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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孙岁、柯遵祥、柯德海、王立新绑架勒索、抢劫抗诉案

2023-12-28 19:23:35 91

柯孙岁、柯遵祥、柯德海、王立新绑架勒索、抢劫抗诉案


 

柯孙岁、柯遵祥、柯德海、王立新绑架勒索、抢劫抗诉案

  被告人 柯孙岁,男,30岁,农民,曾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92年9月25日刑满释放。1994年3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 柯遵祥,男,24岁,农民;
  被告人 柯德海,男,21岁,农民;
  被告人 王立新,男,28岁,农民。
  柯孙岁、柯遵祥、柯德海、王立新绑架勒索、抢劫案由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994年8月21日由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柯孙岁与被告人柯遵祥预谋,绑架石狮市友仕制衣厂经理李某,向其勒索钱财,同时还邀集被告人柯德海、王立新参与作案。案发当日柯孙岁指使王立新租用出租车,供晚上作案使用。被告人柯孙岁、柯遵祥、柯德海到石狮市区地摊上购买了两把匕首。当晚九时许,由柯遵祥带路,王立新驾车,四名被告人到友仕制衣厂门口的厕所附近守候。被告人柯孙岁对其他三名被告人说:“今晚你们听我的”。当李某上厕所时,柯遵祥指认“就是这个人”。柯孙岁、柯德海即各持一把匕首冲进厕所,分别用匕首顶住李某的脖子和腹部,柯孙岁对李说:“不准出声,不然捅死你”。之后,柯孙岁、柯德海挟持李某上了车,并各持匕首分坐其两侧,柯德海还脱下外衣将李的头部蒙上。柯孙岁指使王立新将车开至石狮市北环路,与柯德海一起把李拉下车。被告人柯孙岁持匕首胁迫李某交出15万元,由于李某的哀求,柯孙岁将款额降为8万元。期间,柯孙岁、柯德海还搜了李某的身,柯孙岁抢走人民币2000余元,柯德海抢走一条价值人民币3552元的金手链。随后,柯孙岁、柯德海又将李某挟持上车。因与友仕制衣厂的电话联系不上,柯孙岁又获知该厂另一股东郭某的传呼机号,即传呼郭给李回电话。柯孙岁持匕首逼迫李某告诉郭某“因欠老乡7万元钱,速将钱送到石狮市狮标处。”然后,柯孙岁指使柯遵祥、王立新开车窥探郭是否来了,有无报警;并让柯德海到狮标处等候郭某。柯孙岁本人将李挟持到附近一工地内等候。不久,柯德海在狮标处确认郭带来了钱,并将郭某带到工地。柯孙岁持匕首胁迫李某让郭某将所带的7万元人民币交给柯德海。当柯孙岁、柯德海得到人民币后即逃离。次日,被告人柯孙岁在石狮市“真善美”大酒店主持分赃,被告人王立新分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柯遵祥、柯德海共分得人民币1.2万元,其余赃款为被告人柯孙岁占有。
  1994年10月1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柯孙岁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柯遵祥,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柯德海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立新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1995年1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柯遵祥、王立新的一审判决,改判柯孙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柯德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宣判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柯孙岁等四被告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柯孙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柯德海无期徒刑是错误的。遂于1995年5月12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柯孙岁等四被告人有预谋、有准备、持械绑架他人,勒索人民币7万元,并在绑架过程中抢劫财物,后果严重。该案是在被告人柯孙岁具体组织、指挥下实施的,得手后柯孙岁又主持分赃,并占有绝大部分赃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柯孙岁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柯遵祥为次”的情节与事实不符。且被告人柯孙岁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判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柯孙岁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属于罚不当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9月1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1996年4月8日依法改判:
  被告人柯孙岁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5月8日,被告人柯孙岁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