利用自身政策和专业优势,大胆提出发展集体经济,将涉案的20余亩土地集中流转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利用流转土地发展集体经济,带动村民增收致富。该方案得到了某村村支两委和农户的支持,并在南川区峰岩乡正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撮合下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并就土地流转费的支付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南川区峰岩乡某村村民委员会流转案涉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并于10日内支付各农户相应的土地流转费用。该协议经南川法院司法确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得到履行。尔后,某村村民委员会又与该村8户农户签订入股合同,每户投入1500元现金作为股金,与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进行合作,作为项目农户股东与集体配股分成。目前,某村村民委员会利用流转土地和农户股金发展了20亩的优质西瓜种植项目,所种植的西瓜已全部销售完成,获得净利润2万余元,带动农户就业收入3万余元。此外,某村村民委员会以此为模式,向南川区政府争取了45万元项目建设资金,推动发展200亩高品质柑橘项目,极大提振了某村村干部与群众发展乡村产业的信心,实现了良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果。
  涉案的20余亩土地集中流转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利用流转发展集体经济,带动村民增收致富的创新性解决方案,该方案的实施不但为某村村集体和涉案农户都带来了收益、实现了双赢,还为后续200亩高品质柑橘项目提供了发展模板。
  典型意义
  一是人民调解组织主动提供优质司法供给,服务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在本案调解中,正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走访过程中发现矛盾纠纷后,能主动向某村村支两委报告相关情况,并建议将矛盾纠纷交由该调委会处理,充分体现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担当精神。在后续调解中,调解组织也能积极协助村委与涉案农户达成协议,并促成土地集中流转和西瓜种植项目的成功,用优质司法供给服务了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
  二是充分利用基层调解力量来解决基层问题,务实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本案的调解首先得益于挂牌设立的“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点”和“南川区峰岩乡正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充分利用基层干部了解基层情况、熟悉基层工作方法的优势,得以快速掌握案情,找到问题关键点,制定出针对性强、易于群众接受的调解方案,最终促进调解工作的成功。
  三是充分利用行政和专业力量来促进调解,形成“一站式”多元解纷的大调解格局。本案的调解涉及土地整治和农村土地确权等相关行政部门的专项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行业性,一般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很难完成此类专业性调解工作。而本案的调解正是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故在调解人员的选择时就主动邀请了区规资局和区人民法院的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利用行政和专业力量来促进调解,最终达到调解工作依理依法、当事人心服口服的良好调解效果。
  四是主动延伸人民调解服务链条,注重纠纷调解后续服务。本案的纠纷争议焦点是土地承包权属纠纷,但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在解决了土地承包权属纠纷后,并没有简单结案了事,而是继续关注农户接收土地后的耕种问题,并主动建议将涉案的20余亩土地集中流转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利用流转土地发展集体经济,带动村民增收致富的创新性解决方案。该方案的实施不但为某村村集体和涉案农户都带来了收益、实现了双赢,还为后续200亩高品质柑橘项目提供了发展模板。本案的调解始于纠纷,但却没有止于纠纷,而是持续关注纠纷调解的后续发展,并主动延伸服务链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最大社会价值。
  案例十六
  代某某等32人与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刘 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陈 静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调解阶段
  诉中
  案情介绍
  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建了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重庆项目石柱标段工程,该公司将该项目劳务分包至某实业有限公司,代某某等32人在该某实业有限公司石柱标段务工后,迟迟未拿到工资,涉案劳动报酬达254万余元。2021年12月,代某某等32人将该某实业有限公司及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柱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工资。
  法律分析
  本案中,32名原告提交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欠薪民工工资明细表》,欠薪表包含了上述32人欠薪金额,并有32名原告签字、捺印证据原件。被告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重庆)项目标段15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故上述32名农民工工资应由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支付,但被告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欠付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上述32名农民工工资责任。
  调解过程
  石柱法院收案后,为农民工开通“讨薪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劳动争议联调机制,迅速将案件委派至调解劳动报酬案件经验丰富的石柱县劳动人事纠纷便民调解工作站开展诉前调解,经调解,代某某等32人工资由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石柱法院于签订协议当天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调解书送达三方当事人,同时免收了案件受理费。2022年4月,代某某等其中14名农民工因未收到工资向石柱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为化解矛盾,充分保障胜诉权益,石柱法院联合特邀调解站工作人员做好代某某等14人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第一时间启动执行程序,顺利为代某某等14名农民工执行工资款117万余元。全国人大代表谭建兰、市人大代表郎平权、牟俐蓉、县人大代表何清碧、县政协委员马巧巧零距离参与了案件的执行款兑现活动,并为石柱法院的工作点赞。
  典型意义
