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周某(女,澳门居民)与赵某(男,内地居民)相识不久后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周某目前在澳门某娱乐城做庄荷(赌场发牌员),赵某婚后没有正式工作。周某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为由要求离婚,赵某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以争吵并不代表夫妻感情严重到确已破裂程度为由,判决不准许离婚。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赵某有嗜酒恶习且对家庭不负责任,一审判决不准许离婚没有结合双方的现实情况,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许双方离婚。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周某为澳门居民,本案为涉澳离婚纠纷。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可以适用内地法作为审理争议的准据法。
因周某和赵某相识于娱乐场所,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姻基础不牢固。赵某婚后没有工作收入,无法为家庭共同生活提供经济来源,双方婚后经常争吵,没有建立起真正感情基础。目前双方已处于事实上分居状态,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珠澳融合加深,两地交流日益频繁,涉澳婚姻渐趋增多,涉澳离婚诉讼屡见不鲜。涉澳离婚诉讼在内地法院审理,是否判决离婚适用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为离婚诉讼法定理由“夫妻感情破裂”判定提供了指引性法律原则与制度框架。
本案中周某与赵某事实上处于分居状态,虽不满法定两年时间,但并不代表不能判决双方离婚。
对于初次起诉的离婚案件,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但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双方,则是一种时间与精力的无谓消耗。
调解程序不再“阻碍”婚姻关系的合理解除,司法关注点放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弱势女性的倾向性保护上,对于夫妻感情的把握应当交予夫妻双方本身去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