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被告人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一案

2023-12-28 19:31:02 128

被告人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一案


 

被告人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一案

  被告人 宋岳胜,男,41岁,河南省上蔡县人。
  被告人 江诗龙,男,35岁,福建省闽侯县人。
  被告人 陈元,曾用名陈文书,男,43岁,四川省泸县人。
  被告人 梁玉琳,女,40岁,吉林省敦化市人。
  被告人宋岳胜、江诗龙、陈元、梁玉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脱逃一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999年10月29日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日该院依法起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
  一、被告人宋岳胜与被告人江诗龙、陈元、梁玉琳等海南法轮功骨干分子组织、策划法轮功有关人员在岛内进行的非法串联、集会等邪教活动。
  (1)1999年7月22日,被告人宋岳胜、陈元伙同张晓彤、闵谦(二人另案处理)等集中在海口市海景湾花园观海楼908房赵欣家观看了国家民政部决定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公安部“六禁止”通告的电视节目后,被告人宋岳胜提议并伙同陈元及张晓彤、闵谦等人一起到省政府门前非法集会,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后被公安人员疏散。
  (2)7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宋岳胜纠集被告人江诗龙、梁玉琳以及黄超、骆秀峰、徐静凤(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到海口市万绿园非法集会。被告人宋岳胜还对海南法轮功组织体系重新进行了分工,由被告人江诗龙负责府城片的工作;被告人梁玉琳负责秀英、滨海片的工作;徐静凤负责海甸片的工作,骆秀峰协助;黄超负责农垦片的工作。会后,被告人宋岳胜、江诗龙、粱玉琳等人便开始组织、策划了一系列非法串联、集会、“交流”活动。
  (3)7月27日,被告人江诗龙在海口市海府路五公祠茶庄的8号包厢内组织了一次非法集会,参加集会的有被告人宋岳胜、梁玉琳及骆秀峰和海南法轮功组织府城分站站长兰惠芬(另案处理)等法轮功有关人员10多人。在集会中被告人宋岳胜希望把琼山市的法轮功有关人员组织起来进行串联、“维护大法”;被告人江诗龙、梁玉琳分别介绍了在北京上访的见闻和其站出来维护“大法”的体会,被告人江诗龙还鼓动大家要做不敢走出来的学员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能够走出来“交流”、“护法”。
  (4)7月28日,徐静凤按照被告人宋岳胜的授意在海口市海甸岛万福新村8栋203房谢期林家组织了一次非法集会,参加的有被告人宋岳胜、江诗龙及骆秀峰、谢期林等20余人。在集会中被告人宋岳胜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组织起来进行串联,被告人江诗龙煽动要走出去“护法”。
  (5)7月29日,被告人宋岳胜、陈元、江诗龙在海口市海甸岛福安村张少惠家与徐静凤、吴国玉等海甸岛的法轮功有关人员进行串联、“交流”。被告人宋岳胜、江诗龙、陈元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去掉怕心”,继续修炼“大法”,到外省市串联。
  (6)7月底,被告人宋岳胜、陈元伙同杨春准、廖黎明(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海口市西安老马家饭店1号包厢内非法集会,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坚持“护法”。
  (7)8月初,被告人梁玉琳在海口市滨海大道置地花园2幢9D房组织了一次非法集会,参加的有被告人江诗龙及骆秀峰等10余名法轮功有关人员;被告人梁玉琳、江诗龙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一起进行“交流”,有条件的应该走出去串联、“交流”。
  (8)8月5日,被告人宋岳胜、陈元伙同顾军(另案处理)、骆秀峰、陈文彬(另案处理)等法轮功有关人员在海口市南航路老树咖啡馆V2包厢进行非法集会。被告人宋岳胜、陈元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到外省市串联、“交流”,增强外省市有关人员的信心。会后,被告人宋岳胜出资人民币1万元资助骆秀峰、顾军到西安等地进行串联活动。
  (9)8月7日中午,被告人宋岳胜、江诗龙、陈元、梁玉琳在海口市傍海小区1栋10楼12号李麟妃家进行非法集会,参加的人员有杨春淮、张晓彤及李麟妃、段忠娟、肖汉鹏、林晓兵、赵爱华(五人另案处理)等40多名法轮功有关人员。被告人宋岳胜继续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之间要多“交流”,要到外省市串联,并煽动要不惜用生命“护法”。
  (10)由于被告人宋岳胜、江诗龙、陈元、梁玉琳等人组织、策划的多次非法串联、集会活动的影响和煽动,8月8日上午,183名法轮功有关人员在海口市万绿园进行非法集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11)8月20日左右,被告人梁玉琳伙同段忠娟、肖意琳(另案处理)到海南医院秀英留医部对面一茶店与秀英的法轮功、有关人员进行非法集会。被告人梁玉琳继续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坚持“弘法”、“护法”,走出去串联。
  (12)9月8日至9月9日,被告人梁玉琳先后三次召集、参加了在海口市置地花园二幢9E房和海口市道客村一巷30号的法轮功有关人员非法集会。参加的有段忠娟、顾军、潘以琳(另案处理)等法轮功有关人员。被告人梁玉琳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坚持“弘法”、“护法”。并煽动段忠娟、徐慧、韩绍勇(二人另案处理)一起到外省市进行串联。
  二、被告人宋岳胜与被告人江诗龙、陈元、粱玉琳等法轮功骨干分子策划、组织在岛外与法轮功有关人员进行非法串联、集会等邪教活动。