  2017年以来,石柱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立足区域实际,与县司法局、人社局、商委、总工会共同成立了“石柱县劳动争议联调中心”,打造劳动争议纠纷联调中心“一站式”解纷平台,推动劳动争议纠纷诉源治理,全力服务保障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
  石柱法院选派1名法官到联调中心参与协议审查,选派4名具有专业基础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县司法局选配2名劳动争议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员入驻联调中心,总工会调配3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参与联调中心调解纠纷,人社局适时派员参与指导调解,商委不定期组织宣传,推动形成信息共享、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对劳动争议案件,无法达成协议的及时转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对有调解基础的案件,特邀调解员先行引导当事人到联调中心调解,或者法院收案后委派至调解工作站,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对不履行义务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形成分层递进“一站式”工作互助局面,实现调解、仲裁、诉讼、执行无缝连接。2021年,石柱法院以“千方百计为民解纷,尽心竭力予民方便”为着力点和出发点,联合县司法局指导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等14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了劳动争议纠纷“分诊化”“点单式”调解,依托“纠纷易解”“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律师服务平台”等构建“线上+线下、现场+远程”纠纷化解双通道,为当事人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全方位诉讼服务。
  自2017年2月联调中心挂牌运行至2022年6月,共调解劳动争议纠纷4886件,调解成功2406件,接受各类劳动争议纠纷咨询8000余人次。
  案例十七
  谭某与高某变更抚养权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黄若琴 重庆市北碚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龙抗妮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调解阶段
  诉前
  案情介绍
  谭某与高某于2016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高小小(化名,现年11岁)随父亲高某生活。高某在对高小小的教育过程中,常常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甚至多次采用打骂等方式对高小小实施“暴力管教”。今年3月,高某再次对高小小实施家庭暴力,造成高小小多处软组织挫伤。社区网格员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向派出所报警,谭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碚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请求北碚区妇联给予帮助。
  调解过程
  北碚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了解具体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联系北碚区妇联、辖区派出所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了四项应对措施:一是联系谭某(高小小母亲),希望她暂时照顾孩子并做好孩子的情绪安抚工作,确保孩子身心健康。二是由派出所对高某进行批评教育,且依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三是协助高小小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四是与谭某和高某沟通,协调关于变更高小小的抚养权相关事宜。
  调解中,北碚法院“老马工作室”选派经验丰富且擅长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解员黄若琴进行调解,并请求法官团队提前介入,多次与高小小父母进行沟通,对抚养权、抚养费标准、探视权等问题进行了法律释明。因高小小一直随高某生活,高某离婚后也未生育其他子女;高某与谭某离婚后一直未来往,高某与谭某互不信任,高某担心变更抚养权后无法探视小孩,谭某担心高某不能按时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要求高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双方矛盾激烈,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法官和调解员在摸清双方当事人真实想法后,组织谭某、高某前往派出所进行调解,并邀请区妇联、区检察院、辖区派出所共同参与到调解中,一方面对高某的粗暴教育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对谭某进行疏导,使其相信高某今后会履行义务,并且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将降到最低。经反复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双方打开心结,对高小小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一、谭某与高某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4月20日生育一女高小小,后于2016年8月1日登记离婚,婚生女高小小由被告高某抚养。为了高小小身心健康,从2022年3月29日高小小由谭某抚养。二、高某从2022年4月起每月支付女儿高小小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高小小学业完成为止。三、高某在不影响高小小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需征得高小小同意并征求谭某的意见,探望期间需保证高小小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法院出具“诉前调书”结案。
  四个月后回访谭某及高小小,看到高小小长高了长胖了,性格开朗了很多,学习成绩有了较大提升,了解到高某每月按时给付了抚养费,对高小小的教育和生活问题,谭某与高某双方再无争议。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的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存在有虐待行为的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求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高小小的父亲对子女高小小的管教行为已严重伤害了高小小的身心健康,高小小的母亲谭某要求变更抚养权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成长环境,是影响孩子一生的根源所在。家庭暴力问题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将直接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将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的意义在于:一是直击要害找准了问题的切入点。