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李某某受贿、诬告陷害案

2023-12-11 12:21:27 275

李某某受贿、诬告陷害案


 

李某某受贿、诬告陷害案

  被告人 李某某。

  1993年7月9日因犯贪污罪、诬告陷害罪,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0月5日侦查终结;1994年5月16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李某某犯罪事实如下:

  1991年,被告人李某某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向原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宇光(另案处理)提出购买2万股的股票,并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1993年3月李某某兼任海南省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后,在《关于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转股及资扩股的批复》上签署了审批意见并报省证券委员会审定。随后,陈宇光为了感谢李某某,对李说你要的2万股新能源股票已按每股19元价格卖出,要李去领款。李某某于同年5月26日带徐某到陈宇光之弟陈宇安处,由徐某填写了股票卖出委托单,领取了以马月波的户名存入海口市工商银行金山储蓄所存款额38万元人民币的活期存折,随即徐将存折交给了李某某。

  1992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谢强帮忙购买了海南省航空公司10万元职工内部股股票。谢强为感谢李某某,送给李以张艳的名字登记的2万元职工内部股股金收据。不久,航空公司股票在黑市炒卖价格上涨,谢又于1993年3月9日,将以李某某女儿李某户名存入海口科技城市信用社的5万元人民币活期存折送给李。

  1993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结识了海南南洋船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总经理唐某及证券部经理宋某。唐、宋请李在“南洋公司”股票上市问题上给予帮助,李某某表示“南洋公司”的行业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该公司股票上市是没有问题的。同年5月的一天,为取得李某某的支持,经唐某同意,宋某将4万元“南洋公司”股金收据送给李某某。

  1993年5月,海南南希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常某请求当时兼任省证券委员会副主任的李某某为“南希公司”股票上市帮忙。随后,李某某接受了常某送给的健身器一台(价值港币1151元),以及2万元“南希公司”股金收据。

  1992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诬陷原海南省省政府主要领导,遂唆使其同乡刘刚、情妇章某写信诬告省政府主要领导有男女作风问题,并使某女青年怀孕XXX。“揭发”材料均经李某某转交省委、中纪委。当原省委主要领导二次提出要见揭发人时,李某某便与章某策划,让章的女婿贺某冒充黑龙江餐厅的老板,女青年刘某冒充该餐厅服务员,先后二次向原省委主要领导和中纪委调查组作了伪证。

  1994年8月2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任海南省副秘书长兼任省证券委员会副主任,省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43万元、股票8万元,健身器一台(价值港币1151元),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该判处死刑,但其归案后能主动坦白交代政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全部退清赃款,具备从轻处罚条件;李某某为了诬陷省政府主要领导,唆使他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诬陷,构成诬告陷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1)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