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探望权 协助义务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1与被告梁某1于2015年9月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育有一女王某2,登记离婚时原告王某1与被告梁某1协议约定女儿由被告梁某1抚养。离婚后,女儿实际跟随被告梁某1的父母共同生活至2019年6月,其后被告梁某1将女儿接回由自己直接抚养,期间将女儿姓名更改为梁某2。2020年9月起,因被告梁某1拒绝原告王某1探视女儿,原告王某1遂诉至法院,请求保障其探望女儿的权利。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原告王某1依法享有探望婚生女儿的权利,被告梁某1对此应予以协助。遂判决原告具有探望女儿的权利,探望前应提前告知被告,由被告做出合理安排协助探望。
【典型意义】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未成年人与至亲之间的情感沟通,弥合因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情感伤害。《民法典》第1086条对探望权的主体资格、行使方式、协助义务、中止情形、争议解决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一方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协助探望,不得任意阻碍对方行使权利,更不能向孩子传导不良情绪造成排斥探望。本案通过柔性司法,用耐心、细心、真心妥善化解纠纷,打消原被告之间的顾虑,依法行使探望权,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