由于双方互不信任,亟需花大力气打开双方的心结。北碚法院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停止继续不法侵害,安排其母亲暂时照顾高小小的生活,并安排在当地派出所进行调解。在调解内容上,对抚养权进行了明确,对抚养费、探视权的履行方式进行细化。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了一套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调解方案。最终,帮助双方打开心结,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变更抚养权,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二是积极主动整合了现有社会力量。北碚法院接到调解申请后,除安排法官、“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调解员主持调解,还邀请了区妇联、区检察院、辖区派出所相关人员参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从不同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理释明,尤其是借助辖区派出所与当事人联系较紧密,更加了解情况的优势,多方合力促成问题的解决。三是以点带面延伸了法院司法职能。法院明确专人作为该案联络人,跟进案件后续情况,不定期了解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情况以及抚养费按期支付情况,对其家庭存在的困难及时进行帮扶。召开社会综合治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案件协调会议,总结该案经验,摸索出一套该类型矛盾纠纷的调处路径,为今后相关案件的处理打通关节,消除障碍。同时,北碚法院与区妇联制定《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为北碚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贡献法院力量。
  案例十八
  周某与刘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刘启甫 重庆市巫溪县蒲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廖子怀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调解阶段
  诉前
  案情介绍
  周某与刘某比邻而居,两家素来交好。因住地附近没有水源,刘某便自费铺设管道从邻社引水用于生活生产,周某则从刘某家取水使用,同时周某将自己的一块土地借与刘某停放车辆以作答谢。时至今夏,天气连晴高温,多地人畜饮水告急,刘某家也不例外,于是刘某告知周某自己无法再为其提供用水,周某则让刘某不要再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土地上以示反制。自此,周、刘两家的矛盾便愈演愈烈,从互不往来到互相谩骂,最后发展到互相泼洒粪便,派出所先后4次出警处置。在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周某将纠纷诉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巫溪法院)。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刘某和周某基于睦邻友好关系和各自生活需要,口头议定刘某为周某家提供生活用水,周某将自家土地借与刘某停放车辆,该口头协议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已经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二款“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之规定,刘某和周某达成的协议系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刘某和周某均有权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调解过程
  巫溪法院在对纠纷进行详细了解后认为,该案系农村邻里纠纷,不仅事关农村基层和谐稳定,还事关周某一家生活用水基本需求;若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不仅两家的矛盾可能进一步加剧,周某一家的用水问题也无法解决。为妥善化解纠纷,巫溪法院运用多元解纷机制及时对案件展开诉前调解,具体做法如下:
  1.走访调查,找准问题症结。及时将案件委派给“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廖子怀调解工作室”跟踪服务、指导。接受委派后,调解员同法官一起迅速深入当地,一方面走访调查,向当事人、周围群众、基层干部详细了解情况,摸清问题症结;一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式的首次调解,同时向当事人释法明理,防止事态恶化。
  2.协同联动,汇聚工作合力。弄清事情原委、当事人诉求以及问题症结后,“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会同“廖子怀调解工作室”迅速对纠纷进行研判。大家一致认为,刘某与周某达成的口头协议系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均有权解除。现实问题是,协议解除后,周某没了生活用水,刘某则没了停车之地,不仅问题得不到实质性解决,双方的矛盾还可能进一步加剧。为此,巫溪法院决定联合当地政府、派出所、司法所进行一次“面对面”式的现场调解。调解现场,大家群策群力,法官、警察、调解员利用各自专业优势从“情、理、法”多维度展开调解以打开当事人心结,镇村干部负责协调解决周某一家用水问题,最终促成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并达成和解协议:即周某家将案涉土地作价2000元转让给刘某家,周某家的用水由周某向政府申请解决。
  3.跟踪回访,确保案结事了。为确保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在和解协议签订一周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回访。经了解,当地政府已经为周某家接通了自来水,周某一家的生活用水有了保障,周、刘两家的关系也已和好如初。
  化解结果:一、周某将案涉土地作价2000元转让给刘某;二、周某家的用水由周某向当地镇政府申请解决。
  典型意义
  2021年以来,重庆法院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推出落实强基导向“六项举措”,形成了矛盾纠纷一站解决、司法服务一体优化、普法释理一路传播的“制度合力”,有力推动了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是巫溪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依托“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解纷平台,有效运用“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切实强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有效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的生动案例。该案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1.坚持党的领导,注重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9月17日在基层代表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强化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好社会稳定。本案中,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落实强基导向“六项举措”的“制度合力”,与政府、公安、司法以及社会组织协调联动,利用各自的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切实将矛盾化解在了基层,有效维护了农村基层的和谐稳定。在千千万万的矛盾纠纷中,本案或许只是一个小案例,然而正是透过这个小小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治理体制效能正不断释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正不断拓展。
