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甘某与丁某于2019年底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丁小某(2017年出生)由甘某直接抚养。2020年4月初,丁某去湖北麻城探望丁小某时偷偷将其带走,并欲带其偷渡至缅甸生活。甘某四处寻找,最终在重庆巫山找到丁小某。甘某接回丁小某后,发现其性情发生明显异常变化。甘某提起诉讼,要求中止丁某的探望权两年。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在未经甘某知晓或者同意的情况下,接走丁小某并欲带其偷渡至国外,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结合丁小某的年龄、丁某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等因素,判决中止丁某的探望权两年。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探望权一方面保证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其对子女的情感需求,另一方面弥补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情感伤害。但是,行使探望权需注意权利边界,必须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父母离婚后,均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科学、合法的处理双方关系,化解矛盾,共同呵护子女成长。本案的裁判,对于规范探望行为,保护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