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杨群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吉小英、杨燕鹏、杨燕妹包庇案

2023-12-19 10:48:08 283

杨群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吉小英、杨燕鹏、杨燕妹包庇案


 

杨群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吉小英、杨燕鹏、杨燕妹包庇案

  被告人 杨群旺。
  被告人 吉小英。
  被告人 杨燕鹏。
  被告人 杨燕妹。
  1997年9月30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对上述被告人立案侦查,1998年2月23日移交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8年4月7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该案案件事实如下:
  一、从1996年春节至1997年元旦,被告人杨群旺先后收受了晋城市城区北石店乡乡长秦某、党委副书记杨某、村民委员会主任闫某、阳城县秦池乡医院院长王某等人行贿人民币13万元;
  二、截止1997年8月,被告人杨群旺家庭共同财产132.7万元,除去全体家庭成员合法收入20.9万元和杨群旺受贿13万元外,尚有98.8万元,被告人杨群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三、在检察机关审查被告人杨群旺期间,被告人吉小英、杨燕鹏、杨燕妹自1997年8月4日至27日先后从银行提取了人民币129万元,隐匿了被告人杨群旺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有关证据。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吉小英、杨燕鹏、杨燕妹又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企图使被告人杨群旺逃避法律追究。
  案发后,检察机关追回赃款38.5万元人民币。对其余的81.6万元赃款,被告人拒不交出。
  1998年5月27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三)项之规定,于1998年7月3日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群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吉小英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杨燕鹏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杨燕妹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杨群旺受贿所得13万元人民币及巨额财产98.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群旺、吉小英、杨燕鹏,杨燕妹均以一审判决认定部分犯罪证据不足,或以犯罪事实不成立为由提出上诉。
  1998年11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