  2.厚植为民情怀,注重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司法工作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线,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本案而言,如果仅仅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一份“冷冰冰”的判决或许并不复杂,但这很可能是治标不治本。不难看出,干旱缺水是引发矛盾的重要因素,也是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巫溪法院正是以优先解决生活用水这一群众“急难愁盼”的关键问题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才使得问题能迎刃而解。和解协议达成后,巫溪法院又及时跟踪回访,关注用水问题是否已经解决到位、两家的关系是否已经修复,力求“案结、事了、人和”。该案充分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官恪守初心、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担当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为民情怀。
  案例十九
  胡某某与云阳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兰光华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驻院调解员
  王 君 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罗明圣、赵健 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文革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调解阶段
  诉中
  案情介绍
  原告胡某某因车祸致手部受伤于2019年4月2日入住被告云阳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胡某某住院期间,云阳县某医院对胡某某进行了左第2、3、4、5指挫裂伤伤口探查、清创缝合术、左第2、3指伸肌腱断裂肌腱吻合术、石膏托固定术。胡某某住院治疗28天,于2019年4月30日出院。
  2021年2月1日,胡某某因左手掌疼痛伴渗液前往云阳县某骨科医院就诊,云阳县某骨科医院诊断发现可扪及内组织内有异物,随后以“左手掌骨髓炎”收入住院治疗。当日,云阳某骨科医院遂对胡某某行清创探查和异物取出术。手术记录记载:“……沿手背第3、4掌骨间纵行做一小切口约3cm,切开皮肤,皮下组织,扪及异物方向,逐层切开,见异物为一约1.5*0.8cm透明胶质碎片,将其取出……”。胡某某于2021年2月7日出院,共计住院6天,胡某某在云阳某骨科医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4844.37元。
  之后,胡某某将云阳县某医院起诉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阳法院),请求判令云阳县某医院赔偿胡某某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1904.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一审诉讼中,胡某某向云阳法院提出申请:1.对胡某某在2019年4月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到云阳县某医院接受治疗,云阳县某医院对胡某某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漏诊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进行鉴定;2.对胡某某在2021年2月1日在云阳某骨科医院作“左手掌内异物取出术”取出的异物与胡某某在2019年4月2日在云阳县某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的漏诊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云阳法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5月5日,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其鉴定意见为:重庆市云阳县某医院对胡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胡某某在云阳县某骨科医院行二次手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胡某某为此交纳鉴定费8250元。
  2021年6月16日,云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云阳县某医院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27636.01元;二、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胡某某与云阳县某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胡某某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支持,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过低。云阳县某医院上诉认为案涉所谓的异物没有找到,鉴定结论不客观,纯属主观推断,毫无根据,另外认为一审判决支持的误工费过高,且不应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失。
  市二中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查阅卷宗发现胡某某生活较为困难,且双方对立情绪较为严重,若采取诉讼方式结案,一是耗费时间较长,二是可能会加剧双方的对立情绪,既不利于胡某某早日拿到赔偿款,又不利于双方化解矛盾,故启动诉中调解程序,将该案交由该院民事审判退休法官、“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驻院调解员兰光华同志先行调解。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胡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云阳县某医院处治疗,因云阳县某医院的过错导致异物存留胡某某手掌内,致使胡某某再次手术,对于给胡某某造成的损失,云阳县某医院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根据前述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应当以侵害生命权或者侵害健康权导致受害人致残失去劳动能力为前提。本案中,云阳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虽有过错,但并未导致胡某某伤残,故胡某某要求云阳县某医院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
  调解过程
  1.单独交流,掌握诉求
