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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诉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2023-04-07 14:55:17 555

【基本案情】
  侯某(女)、马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马某一。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马某一归马某抚养,不需要侯某支付抚养费,侯某可随时探望孩子,不经马某同意,侯某不得将孩子带走过夜。离婚后,马某一随马某及马某父亲居住在天津市。2015年,马某因工作调动至北京市,故携婚生子马某一前往北京市居住生活。一日,马某带马某一前往天津市口腔医院治疗时,侯某未经马某同意将婚生子带走。2015年国庆节假期,侯某携马某一前往四川省成都市旅游期间,马某派他人将马某一从侯某处强行带走。现婚生子在马某处生活。
  【裁判要旨】
  双方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产生矛盾时,均应当积极协商解决问题,不能不经对方同意,强行抱走子女。由于强行抱走子女的行为可能会给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法院对强行抱走子女的行为予以谴责。考虑到改变被扶养人的现有生活环境可能会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将抚养权判决归马某所有。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为了争夺孩子的实际抚养权,均存在抢夺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矛盾激烈,严重侵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从客观上讲,因孩子的居住地产生变化,确实对母亲一方的探视产生了影响,但不能因此抢走孩子,也不能意图控制孩子后要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从本案可以看出,父母双方均认为孩子的实际控制权与孩子的抚养权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发生了抢夺孩子的行为。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法院结合双方约定,同时充分考虑了抚养人的家庭环境、工作情况、经济状况以及抚养期间的实际表现,将马某一的抚养权判决归马某所有,同时对双方强行抱走孩子的行为予以谴责,充分保护了未成年子女权益,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