  (13)7月31日晚,被告人宋岳胜、江诗龙、陈元与项进(另案处理)四人在海口市南航东路亿美大厦A座502房进行非法集会,策划到内地串联、弘扬“大法”问题。第二天上午,被告人宋岳胜、江诗龙、陈元与项进等人乘飞机到北京市,入住北京市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南礼士路招待所,后通过薛布驹、梁波、李红兵纠集北京的法轮功有关人员进行串联、“交流”,煽动其组织起来继续进行非法活动。
  (14)8月7日晚,被告人宋岳胜、陈元、江诗龙与张晓彤等人在海口市南航路亿美大厦A座502房进行非法集会,并就到内地进行非法串联问题达成共识。8月8日上午被告人宋岳胜与张晓彤乘飞机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到昆明后,被告人宋岳胜与张晓彤在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人民政府招待所三楼与法轮功有关人员李华进行串联、“交流”,煽动李华回海南省代替徐静凤组织法轮功有关人员进行非法活动,并把海南的经验向全国各地推广。同月12日,被告人宋岳胜与张晓彤乘飞机到贵州省贵阳市,通过徐慧纠集贵阳市法轮功有关人员进行非法集会向贵阳的法轮功有关人员推广、介绍了海南法轮功非法活动的经验。
  (15)8月10日,被告人陈元与江诗龙根据被告人宋岳胜的要求乘飞机到山东省济南市。次日,陈、江二人欲与济南的法轮功有关人员进行串联,未果。8月12日,被告人江诗龙到达北京,通过梁波与北京的法轮功有关人员进行多次非法集会。8月14日,被告人陈元到达北京与江诗龙会合,通过梁波、李红兵与北京的法轮功有关人员进行非法集会。8月15日,被告人宋岳胜和张晓彤从贵阳飞到北京后,入住中新招待所,与陈元、江诗龙会合,并与李红兵等10余人进行非法集会。8月16日晚,被告人江诗龙与张晓彤、吴曾辉在李红兵安排下在北京展览馆附近与北京法轮功有关人员进行非法集会,被告人江诗龙当场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宋岳胜在中新招待所被抓获。
  (16)8月19日,被告人宋岳胜、江诗龙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宋岳胜趁看守人员不备,从海口市公安局脱逃。后被告人宋岳胜从梁玉琳处借到现金1000元人民币,于8月26日赶到广州与被告人陈元会合。
  (17)8月27日起,被告人宋岳胜、陈元乘火车先后窜至郑州、天津、长春、哈尔滨、沈阳等地,并和当地的法轮功有关人员进行非法集会。9月12日,被告人宋岳胜、陈元到达武汉后入住北苑饭店。9月13日中午,被告人宋岳胜、陈元与被告人梁玉琳及徐慧、庞美英(另案处理)、陈文彬、韩绍勇、张素萍(另案处理)等人会合,并在武汉聚龙苑饭店进行非法集会。下午被告人宋岳胜、陈元、梁玉琳等又与武汉法轮功有关人员进行非法集会,介绍他们到各地串联的情况,煽动武汉法轮功有关人员继续进行非法活动。
  (18)9月15日,被告人宋岳胜、陈元和庞美英乘火车经石家庄到达山西省太原市,9月16日通过余建斌(另案处理)联系与王志刚、魏秀芬、管思英等人进行非法集会。9月18日,被告人宋岳胜、陈元与庞美英在太原市黑土巷太原铁路局宿舍小区二楼201房与太原法轮功有关人员进行非法活劫被抓获。
  (19)1999年8月8日以后,被告人陈元继续接纳法轮功有关人员到新世纪大厦工地聚众进行“会功”,并且提供住处。8月13日,公安机关在该工地抓获非法集会的法轮功有关人员刘天群、何顺梅、吕鉴信、王丽銮等共13人。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2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岳胜、江诗龙、陈元、梁玉琳无视国家法律,在国家民政部决定取缔法轮大会研究会、公安部通告“六禁止”后,继续组织、利用邪教组织非法进行集会、串联活动,抗拒国家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的决定,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不履行公民法定义务,导致1999年8月8日海口市万绿园公园发生183名法轮功有关人员非法集会的严重后果,其后,四被告人分别结伙到其他省市进行非法串联、煽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被告人宋岳胜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江诗龙、陈元、梁玉琳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宋岳胜在被依法关押后逃跑,其行为还构成脱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宋岳胜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其组织、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江诗龙在归案后,能真诚悔过,认罪态度好,并能帮助其他法轮功有关人员认罪悔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元积极参加非法集会、串联活动,无悔罪表现,还为法轮功有关人员提供非法集会的场所和住所,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梁玉琳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一款、第三百一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当庭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宋岳胜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被告人陈元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江诗龙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梁玉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宋岳胜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脱逃罪。被告人陈元上诉称,没有为“法轮功”有关人员提供场地非法集会。被告人江诗龙上诉称,1999年8月8日在海口市万绿园发生183名法轮功有关人员非法集会与其无关,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玉琳上诉称,应对其适用缓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30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并当庭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