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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光、劳钊泉、梁建国、刘光万重大责任事故;吴星辉、刘鉴钊玩忽职守、受贿案

2023-12-26 13:02:17 131

黄国光、劳钊泉、梁建国、刘光万重大责任事故;吴星辉、刘鉴钊玩忽职守、受贿案


 

         黄国光、劳钊泉、梁建国、刘光万重大责任事故;吴星辉、刘鉴钊玩忽职守、受贿案

  被告人 黄国光。
  被告人 劳钊泉。
  被告人 梁建国。
  被告人 刘光万。
  被告人 吴星辉。
  被告人 刘鉴钊。
  1993年11月19日下午1时25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的港商来料加工企业致丽工艺制品厂一楼仓库电线短路引起大火,造成死亡87人,伤51人,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12月28日对黄国光、劳到泉、梁建国、刘光万、吴星辉、刘鉴钊等六被告人立案侦查。
  1994年5月13日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向龙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中认定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
  被告人劳钊泉1959年2月从香港到深圳葵涌镇投资办致丽工艺制品厂。办厂期间,劳为节约资金而不顾有关安全规定,埋下了很多事故隐患。劳从顺德市农村雇佣农民为该厂架设电线,将控制厂房、宿舍、写字楼电源的6个石板保险器全部用2.01毫米的铜线做保险线;把保管易燃材料的仓库设在厂房一楼车间内,仓库与厂房只用木板隔离;厂房一楼的两个防火疏散卷闸门一个用电焊焊死,另一个长期用锁锁住。开工后劳违反消防核查规定的每层楼只能容纳50名工人作业,而安置230名工人,衣车之间的距离前后只有0.65米,行距不足1米。1993年3月9日,消防人员到该厂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时,提出13条火险隐患,并发了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其中主要隐患有一楼仓库与车间之间要改用砖墙分隔;厂内电源线要全部改用绝缘良好的金属套管;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装置等。事后,由被告人梁建国告知厂长黄国光并电传告知劳钊泉,但劳怕整改要影响生产,故提出要拖延整改。5月24日,劳钊泉通过电话指示该厂厂长黄国光、车间主管丁铭良送3000元港币给消防检查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于5月27日骗取了消防合格证。
  被告人梁建国,1992年5月被聘任为葵涌致丽工艺制品厂经理后,对该厂的安全防火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当年6月,刘光万曾向他提出6个石板开关应改为漏电保护开关,梁未予理睬,石板开关的熔断器全部用2.01至3.33毫米的铜线作为保险线,一直没有更换。对消防人员提出的13条火险隐患和整改意见,不认真组织落实。
  被告人黄国光,1989年由村委派到致丽工艺品厂任厂长,是该厂的防火责任人,但黄对该厂的安全防火工作极端不负责任。1993年4月,黄向消防部门写的虚假整改报告上谎称该厂已组织义务消防队,改装了电线套管。同年6月,葵涌镇政府有关部门再次到该厂检查防火工作,发现该厂仓库堆放的布料距日光灯只有30多公分,电线乱拉乱接,当即向黄提出整改意见,黄不但拒绝整改,还说“我厂已领了消防合格证,你们不要经常来麻烦我,若你们再来,我水都不给你们喝。”态度极其恶劣。
  被告人刘光万,1992年6月到该厂任电工后,发现该厂电工房原有电气设备6个石板开关的熔断器用铜线作保险线。刘明知这种作法严重违反用电安全的规定,却不予纠正。1993年10月间,其中第6个石板开关损坏,刘亲自将此开关板拆除,换上一个较小的开关板,熔断器仍用一根比原来更粗的3.33毫米铜线作保险线。11月19日,该厂一楼通过东北角仓库上方的三根电源线短路打火(石板开关处于合闸状态),由于用铜线作保险线不能熔断,电源不能及时中断,电线打火不断喷溅的熔珠引燃仓库内堆放的布料、海棉等可燃物,致使发生特大火灾。
  被告人吴星辉1993年3月至6月,参加葵涌镇消防整治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安部发布的《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对该厂严重火灾隐患提出的整改建议不进行监督检查,期限届满时也不进行复查验收。特别是在5月27日,吴星辉接受了致丽厂黄国光贿赂款港币3000元后,在被告人刘鉴钊坚持该厂没有整改,消防部门也没复查,不同意发给该厂合格证的情况下,吴星辉强令刘鉴钊给致丽厂发了合格证。致使该厂常以有合格证为借口,拒绝镇有关部门对该厂防火安全的检查。
  另外,吴星辉在1993年3月至6月间,利用消防整治工作的机会,共索贿人民币5.8万元,港币1.3万元,吴个人获得人民币2.45万元,港币1.2万元。
  被告人刘鉴钊严重违反《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第6条、第7条的规定,在对致丽工艺制品厂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发出后,未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在检查致丽厂防火安全时,发现该厂的两扇卷闸门封死,开关板用铜线作保险线等严重隐患,只口头提出需整改,没有写在整改通知书上,致使该厂根本没有考虑这两项火险隐患的整改问题,而这两项火险隐患正是导致发生特大火灾的要害隐患。
  1993年3月至6月间,刘鉴钊利用职务之便,从吴星辉索贿款中,分得贿赂款人民币2.35万元。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黄国光、劳钊泉、梁建国的行为触犯刑法114条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的司法解释,上述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刘光万的行为,触犯刑法114条以及《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吴星辉、刘鉴钊的行为触犯刑法187条185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龙岗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黄国光有期徒刑6年,劳刽泉有期徒刑2年,梁建国有期徒刑3年,刘光万有期徒刑2年,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吴星辉有期徒刑17年、刘鉴钊有期徒刑10年。
  上述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