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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李某女诉李某父法定继承案

2023-04-07 15:06:30 604

 核心价值:尊老爱幼、家庭美德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李某父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李某女、一子李某男。2003年8月3日,李某某去世,生前未立遗嘱。2018年,李某女、李某男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继承登记在李某父名下房产;2、分割李某某遗产的动产部分,即李某某去世当日家庭共有财产中动产部分(包括李某父托管在华福证券福州营业部的股票、基金、资金市值),李某某、李某父当日在各家商业银行(包括但不限于建行、工行、中行、兴业、交通、邮储银行)本、外币存款,大量珍贵邮票、金银首饰、玉器,未上市公司原始股股票(华为、宏智)。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李某父名下股票、基金、银行账户及其资产,并称李某父遗弃、虐待李某某且老年婚内出轨,李某父丧失继承权。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及李某父华福证券福州东大营业部资金账号2003年8月28日资金余额属李某父、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男、李某女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其他遗产可供分割,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李某男、李某女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其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时所留动产数量。首先,从法律上说,关于存款,李某男、李某女要求法院查清其父母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但未提供具体账户;关于股票、基金,一审法院已依法分割了该账户继承发生时的资金余额,李某男、李某女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证券公司仍可查询当时股票、基金等;关于其他邮票等动产,李某男、李某女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次,从情理上说,父子有亲、长幼有序,孝敬父母既是基本人伦,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李某父与李某某夫妇作为1920年代生人,亦属一般工薪阶层,在长期经济匮乏、收入低廉的年代也难以积累大量财富,即使李某某去世时,留有部分财产,也是夫妻俩省吃俭用节省下来的,李某男、李某女并无贡献,父亲李某父尚健在,要求分割虽系法律之权利但与情理相悖。人们经常感慨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之悲凉。李某父已是92岁高龄老人,曾患结、直肠癌,其余生屈指可数,李某男、李某女亦已为人父母,李某女已尊为外婆,但至少自李某某去世后不再侍奉李某父。包容、善待父母,不仅是一个人最大的教养,更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秉性。李某男、李某女诉称李某父遗弃、虐待李某某且婚内出轨并无证据佐证,李某父纵有不足,但并无违法之事,作为子女,只有包容、体谅之义务,实无责难、追击之权利。本案的发生,乃人间悲剧。因此,原判并无不当,李某男、李某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望李某男、李某女谨守为人子女之道,常念父母养育之恩,亦请李某父努力修复业已破损的父子(女)之情,让父慈子孝的阳光能够抚平双方心灵的创伤,为你们这个破碎的家庭带来些许温暖,也让自己的晚年不再冰凉。综上,李某男、李某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继承纠纷,与一般晚辈亲属间继承纠纷不同的是,本案是老年子女起诉年近百岁老父亲继承十多年去世母亲的遗产,实属罕见。
  侍奉、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亦是法律规定之赡养义务。根据两原告的陈述,父亲有外遇,遗弃、虐待母亲,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母亲去世后,就与父亲有隙,在母亲去世十多年后、父亲已九十多岁高龄时,提起继承诉讼,虽于法有据,但与情不符。本案二审期间,主审法官在庭后对上诉的姐弟俩进行了劝导、教育,裁判文书既从法律层面确认其诉请的部分合法与部分失据,又从情理层面否定子女对老父亲的仇视与追讨,对倡导家庭敬奉父母美德,构建美好家庭和和谐社会具有正面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