  兰光华同志在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及当事人诉求后,考虑到当时的疫情防控形势和胡某某生活较为困难等因素,决定采用电话单向调解的方式,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让双方当事人在没有顾忌的情况下畅所欲言,掌握双方对解决纠纷的真实想法和心理预期,同时也避免了给胡某某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2.建立信任,找准症结
  双方当事人最初对立情绪较为严重,均认为自己的上诉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兰光华同志结合自己曾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和调解工作的丰富经历,推心置腹地为当事人考虑问题,交心谈心,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耐心细致地为双方释法明理,逐条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终于让双方放下争执,心平气和地商讨调解解决纠纷的事宜。
  3.双管齐下,多元解纷
  之后,为促成双方尽快就调解事宜达成一致,兰光华同志又联系承办法官、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发动大家共同来做调解工作,多次对双方进行正面引导、利弊分析、耐心解释。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采用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最终,在兰光华同志的倾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宜达成一致。
  之后,胡某某和云阳县某医院分别于2022年8月9日、8月10日向市二中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022年8月16日,云阳县某医院向胡某某一次性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7636元。2022年8月17日,市二中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双方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市二中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建好“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的工作要求,全力推进诉源治理,通过“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成功化解,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1.多元解纷消弭潜在纠纷,促进案结事了
  本案通过“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驻院调解员和人民法官、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共同努力,让对立情绪严重的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意愿,切实化解了矛盾,消弭了诉讼可能造成的再审、信访等潜在纠纷和风险,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体现了“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在促成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方面的巨大潜力。
  2.司法为民降低诉讼成本,切实为民解忧
  本案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驻院调解员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等客观情况,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运用电话调解、网络确认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了权益兑现等待时间,让困难群众早日拿到了赔偿款,切实解决了群众的忧心事、烦心事。
  3.全程普法缓解医患关系,促进行业发展
  本案中,“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驻院调解员将普法宣传融入到调解的全过程中,让双方对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处理有了更加深入和清醒的认识,缓解了医患关系,同时也促使医疗机构改进相关工作,促进了当地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
  案例二十
  曾某与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渝北区征地事务中心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
  邹玉辉 重庆市渝北区矛盾纠纷综合调处中心调解员
  黄青松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指导法官
  调解阶段
  诉前
  案情介绍
  曾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登记离婚。2008年12月12日,曾某与某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李某某签订《集资房转让协议》,约定李某某将单位的集资房指标转让给曾某(曾某系该单位派遣制工作人员)。2010年2月1日,杨某某与该单位签订《重庆市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由杨某某参与集资建房,取得该单位住房一套。后双方以李某某名义支付购房款,房屋登记至杨某某名下。2015年5月28日,曾某因继承取得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中心村某组某幢某号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其父亲房屋30%的产权并持有该农村房屋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2015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15〕111号、491号文件批准征收渝北区玉峰山镇中心村6组部分集体土地。2015年9月渝北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玉峰山镇中心村6组部分集体土地公告。2015年10月,渝北区人民政府批准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收玉峰山镇中心村6组部分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曾某继承取得的房屋在本次征地红线范围内。
  曾某房屋被征收后,向渝北区征地办公室提出优惠购房申请。渝北区征地办公室经审核,以杨某某购买了集资建房,曾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提出优惠购房申请不符合渝北府发〔201360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3月驳回了曾某的申请。为申请优惠购房事宜,曾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安置30平方米优惠购房。
