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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4-06 14:06:01 676 国务院

(国发〔1978〕104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各地的试点工作,要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统一 领导下进行。各地试点的情况、经验和主要意见,请于十月份报送国务院,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略)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