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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海律师代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同慶號商标侵权案荣获全国十佳案例

2020-02-07 19:51:05 4487 管理员

        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是3390521号同庆及图商标注册人,该公司起诉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使用“同庆号”侵权。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一审判决构成侵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不构成侵权。

        刘东海律师代理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云南高院再审后改判构成侵权。

        刘律师代理该案时,站在有利于老字号保护、传承的高度,该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

        该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评选为十佳案例。