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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双双美容美发厅与刘华应聘合同纠纷抗诉案

2023-12-13 20:24:57 254

西昌市双双美容美发厅与刘华应聘合同纠纷抗诉案


 

西昌市双双美容美发厅与刘华应聘合同纠纷抗诉案

  1993年2月8日个体户刘华在西昌市开办了一家美容厅(成都市健身美容中心西昌分中心)。4月30日刘华与西昌市双双美容美发厅(简称双美厅)协商,将自己租用的两间门面和美容厅的设备折价1.2万元转让给双美厅,并将原租房抵押金1万元单据作为刘华到双美厅应聘工作的保押金。1993年5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转让合同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双美厅聘用刘华为美容技师,刘如违反合同,所交保押金1万元不予退还(合同期限为两年)。双方执行合同两个多月后,刘华向双美厅提出自己经凉山州第一医院检查,患浸润性结核伴支气管扩张,不能从事美容工作,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押金。双方未达成协议。1993年8月13日刘华向西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3年7月22日刘华经凉山州第一医院照片检查患右中上肺浸润性肺结核,伴右广泛胸膜增厚,左肺有广泛支气管扩张病状。遂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双美厅返还刘华保押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美厅不服,提出上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1993)凉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双美厅仍不服,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进行调查。查明刘华向一审法院出示的自治州第一医院的42466号X光片是1993年7月22日拍照的,而刘华当天全天都在双美厅上班;该医院放射科在同一天所进行的胸透照片人员中没有刘华的名字,门诊收费处也未见刘华交放射费用的依据。刘华向一审法院出示的自治州第一医院的42466号X光片不是刘华本人的,而是该院住院病人彝族妇女伍洛的。1994年3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四十五医院对刘华进行胸透检查,证实刘华为“无结核病状”。凉山州人民检察院法医也出具了刘华“未患过肺结核病”的鉴定意见书。据此,凉山州检察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实,遂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华在一、二审过程中向法院出示的胸片系伪证。凉山州中级法院[1993]凉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实,导致实体判决错误。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996年6月25日凉山州中级法院根据省高级法院的指令,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以(1996)凉法申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认定:刘华与双美厅在自顾、平等的基础上签定的聘用合同属有效合同。刘华为解除合同提供伪证,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聘用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应予解除。原审被告人刘华恶意串通他人制造提供伪证,导致一、二审判决错误,情节恶劣,其行为应受到民事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本院(1993)凉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和西昌市人民法院(93)西市法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二、双美厅与刘华签定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三、刘华赔偿双美厅损失1万元;四、一审诉讼费450元由刘华承担,其它诉讼费300元,刘华与双美厅各承担150元。同时以(1996)凉民罚字第1号罚款决定书,对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内科医生袁茂容利用工作之便,积极为刘华提供伪证,欺骗法庭,导致一、二审判决失误,情节恶劣,其行为应受到民事制裁。对袁茂容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