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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

2023-04-27 14:51:28 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