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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案

2023-04-06 16:25:59 537

 2011年8月,大陆的原告樊某某嫁给台湾金门的被告倪某某为妻。2014年,原告樊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婚后经常受到被告倪某某殴打,并向法庭提交了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单》及伤情照片等证据。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人身安全保护,并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期间,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禁止被告倪某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原告樊某某。  本案通过台湾金门地方法院协助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但被告倪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  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结合相关事实,确认原告主张的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已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从而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据此,依法判令准予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