  法律分析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二项的有关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由此可知,集资房在供应对象上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和范围限制,相关主体参与集资建房的资格是以包括人事关系、福利待遇在内的一系列职责性、依附性法律关系所共同框定。因此,李某某与曾某签署的《集资房转让协议》、杨某某与该单位签订的《重庆市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及后续完善产权登记手续等行为,均以李某某系该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参与对象为基础而展开。基于集资合作建房供应对象的身份限制,《集资房转让协议》与《集资建房协议书》仅能产生双方将李某某基于该单位职工身份而享有的待建集资房屋及后续产权转移的效果,并不能根据上述协议直接推定系李某某将相应集资建房的限制性资格予以转移。故相关单位以曾某已享受优惠购房政策为由,剥夺曾某因房屋征收而享有的优惠购房资格的决定是错误的。
  调解过程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北法院)收到曾某的诉讼材料,主动向曾某了解案件成因、真实诉求以及案件处理意见。承办法官结合案卷材料,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沟通,研判案情。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诉求后,承办法官发现本案存在调解可能性。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座谈交流,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和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渝北法院以行政调解书形式确认由被告单位给付曾某征地补偿款25万元。该历时七年的行政争议的圆满化解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该案的处理中,渝北法院主要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是指导相关机构和人员充分了解行政争议形成的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渝北法院由熟悉行政案件的法官助理在立案环节严格把关,摸清诉求、被诉行政行为所涉行政管理领域、行为种类及纠纷引发的具体原因,确保可能通过非诉途径解决每一件行政争议纠纷案件,引导起诉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或在进入诉讼环节后得到妥善处理。案件调解前,向人民调解员充分讲解所涉行政争议的形成背景,指导人民陪审员学习了解涉案行政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组织进行人民调解时,指导人民调解员在相关规范性文件背景下,尽快明确争议主体、争议行政行为,并引导当事人确定争议焦点。
  二是指导相关机构和人员正确确定争议当事人、争议行政行为以及争议焦点,确保调解工作始终围绕争议焦点高效开展。行政争议案件特别是集体土地征收案件,涉及多级、多家部门及相应部门下发的文件,如市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区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征地实施部门安置补偿方案、征地事务部门具体调查材料等,被征收人常因不熟悉行政法规而无法明确行政争议主体。本案调处过程中,渝北法院统一协调,就上述问题与涉案部门逐一沟通释明,确定责任主体。同时邀请辖区司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地事务中心负责同志以及曾某共同商讨案件,确定补偿款金额是否符合土地征收文件标准、当事人对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是否系自愿达成等核心问题,并逐一审查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意见,促使当事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配合调解。
  三是指导调解机构在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初步判断的前提下,促进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多次协商交流,征地实施部门认识到前期处理确有不妥,认为曾某的诉求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以及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持有农房两证非集体成员可以享受优惠购房资格的规定,应予以解决。据此,征地部门同意按照渝北区人民政府给予优惠购房资格人员适当经济补偿的要求化解本案。经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并于次日申请司法确认,由渝北法院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为确保争议有效化解,渝北法院主动跟进调解协议履行进程,主动了解行政机关对该案征地补偿费用的申请审批以及支付情况,督促行政机关按时履行给付义务。该案调处后,曾某自愿申请撤回另一起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关联案件,双方历时七年之久的行政争议得以妥善化解。
  四是定纷止争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结合,避免孤立无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渝北法院始终注重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配合,细致阐明各相关单位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和行政争议诉前调解中的关键推动作用,立足大局、立足稳定、立足民生,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切实可行、合法依规、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同时,在沟通交流中,注重调解机构、调解人员的功能发挥,以具体案件处理为桥梁,促进调解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熟悉了解,为后续其他案件的有效化解打下良好基础。
  诉前委派调解成功,法院出具“诉前调书”结案。双方达成协议:由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重庆市渝北区征地事务中心支付曾某征地补偿款25万元,此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征地补偿事宜全部了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的具体实践。本案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源头防控、多元解纷,把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最后防线,推动构建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依法妥善处理各类行政案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构建纠纷化解合力。土地征收作为行政诉讼的传统多发领域,占比大、人数多、易信访缠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托“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方式,确保行政调解、行政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制度在各自领域和环节内有效发挥作用,实现纠纷分层过滤化解,有效缓和当事双方对立情绪,减少衍生行政诉讼案件,更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强化纠纷解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