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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23-04-07 14:55:47 529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经南湖法院调解,原告吕某与被告鲍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未涉及本案185万元理财款项及收益,双方约定另无其他争议。
  2013年2月、5月和6月,鲍某曾三次打款共计185万元至鲍某萍处,由鲍某萍帮助购买理财。2013年8月起,鲍某萍先后将理财本金及收益共计205.55万元转账给鲍某。
  2021年2月,鲍某萍告知吕某,鲍某在其处有理财的事情,吕某这才知晓该笔款项。吕某认为鲍某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于是向南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鲍某于双方婚期关系存期间转给鲍某萍的理财本金185万元确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被告鲍某未将该笔理财款告知原告吕某,应当认定被告鲍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鲍某支付某吕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较为典型的普法意义和价值,即便离婚后才得知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