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关某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某、关某某与各自的前任配偶均育有子女。
2012年,李某某和关某某签订一份关于婚前及婚后房产权属的书面协议,双方就二人名下现有的A、B、C、D共计四套房屋的产权作出了约定,其中A房屋为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归李某某所有;B房屋为李某某婚后独资购买,登记在关某某名下,归关某某所有;C房屋为李某某婚前单位福利分房旧房置换所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归李某某所有;D房屋为关某某婚前单位福利分房旧房置换所得,登记在双方名下,约定归关某某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上述四套房屋均享有居住权。该书面协议还约定,如B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包括关某某自愿转让或赠与他人),则所得房款归李某某所有,如发生此情况,上述关于四套房屋产权的约定作废,全部房屋均应重新分配。
2017年,李某某将关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关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关于房屋产权的书面协议为受胁迫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对上述四套房屋重新进行分割;关某某另主张李某某曾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车辆,故要求对车辆进行分割,李某某称其曾于2013年与其子女共同出资购买车辆,该车辆此后被其子女置换为其他车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根据李某某和关某某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感情不和,关某某在答辩中亦表示同意离婚,足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就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在2012年签订的关于婚前及婚后房产权属的书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属于有效的约定,关某某虽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其未就受胁迫的事实举证,故对关某某要求重新分割四套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就关某某主张分割的车辆,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审理中承认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但李某某未明确其出资金额,鉴于李某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购买车辆,其未举证证明出资行为征得了关某某的同意,故判决李某某给付关某某补偿款6万元。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离异或丧偶后再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其背后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可能存在单纯的感情因素,也可能存在“搭伙过日子”等其他因素。实践中,由于再婚老年人名下普遍拥有房产、存款等大额财产,双方亦有各自的子女,老年再婚家庭更容易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此种纠纷既包括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纠纷,也包括双方或一方去世后可能发生的继承纠纷。从明晰双方财产关系、避免后续可能发生的矛盾角度出发,建议老年人再婚前或再婚后签订财产协议,以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确双方财产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