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许某自结婚后常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许某脾气暴躁,经常对王某进行殴打,王某因无法忍受家暴,曾于2013年初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庭提交了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证明许某对其实施了家暴,但在审理过程中,许某对医院诊断证明矢口否认,认为王某提供假证,伤害是他人所为,且出警记录中也只是记录双方吵架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许某实施了家暴行为,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不予离婚。之后许某对王某的殴打更加变本加厉,2013年底的一天,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许某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经检察机关起诉,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王某向海州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双方调解离婚。
点评:
取证难、举证难一直是认定家暴过程中的难题,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面对受害方进行举证,若加害方不予承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不予采纳。《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应当合理分配举证原则。这也就意味着,若受害方提供了受伤的照片、报警回执等基本证据后,加害方如果不予承认便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的伤势不是自己所为,否则,便认定家暴的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